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的相关研究
从学科范畴来说,国外对正义实现的研究主要从政治哲学和政治科学两个层面展开,政治哲学的研究以规范性研究为主,政治科学的研究则以经验性研究为主。
规范性正义实现研究关注于“正义应当如何实现”,这种研究蕴含于正义研究之中,未形成独立的研究对象。在这种研究范式下,正义实现理论只关注正义的理想性价值,从而导致正义实现本身也成为一个有待实现的规范性理论。在《理想国》中,格劳孔曾对苏格拉底提出正义如何实现的问题,这是因为格劳孔认为苏格拉底提出的正义之邦“非常理想”,有“说不尽的好处”。不过这种理想却使人感到有虚幻之感,因此格劳孔禁不住对苏格拉底发问:“我们所描述过的这样一种国家是否可能实现?如果可能,又怎样才能实现?”[36]对此苏格拉底给出的答案是由哲学王来统治这个国家,这也是柏拉图政治思想的核心。然而深入分析一下就可发现,柏拉图所提出的方法并不能真正地实现正义之邦,不过是从一个空想走向另一个空想。诺齐克的正义理论虽然与柏拉图的正义理论大相径庭,但在正义实现路径的构建上有着相似的气质。诺齐克的理论建构在个人主义基础上,认为社会总体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个人的持有正义。“如果一个人根据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根据不正义的矫正原则对其持有是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每一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持有的总体就是正义的。”[37]诺齐克认为只有在“最低限度的国家”[38]中,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的总体正义才能得到实现。在无政府状态下,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履约机制,个人的权利很容易遭到他人的侵害而得不到有效地矫正,而比“最低限度的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必然会导致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最低限度的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形态,它一方面具有了必要的强制履约机制,另一方面国家产生的过程也没有对个人权利造成侵犯。不过诺齐克所说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在现实中也难以存在,因此他所憧憬的正义社会也只能是一个幻想。
鉴于规范性研究的局限,很多人把目光转向现实社会,采用经验的方法研究正义实现问题。经验性研究关注于“正义能够如何实现”,正义实现研究不再仰仗于正义理论,而是从现实中寻找正义实现的根基,这样正义实现就有可能脱离出正义理论而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最早的经验性研究者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他没有像柏拉图那样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在哲学王统治上,而是建立在一个更为现实的人性基础上。他不认为政治家可以完全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服务于整个国家和社会,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私心、分歧和对立的不可避免性以及合理性。政治共同体并非是毫无对立的家庭共同体的扩大,而是包含着内在冲突,属于多样性的统一,因此不能用“纯粹理想”去强制要求现实,从既存制度出发进行改革而非彻底的革命是他所主张的政治观点。在当代,对正义实现的经验性研究主要在政治科学的学科范畴内展开。比如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分析就把政治学的价值问题完全驱逐出去,他认为政治系统的目标是维持自身稳定性,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39]阿尔蒙德采用调查的方法研究了公民文化与民主稳定的关系,认为介于积极性和消极性之间的公民文化有助于民主制的稳定。[40]罗伯特·D.帕特南穷20年之力对意大利进行了个案考察,对意大利在法西斯专制崩溃之后如何利用其深厚的公民传统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民主机制进行了研究。[41]其他诸如D.B.杜鲁门研究了利益集团对政治运行过程的影响,[42]塞缪尔·P.亨廷顿研究了社会转型期间的政府权威问题。[43]这些研究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它们都兴起于行为主义革命的背景之下,主要采用实证的方法进行研究,以寻求“去价值化”的科学结论为目标。从正义实现的角度来看,这种研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那就是正义的理想性价值被某种权宜的合理性目标所取代。这种权宜性目标有时与正义价值目标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有时则显得与正义价值目标差之甚远,以至于我们要对之发问:它所实现的是正义价值吗?如果没有正义价值作参照,这种权宜性目标甚至成为了某些不正义体制自我辩护的理由,使体制失去了变革的动力。
2.国内的相关研究
当前国内并没有以正义实现为主题的研究专著,这方面的成果主要反映在一些相关论文上。总体而言,国内学者的研究呈现出如下特征:
第一,关注于正义实现的政治机制。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正义实现的政治机制应当是民主制度。周光辉认为民主是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公民开放,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从而使公民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来建立一个对公众负责的政府。[44]林火旺认为,不同的民主制度影响着正义实现的程度。民主制度先后经历了程序民主、宪政民主和审议民主,每一种新的民主形态的出现都意味着正义得到进一步的实现。程序民主向宪政民主的转变意味着个人尊严不再受到多数的侵犯;宪政民主向审议民主的转变则为公共决策注入了更多的理性要素。[45]宋功德则认为参与制是实现正义的最有效方法。参与制的要义在于构建和完善一个各方参与、相互交涉、逐渐磨合的理性对话空间,在充分协商、较多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理性的利益分配方案。他把正义的实现看作一个逻辑的链条,在这个链条中,每一个链接点既是前一阶段的目标,又是后一阶段的手段,而参与制正是这个链条的开端,也就是说,充分有效的参与是正义得以实现的最终手段。现实中正义不彰的原因在于我们止步于正当程序,而没有认识到程序本身往往是不完善的,还需要通过当事人的参与来保障最终结果的正义。[46]
第二,关注于正义实现的条件。一般认为,正义实现有赖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家,二是社会。国家的作用在于能够进行制度供给,并通过强制手段把正义变为现实。韩水法认为正义乃是一种普遍化的原则,这种普遍化的原则针对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结构。这样正义要在现实中具有可能性的话就需要将其普遍性“贯彻到受这个基本结构制约的所有其他制度中去”,而这需要强制作为保证,因此只有国家才能够完成这个任务。[47]社会的作用在于能够为正义实现提供微观基础。林火旺认为公民素养影响着正义实现的程度。他认为在自由主义社会中,正义若要得以存续,需要公民具有以下德行:容忍;公开讨论和理性对话;不同价值主张者之间的尊敬;自我批判和反省能力。[48]黎珍研究了社会资本与正义实现的关系。她认为正义的实现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和国家,在当代,市场和国家已经无力承担起正义实现的全部内容。市场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而国家的强制性安排又可能侵犯到个人自由。社会资本理论为正义的实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社会资本能够有效弥补市场和国家在正义实现机制中的不足,从而“有效兼顾自由和平等,推进社会合作,确保社会正义”。首先,它能够使公民自觉并自愿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促进社会调节,以实现社会地位的平等;其次,它能够提高公民道德自律,确保公民自由的实现;再次,它能够促进和增进社会合作,最终实现社会正义。[49]王雪冬等人也持类似的看法,他们认为公平正义的实现除了依赖于国家的力量之外,还需公民社会的成熟和完善。社会的公平正义是通过一系列社会制度体现出来的,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不仅需要国家自上而下地推动,还需要公民自下而上地参与和监督,因此培育一个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就成为正义实现的一个有效手段。[50]
第三,关注于正义实现的路径。麻宝斌认为,正义是依循着从观念正义到制度正义,从制度正义再到行政正义这一路径而得到最终实现的。正义实现的第一步是在社会中达成正义的基本共识,形成共同认可的正义观念。正义实现的第二步则是要把观念的正义转为制度的正义,这也是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正义的最终实现还依赖于把静态的制度转化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从而形成正义的现实。[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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