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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义的既有研究

时间:2023-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正义的研究自产生正义问题以来便开始了,事实上,对正义实现的研究有赖于对正义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正义的既有研究作一简要梳理。总体而言,对正义的理解大致围绕着两种争论而展开:义务论与目的论之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据此他认为不存在绝对的正义,正义只是人们因其有用而同意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正义的既有研究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对正义的研究自产生正义问题以来便开始了,事实上,对正义实现的研究有赖于对正义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对正义的既有研究作一简要梳理。总体而言,对正义的理解大致围绕着两种争论而展开:义务论与目的论之争;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

1.义务论与目的论

义务论认为行为的正义性取决于行为本身,而非行为的非道德性结果。“即使天塌下来,也要行正义之事”,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这句话典型地反映出了义务论的特征。目的论认为行为的正义性取决于“该行为本身的现实的或预期的结果”[12],这种结果属于非道德价值。两者的争论表现为如下问题:正义取决于行为本身还是行为的结果?这个争论贯穿了正义理论发展的始终。

义务论可追溯到古代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理论认为在人类的经验世界之外存在着一些先验价值,这些先验价值构成了正义的标准,符合这些先验价值的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在古希腊,一般把正义的自然来源归结为宇宙间不变的秩序,这种思想认为“宇宙有一种单一的基本秩序……要成为正义的,就是要按照这一秩序来规导自己的行动和事务”[13]。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中也包含有自然法思想,他认为“自然的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14]。奠定自然正义思想体系基础的是斯多葛学派的开创者芝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位置。按照他们的理解,所谓自然就是遍及整个宇宙的支配性原则,这些支配性原则的实质就是理性,[15]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构成了正义的价值基础。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一些古罗马法学家提出了自然法概念,比如西塞罗就把理性和法律等同起来,理性成为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16]文艺复兴之后,一种新的自然法思想开始占据了统治地位,博登海默称之为“古典时代的自然法”[17]。这种自然法不再将普适性的力量诉求于宇宙和自然界,而是转向人自身,具有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霍布斯、洛克、格劳秀斯、斯宾诺莎、孟德斯鸠都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他们的自然观念是以“对人性的考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的”[18]。格劳秀斯认为人天生就有一种使他们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的社会生活冲动,凡是符合这种冲动的就是正义的,凡是扰乱社会和谐而与之对立的,便是错误和不义的。霍布斯从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前提出发,提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每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和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基于这种自然权利,人们提出了和平条款,即“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9],这就是最为重要和最为基本的自然法则。洛克认为有一种自然法应当为人人所遵守:“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20]孟德斯鸠的理论中也蕴含着自然正义的思想,他认为一些正义关系先于实在法而存在,“在人为法确定之前,已存在着公正”[21]。美国的一些大法官也坚持自然法思想。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助理法官詹姆士·威尔逊坚信存在着源于上帝的自然法,人定法若要得到承认,必须依据永恒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是以诸项简单的、永恒的、不证自明的原则反映人之良心的”[22]

义务论的另一个来源是理性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认为正义属于人类理性的产物,它独立于现实的经验。笛卡尔开创了欧洲近代理性主义的传统,其后的康德、黑格尔都是沿着理性主义的道路来认识世界并阐述其正义思想的。这种唯理主义只承认理性认识的可靠性,否认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笛卡尔认为所谓理性就是人的判断和辨别真假的能力,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人的本性和自我的本质。道德观念和原则也是作为理性的自我本身所固有的。康德继承了这种理性主义传统,形成了西方第一个完整严格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理性主义在康德伦理学体系中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23]。在康德看来,体现道德普遍法则的是“定言命令”。定言命令就是做人人当做之事,“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24]。康德之后,功利主义思想逐渐占据了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罗尔斯才恢复了义务论的传统,他认为对正义的遵守应当是无条件的,“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25]。这种正义观“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的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26],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功利主义思想。

