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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下的正义共识

时间:2023-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无知之幕:正义共识的证明路径人的理性可以使人达成共识,现实中由于人所处的利益境遇不同,不同人和不同群体之间会出现许多歧见,但这并不妨碍社会共识的形成。他认为在原初状态之下,由于每个人都对自己及别人的境况一无所知,从而能够对正义原则达成共识。2.对权利至上主义者的回应在确立上述结论之前,还需要对权利至上主义者的指责作出回应。
利益冲突下的正义共识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1.无知之幕:正义共识的证明路径

人的理性可以使人达成共识,现实中由于人所处的利益境遇不同,不同人和不同群体之间会出现许多歧见,但这并不妨碍社会共识的形成。基于利益的歧见只是暂时遮蔽了人的理性,并没有使人的理性消失。在一定的背景之下,即使经济理性人也有可能达成对正义的共识。这种共识不同于每个人在具体利益冲突之下所形成的意见,而是在一般社会背景之下每个理性的个人所形成的对正义价值的稳定认识。尽管在具体境况下人们可能会处于激烈的利益冲突之中,但这并不防碍人们诉诸于共享的价值观来为自己辩护。如何证明这种正义共识的存在,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提供了一种可能。他认为在原初状态之下,由于每个人都对自己及别人的境况一无所知,从而能够对正义原则达成共识。尽管有人对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提出了质疑,但他的证明方法却给了我们很大启示。虽然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证明是一种虚拟证明,但这种虚拟却是一种真实的虚拟。说其虚拟是因为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从来就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存在过,即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处于“无知之幕”后,对所有人的境况都一无所知。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罗尔斯的证明是“虚拟”的证明。说其“真实”是因为“无知之幕”可以在部分范围内部分真实地存在。比如对体育比赛规则的制定,我们只能在比赛开始之前达成对规则的共识,而很难在比赛结束之后达成对规则的共识,这是因为在比赛开始之前每一方都处于“无知之幕”中,对自己将来在比赛中所面临的境况“一无所知”[14]。由于对未来的无知,所以也就无法判定何种规则对自己更有利。在去除掉利益的遮蔽之后,人的理性就会发挥作用。在没有利益影响的情况下,人有追求正义价值的天然倾向,[15]因此人们在制定比赛规则时就希望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即使这时人们仍遵循经济理性的原则行事,但在“无知之幕”下仍会达成公平公正的规则,否则自己就可能落入比较糟糕的境地,而这是不符合经济理性要求的。如果我们把视野进一步扩大,就可以发现通过创造“无知之幕”来寻求正义共识的情形在社会中广泛地存在。比如公务员选拔中的“双盲”面试[16]、论文的匿名评审都表明了这种思维基础的存在。既然我们可以通过隐匿对结果有影响的相关信息来寻求局部的正义共识,那么沿着这个思路推理下去,如果全社会的人都能够回到原初状态而处于“无知之幕”下,那么同样也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义共识。

正义共识应当表现为程序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呢?一般来说,在“无知之幕”下,由于遮蔽了个人的具体利益境况,正义的共识只能表现为一种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这种规则和程序也只能基于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而建立起来,否则,一旦回到现实当中,自己就可能成为不平等和不自由规则和程序的牺牲品,显然这是每一个人所极力避免的。一般情况下,程序和规则并不对后果作出任何承诺。但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人所具备的公共理性认知能力,在遮蔽了利益干扰的情况下,出于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考虑,人们也会对某种规则的结果作出某种承诺,以免使社会的自由发展陷入某种灾难性的后果。当然对于后果的承诺并不意味着它是一种任意性的承诺,这种承诺也应当获得理性人在“无知之幕”下的认可。显然这种承诺意味着对弱者的救助,因为各方在“无知之幕”下会害怕自己成为弱势的一方从而陷入困顿的境地。这样正义共识就不仅仅表现为程序正义,还要表现为分配正义,因为对结果的承诺总是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再分配。需要指出的是,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并非完全分离的两种正义形态,而是相互关联的两种正义形态。一方面不存在绝对的程序正义,虽然该程序本身不对特定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但如果把该程序置于一个更大的时空下来观察,就可以发现它也服务于一个更高层次的承诺。另一方面,任何结果正义总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结果正义也并不意味着对任何特定群体的承诺,而是针对人类特定境况的普遍性承诺。“实质善品的分配针对人类的特定境况,而不应当针对特定的群体,这是保持正义原则普遍性的条件。实质善品的分配一旦针对特定的人类群体,那么我们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就会失去其普遍性,而成为个例的处理方案。”[17]

