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这种矫正不应当构成对他人权利的根本侵害,而应当在权利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上述正义共识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笔者将其称为底限正义。对底限正义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底限正义表现为一种“弱价值”,它是社会合作所必需的价值底限,能够相容于其他各种特殊的价值观。
底限正义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综上所述,可以对正义共识得出以下结论:正义共识体现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这种价值从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首先它表现为程序上的自由和平等,即冲突的各方为解决冲突而相互协商时应当处于自由和平等的地位。其次它表现为对实质自由和平等的维护,因此当个人实质自由和平等地位受到严重威胁时,社会应当通过再分配来矫正这种状况。但这种矫正不应当构成对他人权利的根本侵害,而应当在权利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上述正义共识是一个社会得以维持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笔者将其称为底限正义。对底限正义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底限正义表现为一种“弱价值”,它是社会合作所必需的价值底限,能够相容于其他各种特殊的价值观。底限正义虽然建构于个人权利基础之上,但并不排斥“共同善”,只要这种“共同善”能够认可底限正义。第二,底限正义虽然是一种弱价值,但并不包容所有的价值观念,任何否定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都不能相容于底限正义。第三,底限正义属于一种价值共识,但价值共识不等于正义。假如某一群体的所有人能够就奴隶制达成共识,一部分人完全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利而成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那么也不能说这种共识就是正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底限正义并非人们任意约定的结果,而包含有实质价值规范,这个价值规范就是个人权利,即这种共识不能造成对个人权利的根本否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