目的论可追溯到伊壁鸠鲁的快乐哲学。这种哲学主张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因此快乐应当是人追求的目的,快乐本身就是至善。据此他认为不存在绝对的正义,正义只是人们因其有用而同意遵守的行为规范。一切法和制度,只要能使个人安定,即有用,就是合理的。[27]伊壁鸠鲁的理论构成了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功利主义的创始人”[28]边沁认为人们再也无法从行为的自身中去寻找正义的依据,只能从行为的后果中去寻找,从而使正义的价值依据彻底走向相对化。他把幸福当作判断行为正义性的标准。“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以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29]后来边沁又接着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30]。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与传统的义务论构成了巨大的冲突,它使正义理论成为不可能,人们难以根据普遍的正义价值来判别行为的正当性。功利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密尔也意识到了这种可能性,“在思想史中一切时代,使人不容易接受功利或幸福为是非标准这个学说的最大阻碍之一,就是由公道观念而来”[31]。但他给出了另一种解释,认为正义本身就存在于功利之中,是适应社会总体的普遍利益的需要产生的,正义问题应当从社会总体的安全和利益角度来考虑。但密尔的解释并没有完全解决消除对功利主义者的批评,那就是功利主义忽视、甚至允许牺牲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以换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也是功利主义一直受到诟病的最大原因。

2.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

个体主义把正义价值建构于个人基础之上,认为正义的目标在于维护个人价值,不存在超越于个体之上的价值。整体主义把正义价值建构在共同体基础之上,认为正义的目标在于实现“共同善”,个人价值应当服从于共同体价值。在不同的时代,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以不同的形态表现出来,两者的争论也一直贯穿于正义理论发展的始终。

在古希腊时代就存在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在柏拉图所处的古希腊后期,曾流行过个体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把个人的现实欲望和利益当作正义的标准,前文所说的伊壁鸠鲁学派就持这种正义观,在《理想国》中提及的强者正义观也属于个体正义观。不过柏拉图极力反对这种个体正义观,认为正义的价值应当从城邦中去寻找,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显现出意义。亚里士多德也认同整体主义正义观,认为城邦构成了个人生活的目的。到了近代,随着自由主义思想的出现,个体主义正义观逐渐获得了主导地位,但依然存在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比如康德认为人是目的,国家的职责在于保障个人自由。黑格尔则认为国家高于个人,要求“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作地上的神物”[32]。即使在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在如何实现和保障个人自由问题上,也形成了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争。霍布斯和卢梭属于典型的整体主义者。霍布斯主张国家人格高于个人意志,只有权力无限的主权者才能保护个人的自由。卢梭在如何实现人的自由上也持整体主义观念。不同于霍布斯,卢梭认为个人应当彻底服从于人民和社会的整体这一“公共人格”。“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示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3]同样作为自由主义者,洛克和孟德斯鸠则主张个体主义观点。洛克认为国家的合法性在于保障个人自由,应当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孟德斯鸠则主张用法律为个人划定一块自由活动的范围,通过分权制衡机制来限制政府权力,以保护个人自由。

在当代,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之争主要表现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争。自由主义者以诺齐克、罗尔斯、德沃金等人为代表。尽管自由主义阵营内部也是歧见重重,但其观点都建立在个人自由这一共同的基础之上。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正义的价值就在于维护个人自由,不存在任何超越于个人之外的独立性价值。诺齐克主张个人权利至上,国家的功能仅限于保护这些权利,从而反对任何形式的再分配。罗尔斯则主张自由优先于平等,平等优先于不平等,国家可以通过适当的再分配对最不利者进行利益补偿。德沃金认为社会资源应当尽可能地平等分配,一般情况下,自由和平等之间是没有冲突的,也不应该冲突。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平等将会压倒自由。社群主义则是以自由主义抗衡者的面目出现的,“他们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远远超过对作为一种系统的理论和政治哲学的社群主义的论证”[34]。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麦金泰尔、沃尔泽以及桑德尔等人,他们与自由主义者的分歧在于对个人与社群关系的解释。社群主义者认为,社群本身存在独立性价值,个体被嵌入到社群之中。他们对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以下四点:第一,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基础在存在论和动机论上都是错误的。个人主义否认社群价值的存在,把社群的一切特征都归结为个人的特性。同时还断言个人只受私人利益喜好所驱使。第二,自由主义低估了政治生活,把参与政治社团的活动仅仅视为实现私人目标的手段,否认集体政治活动的价值。第三,自由主义预设了有缺陷的自我观念,没有认识到个人义务乃是由他作为社群成员的认同和他在社群中的角色所决定的。第四,自由主义者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低估、忽视乃至破坏了社群的价值。[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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