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字面上看,专制体制是指不顾人民意愿而进行统治的体制。不过在此处,它是指这么一种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个人在公共领域中不具有自主性,而在私人领域中具有自主性。这是一种理论推演的形态,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形态,至多存在近似的形态。任何专制体制下的个人在公共领域中都不是无能无力的,即使最专制的政权也要顾及人民的感受。人民虽然在公共事务上没有决策权,但基于稳定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在决策时也会把民众的意见考虑在内。同时在私人领域中,个人的自主权也是相对的,不可能像在现代民主体制下拥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是因为私人领域中自主权的保障来自于统治者的自觉和技术上的限制。在古代,由于技术的限制,统治者不可能对庞大国家实施绝对的控制,“权力和权威的广度和深度都受到比较原始的沟通方式和那个时代的武器的严重限制”[58]。在现代,统治者出于稳定统治的需要,不再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只要个人的行为不威胁到统治者本身,个人就可以保持其行为的自由。在专制体制下,虽然个人在私领域中拥有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民众无法有效约束公权力,公权力往往肆意而为。正义的实现无法仰仗于稳定的制度安排,往往寄望于少数道德圣人的出现。即便在纯粹的理论形态下,民众在私领域可以享有完全的自主性,那也不能说正义得到实现。虽然说正义的最终目标在于保护个人在私领域中的自主性,但不等于说私领域中自主性得到实现就是正义。其原因有二:
第一,私领域中个人自主性的实现应是公共领域中自主性实现的结果,否则就不是本质上的实现,而是偶然的实现和不稳定的实现。说其偶然,是因为正义的实现取决于偶然因素,比如遇到一个好皇帝,出于公道良心而愿意践行正义。说其不稳定,是因为正义状态不容易持久,可能很快就会被破坏掉。个人在私领域的自主性只有靠公权力的保障才能实现,而在专制体制下,由于缺乏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公权力很容易侵入私人领域,从而侵犯到个人在私领域的自主权。
第二,正义实现内在地要求公共领域自主性和私人领域自主性的双重实现。虽然说正义实现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个人在私领域中的自主性,但这并不等于对过程没有任何要求。公共领域的正义性不仅取决于私人领域的正义性,还有其本体的价值,并不完全依赖于私人领域中的正义性。如果我们为了求得最终的正义而忽视了对过程的正义性要求,我们最终会失去所有的正义,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看到的只是无尽的黑暗。从另一个角度说,公共领域也构成了人生活的目的性领域,而不仅仅作为一个手段性领域而存在。人的最终归宿不仅仅在私人领域,还需要在公共领域中获得自己的本质性所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59]。
专制体制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当前已难以获得人们道义上的支持,现在已不再有哪个国家愿意公然宣称自己是专制体制,但这不等于现实中不存在专制体制。专制体制被冠之以各种新的名称而显现出来,诸如“权威主义”[60]、“新权威主义”[61]、“威权体制”[62]等等不一而足,这种体制由于在社会整合和经济发展上的良好表现而被赋予了新的合法性。当前,这种体制多用来指称一些东亚国家,英国学者安德鲁·海伍德则直接将这种体制称之为“东亚政体”,并总结了四个特征:第一,重视发展甚于政治目标,优先考虑促进经济增长与繁荣,而不是扩大西方公民自由意义上的个人自由;第二,人民多支持“强”政府,往往会容忍强势的执政党,普遍尊重国家权力;第三,基于儒家思想的影响,人民普遍倾向于尊重领导人的权威;第四,重视社会共同体和家庭凝聚力。[63]笔者将这种政治体制称为权威体制,以区别于传统的专制体制。有学者认为,这种权威体制与传统专制体制的不同在于除“保持传统的‘支配—服从’的权利之外,又在权威者与公众之间加入了善意的主观愿望维度”[64]。不过这种体制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兴趣,不在于专制本身,而在于这种体制所带来的绩效,尤其是经济绩效,这些绩效引发了人们对专制体制的重新思考。在这之前,“现代化意味着西化是人们的一个普遍假定,转换成政治术语,也就说工业资本主义经常伴随着自由民主”[65],现在则有人思考在西方中心主义之外能否找到一个新的政治发展路径。从正义实现的角度来看,对这种体制的辩护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对于落后国家来说,民主只是一件奢侈品,经济发展才是正义实现的核心。第二,权威体制能够带来经济发展,这是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不顾这种社会条件而实行民主体制只会带来社会混乱和经济停滞,反而使社会离正义越来越远。第三,权威体制所带来的绩效构成了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内容,政治合法性又是政治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种观点事关对正义价值的认识,但这种认识已不再有什么市场。现在即使最贫瘠的国家也不会公然否认民主所具有的正当性价值,穷人不关心民主只是来自于统治者的想象,“就现实检验而言,对于穷人一般不关心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一命题,证据从来都是完全否定的”[66]。事实上有人颠倒了因果关系,往往是权威体制本身造成了穷人对民主的漠视,而有人却把权威体制造成的结果当作了权威体制得以持续的原因。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来都是作为一种手段性价值而存在,都应当服务和服从于个人自主性这个目的性价值,否则就失去了意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权威体制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特殊的优越性,而经济发展构成了正义实现的先决条件。应当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在一个人民生活极端困苦和生命朝不保夕的国家中是没有正义可言的。按照休谟的说法,正义只能发生于物质中等匮乏的社会里,在一个物质极度匮乏的社会里,“严格的正义法则被中止,而让位于必须的和自我保存这些更强烈的动机”[67]。不过在现实中这种极端的情况并不多见。需要承认的是,经济贫困会导致个人自主性的削弱,对于穷人和富人来说,无论如何不能说他们的自主权是相同的。但这只能说经济对正义实现构成了影响,要说两者之间的实现存在着先后的顺序关系则还存在着疑问。毋庸置疑,在一些权威体制下创造了经济繁荣,但这并不能证明经济和权威体制存在着必然的关联。“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普遍性的证据表明权威主义政府以及对政治和公民权利的压制确实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68]阿马蒂亚·森进一步认为,无论是权威体制还是民主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都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我们确实不能把亚洲的一些国家的高速经济增长看作是权威主义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的确凿证据,正如我们不能根据非洲增长的国家博茨瓦纳,一直是那个多灾多难的大陆上的一片民主绿洲的事实而得出相反的结论。”[69]
第三种观点认为权威体制所带来的绩效能够为其带来合法性,从而使权威体制具有了正义的色彩。这种观点把合法性等同于正义,但事实上两者从来不是一个概念。所谓合法性指“人们内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认为政府的统治是合法的和公正的”[70]。毋庸置疑,政治体制的合法性需要来自经验的支持,“一个良好的政府也能从其良好的政绩中获得合法性”[71]。这种经验合法性并非无关紧要,“从长期角度来看,即使是缺乏正统性的政治体制,只要他能长期成功地满足人们对效用的期望,其效用不久就可能转化为正统性。反之,如果长期在满足效用方面连续遭到失败,那么也可能会使原来具有的正统性受到损害乃至全部丧失”[72]。不过绩效合法性并非稳定的合法性,它不会获得人们的持久性认同。一旦绩效下降,权威体制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合法性还应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之上,使公民在公共领域中获得自主性,从而使人们对政治体制有一种持久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会使大众感觉到这是“我们的政府”,而非“他们的政府”。“合法化是否是可信服的,是否是被认可的,自然依赖于经验的动机。但经验动机亦非独立地形成。它的形成有着合法化自身的(可规范分析的)证明力量的影响,换言之,经验动机并没有独立于合法化潜能,并没有独立于可动员起来的基础或理智。”[7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