上述结论并非完全虚拟的证明,在现实之中仍可得到印证。人们在“无知之幕”下所形成的正义共识就构成了现实中人的公共理性。在现实之中,人的公共理性仍然可能超越个人的利益立场而发挥作用,只不过由于现实情境的不同使其表现出的强弱程度不同。比如对“是否应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这个问题,城市人与农村人会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但这种分歧并非基于公共理性而形成的分歧,而是基于经济立场所形成的分歧。公共理性是对事物坚定不移的认识,它并不随个人境况的改变而改变。对于城市人来说,假若他是农村户籍,也必然会反对这项政策。即使不作这种假设,对于城市户籍人来说,基于公共理性他也会认为这项制度不合理。正因为人具有了这种公共理性认知能力,才使个人可以超越个人利益立场而形成价值共识。比如中国的免除农业税政策,尽管城市利益会从中受损,但这项政策仍然可以获得广泛共识。在美国黑人权利的实现不仅是黑人斗争的结果,同时也有一部分白人基于公共理性而为之不懈努力。白人愿意为黑人的平权而斗争,一般来说不是源于经济的立场,而是源于对公共理性的认知。即便黑人斗争时其诉求也往往不是着眼于利益境遇,而是求诸更为深刻的人类价值,要求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和平等。

2.对权利至上主义者的回应

在确立上述结论之前,还需要对权利至上主义者的指责作出回应。权利至上主义者以哈耶克、诺齐克等人为代表。哈耶克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形式的再分配,而任何形式的再分配都意味着对一部分人权利的侵犯,这是违背权利至上原则的。在他看来,社会正义只是一种幻象,即使存在正义的话,那也仅仅意味着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而不是某种实质性的分配后果。诺奇克也否认分配正义存在的可能,认为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社会和市场构成了一个自足的秩序,从而拒绝国家的任何干预行为。他认为正义的核心在于维护个人权利,对个人权利干预的理由只能来自于对他人同样权利的维护,否则都是不正义的。如果对他们的观点深入探究的话,就可以发现他们反对分配正义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分配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二是国家再分配在资源配置上是无效率的,而自由市场是一种更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他们的论证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判断基础之上,即在国家范畴之内存在“纯粹”的自由交换秩序,在这种自由交换秩序之下,人们依照一定的“无价值”规则进行交往,如果每个人都能够严格依照规则而行的话,任何结果都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不过我们稍微深究一下就会发现,哈耶克等人所主张的纯粹自由秩序才是一个幻象,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秩序。他们所主张的自由秩序只能存在于国家之中,而不可能发生于国家之外。在国家产生之前的自然状态中绝不会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即使能够产生一些暂时性的规则,由于没有强制力作保证,规则也会很快陷入崩溃。虽然有些规则可以在一个小的共同体内长时间存在,但当共同体的规模不断扩大时,其中所蕴涵的道德风险也就越大。尽管全体成员普遍遵守规则会带来每个人收益的提高,但在一人违约而其他人守约的情况下,违约者总会获取额外的利益。若要使规则普遍而持久地发挥其效力,就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而哈耶克所说的自由秩序总是意味着一定规则下的自由秩序,而这只有在国家中才可能存在。在他看来,国家的作用只是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实施,而规则本身蕴涵于市场秩序之中,国家的作用只不过确认这些规则而已,不得再向前跨越一步实施再分配。不过,哈耶克的理论只是一种美好的想象,其实国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某种形式的再分配,否则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国家”。

