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正义最容易混淆的一个概念就是公正,很多学者常常把公正等同于正义。万俊人就说过:“在汉语语境中,正义、公平、公正和公道这些概念几乎可以通用。”[52]王海明认为,“公正、正义、公平和公道是同一概念,是给予人的应得行为,是给予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不公正、非正义、不公道乃是同一概念,是行为对象应受的的行为,是给人应得而不给人不应得的行为”[53]。吴忠民也认为,“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54]。笔者认为“公正”与“正义”并非同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达,这从日常语言习惯中可以得到印证。我们说某人正义凛然,却不会说成“公正凛然”。简单的等同是思维上的惰性的体现,它使我们对正义的认识变得模糊不清。
当前也有一些学者对两个概念进行了辨析,但多是在英文语境下展开。[55]笔者认为,两个概念的混淆是在中文语境下发生的,在英文语境下并不存在两个概念的差异问题,问题之源应在中文语境中寻找。在英语中寻找两者区分和趋同的依据在论证方法上就犯了错误,它把因果关系倒置了,吴忠民认为“公正”与“正义”同义的原因是“英文写法均为justice”,就犯了类似的错误。
中文语境下的论证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词源上寻找依据,二是从语言的一般使用中寻找依据。首先考察一下正义和公正的词源。正义和公正共由三个字组成,其中“正”字甲骨文作表示奔向远方某一目标,为“征”字之本字,奔向某一目标必须方向正确,故引申为“不偏、不斜”之义。[56]“义”的繁体字由“羊”“我”二字会意而成。羊在上古时代被认为是“聪明正直、公忠无私、极有理智的动物,所以古人也就以羊为美善吉祥的象征 。由‘羊’、‘我’二字会意而成的‘義’的本义则是以‘我’的力量捍卫那些美善吉祥、神圣不可侵犯的事物及其所代表的价值”[57]。“公”的最初含义为“瓮”的象形初文,为原始公社储粮、储水、储物之大瓦器,引申为“公有”“公共”“公平”之意。[58]“正”“义”两字结合在一起主要表达了“义”的善价值,“正”字起到对善价值的强化作用,并没有独立的意义表达,因为“义”中包含了不偏不斜的含义。这从古代对“义”的使用中可以得到验证,如“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挠”[59]“不义而富且贵,与我如浮云”[60]。而“公”“正”结合成为“公正”时则表示对公共物品分配的不偏不斜。由此可以看出正义和公正的原始区别主要体现在:正义体现了一种至善的价值,它表明了人们对美好境界的向往,其中包括了公正的含义。而公正则是对事物分配状态的描述,它并不必然表现为善价值。
对两者的词源考察还不足以区分正义与公正,语言的演变可能导致一个词语现在的含义与原初的含义大相径庭。对于这两个概念的当代诠释可以参照《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释义,公正被解释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61],正义被解释为“公正的,有利于人民的道理”[62]。从以上解释中可以看出,正义暗含着对某种善价值的肯定,其中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成为判断正义与否的根本标准。相对于正义的善取向释义,公正则偏向于“无价值”的解释,仅仅表示处理问题的方式,即某人能够以同等的方式对待同样的人。比如某人处理问题很公正,这时公正就没有呈现出一定的价值取向,而仅仅表示对一种状态的描述。
正义与公正两者的区分还需来自日常语言的支持,最好寻找在同一语句中对两者使用的情景。慈继伟在《正义的两面》中对两个词语的使用为我们的论证提供了可能。他在反驳菲利普·莫瑟时引用的一句话表明了他对公正及正义两者含义的理解。“如果我们必须表述[正义的基本原则],那么,比较合适的说法也许是‘同等待人’。只要我们不允许例外(包括我们自己在内),我们就可以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63]“从我们的角度看,既然正义的目的是不伤害任何人,‘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说法。”[64]从中可以看出,慈继伟认为正义是具有善指向的概念,而公正仅仅表明一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既可以公正地关切每一个人,也可以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当公正地伤害每一个人时,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了。假若一项制度可以做到同等地伤害人,我们可以评价它是一项公正的制度,但显然超出了正义的范畴。假若一项恶法得到了法院不折不扣地执行,在审判程序上做到无懈可击,我们可以评价这个审判是一个公正的审判,但与正义已是相距甚远。王海明所说的等害交换也难以称得上正义,比如杀人偿命可以称之为等害交换,虽然属于公正的制度安排,但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就被认为是一种非正义的行为。再比如对敌人进行反击的战争可以称之为公正的报复,但面对无数将士横尸疆场的惨状,无论如何难以与正义挂起钩来。尽管有人把某些战争称为正义的战争,但这种正义绝对不是人们所欲求的,至多称为“必要的恶”。
其次,正义与公正的使用范围不同。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规范,不仅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还体现在制度和行为层面上,而公正则是制度层面的概念。作为一种价值规范,它指向人类的终极目的,它建构在现实之中,又超越于现实之上。它是人们经过理性思索之后而构造的理想化图景,但又无时无刻不切入人的生活,时刻引导着人们的生活。任何正义价值都需要与制度联系起来才能发挥作用,任何把正义理想化的倾向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梦想。因此,正义的价值需要以制度为载体,体现为正义制度。当正义作用于制度层面时,一般称作公正的制度,这样正义与公正就在制度层面上建立了联系,公正的制度是正义的实现形式。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么多的学者在制度层面把正义与公正等同起来。比如吴忠民的《社会公正论》实际上探讨的是如何建立一个体现正义理念的社会分配制度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探讨的就是公正问题,因为罗尔斯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65]。冯建军认为:“他谈的就是公正。公正与正义相比,正义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念,是人类追求自由平等的普遍性的理念,是人类追求自由平等的一种价值期待。公正是正义理念在现实层面的体现,它更多地体现在制度上,通过制度及其执行,实现社会的正义。所以公正是一种与一定制度性因素相联系的正义。”[66]虽然在制度层面上正义与公正存在着紧密联系,但也不可把两者等同起来。公正的制度虽然是正义的现实载体,但制度并不足以作为正义实现的全部根据。如果说公正是用来描述制度的表征的话,那么正义就是蕴含在制度内部中的理念。公正可以无限趋近于正义,但在现实层面上永远不能完全实现正义,正义永远在理念层面上保持着对现实的批判性,因此正义与公正是趋同但不等同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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