首先,国家存在本身就需要实施再分配。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其自身并不具备生产功能,其所有职能的有效发挥都有赖于对社会资源的汲取。国家对社会资源的汲取主要体现为税收。“政府不像个人,靠双手挣钱糊口;也不像企业,靠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主要不以直接生产市场销售的商品获得收入,反而还要向社会提供物品和服务,其资金来源主要靠征税。”[18]在“最低限度的国家”中尽管不存在现代福利国家意义上的再分配,但税收本身就意味着国家资源的再分配。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其本身并不直接创造财富,其工资收入也决非自由交易的结果,只能是国家分配的产物。

其次,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再分配的过程。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税收政策的出台也绝非自由交易的产物。尽管在一个民主国家中税收政策要通过民主的程序才能够确定,但这个过程也很少表现为全体一致,更多的时候表现为少数服从多数。对于少数人来说,该政策必然意味着对其资产的相对剥夺,这又何尝不是一种财产的再分配。

再次,国家职能的发挥需要通过再分配来实现。现代国家需要通过发挥一定的职能来彰显其存在,即使“最低限度的国家”也要发挥国防、社会治安等一系列社会职能。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之所以愿意从事这个职业,一般情况下也不会是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这些职业有时需要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自由秩序下的自愿选择肯定不包括生命的交换,有多少人愿意用自己的生命来做交易呢,这只能是国家分配的结果。否则完全按照诺齐克的自由逻辑,一个警察或军人在感到生命有威胁时就可以放弃自己的职责,因为一个人为另一个人牺牲无法得到道德上的证明。[19]如果这样的话,恐怕最低限度的国家也难以存在。

哈耶克等人对程序正义的坚持还来自于程序规则只会对个人权利作出承诺,而不对结果作出承诺,从而区别于分配正义。他认为在程序规则之下所出现的任何结果都是可以接受的,或者说都是合理的。但这只是一种辩解,从哈耶克的论证过程可以看出,他对个人自由秩序的论证并不仅仅源于自由本身,在其理论内部也蕴涵了对某种社会后果的承诺,比如对效率的承诺,对社会正义的承诺,只不过他把自由置于一个更为突出的地位。哈耶克从资源配置上论证了为什么自由秩序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秩序,他用“涓滴效应”来说明自由市场是一种更有效率的机制。涓滴效应是指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并不给贫困阶层、弱势群体或贫困地区特别的优待,而是由优先发展起来的群体或地区通过消费、就业等方面惠及贫困阶层地区,带动其发展和富裕。由此可以看出,他对自由主义的坚持并非仅仅源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还包含了对某种社会后果的承诺。那么我们就可以想象,如果自由主义不能带来社会普遍状况的改善,他是否还会坚持对分配正义的敌视。事实上,自由主义与社会繁荣并不存在绝对的逻辑关联。“任何程度的恐慌状态——从大规模的饥荒,到经常性的营养不足,到地方性的、非极端的饥饿——都能够与其中任何人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都不受侵犯的体制相容。类似地,其他种类的剥夺(例如缺乏用以治疗那些可治疗疾病的医疗条件)可以与所有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得到完全满足的状态并存。”[20]其实,主张市场自由主义的亚当·斯密也并不否认再分配的必要性。“下层阶级生活状况的改善,是对社会有利呢,或是对社会不利呢?一看就知道,这问题的答案极为明显。各种佣人、劳动者和职工,在任何大政治社会中,都占最大部分。社会最大部分成员境遇的改善,决不能视为对社会全体不利。有大部分成员陷入贫困悲惨状态的社会,决不能说是繁荣幸福的社会。”[21]从上述论证可以看出,自由主义者对权利至上的坚持一方面源于权利本身,另一方面也包含了对某种社会后果的承诺。由此可见,他们所坚持的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是处于同一连续体的不同位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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