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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观念与正义观念的区别

时间:2023-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的儒家思想就典型地呈现出这种伦理政治特征。不过,即使在道德理想国中,如果没有正义制度作保证,正义理想也难以得到普遍实现。正义制度的这些功能是由正义制度的特性决定的。正义制度的这个特征对于正义实现非常重要,这也是区别于正义观念的关键所在。其次,正义制度具有强制约束力。国家可以对那些违反制度者给予实质性制裁,使其损失大于收益。
制度的特征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在正义实现的两端,一端是正义观念,一端是正义行为。如果没有正义制度,这两端也只能遥遥想望,无法联结在一起。伦理政治的困境就在于试图通过改造人的内心来改变人的行为,从而建立起一个正义社会。中国的儒家思想就典型地呈现出这种伦理政治特征。在儒家思想所构建的伦理王国中,“最高统治者应当是伦理榜样与政治权威合一体,他依据仁义道德,施行仁政,感召大众,使天下皆悦”[27]。从孔子的“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28]到孟子的“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29]无不表达出这种政治理想。与中国的儒家思想遥相呼应,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也呈现出伦理政治的特征。在柏拉图看来,实现理想国的路径就在于向公民传授美德,因此他十分重视教育,认为教育是国家唯一重大的问题。在伦理政治中,制度总是从属于道德观念的,因为制度只能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道德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的行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0]然而,试图通过改造内心来改变人的行为的努力从来就没有成功过。虽然中国封建王朝多把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但呈现给我们更多的却是黑暗世界,以至于有人发出感叹:“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31]不可否认,在一个缺乏正义信念的社会里,即使建立起正义制度,那也犹如沙滩上的高楼而摇摇欲坠。不过,即使在道德理想国中,如果没有正义制度作保证,正义理想也难以得到普遍实现。正义制度的这些功能是由正义制度的特性决定的。

首先,正义制度具有普遍约束力。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它对所有人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制度之外的特权,否则制度就失去了内在正义性,沦为少数人的统治工具。一国的制度是否具有正义性,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刑不上大夫”,那么这个制度就不是正义的制度,因为它违反了最基本的平等原则。正义制度的这个特征对于正义实现非常重要,这也是区别于正义观念的关键所在。正义观念虽然对人产生约束力,但正义观念只对认同正义观念的人产生约束力,而不会产生普遍约束力。对那些不认同正义观念的人来说,正义观念没有任何力量。一个社会的正义实现,应是普遍的实现,即每个人都应该按照正义的要求而行为,而非只对认同正义者的要求,否则难以维持一个正义社会的存在。正义制度则要求所有的人都按照制度行事,一个人是否遵守制度并不取决于他是否认同这项制度,而是取决于他是否处于这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

其次,正义制度具有强制约束力。制度与其他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具有强制约束力,这种强制约束力由国家公权力所保障。国家可以对那些违反制度者给予实质性制裁,使其损失大于收益。如果制度得到强有力实施,它就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倾向,即使一个有违规倾向的人在考虑到违规可能带来的损失之后,也会改变行为倾向而按制度行事。正义观念虽然可以通过社会评价来给予违规者制裁,但这种制裁不具有刚性约束力,并不足以保证违规者改变行为倾向。制度不仅能够改变人的行为倾向,还能够塑造个人的偏好,使正义行为变成一种自觉性的行为。“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只有‘好制度’与‘坏制度’的差别。好的制度能促进人性中‘善’与‘美’的一面,抑制人性中‘恶’与‘丑’的一面,使个人行为朝着促进社会进步的方面发展。”[32]如果没有强制力作保障,仅仅依赖于正义观念,虽然可以建立起正义秩序,不过一旦有人违背正义要求,其他人也就失去了遵循正义观念的动力。正义具有相互性的特征,我愿意遵守正义是因为我相信他人也会同样地遵守,一旦有人违背正义的要求,我遵守正义的义务也就不存在了。久而久之,正义不彰,邪恶当道,整个社会也就陷入了“礼崩乐坏”的境地。这就是慈继伟所说的正义两面中的一面,即正义的有条件性。不过一旦建立起正义制度,人们对正义的遵守就不再取决于他人是否遵守正义,而是成为了一种自我要求。“通过惩罚的制度化,国家垄断了维护正义的相互性的权力和责任,迫使违法者偿还他们从别人的正义行为中获得的好处,从而使其他人不仅在法律上必须遵守正义规范,而且在心理上愿意这样做。”[33]这则是慈继伟所说的正义两面中的另外一面,即正义的无条件性。久而久之,这种自我要求就会转化为自觉性行为偏好,正义秩序可以依靠人们的自觉行为而得到维持,强制性制度反而似乎不存在了。

再次,正义制度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制度的存在构成了不确定世界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海纳提出的,制度起因于个人在面临不确定性时所做的努力,通过限制人们的有效选择并因此使行为成为可预测,从而减少不确定性。”[34]制度的确定性表现为在行为和后果之间建立起一种确定的关联,从而为社会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制度能够协调人们的各种行动,建立起信任,减少人们在知识搜寻上的消耗。即使受规则约束的行为并非百分之百的确定,人们仍会觉得它比混乱更恰当、更合理。[35]这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就会有确定的预期,明白哪些行为被允许,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以及受到何种惩罚,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倾向,以防止混乱和任意的行为。制度的稳定性建立在制度的确定性基础上,即行为与后果不仅具有确定的因果关联,而且这种因果关联具有持久性。对于国家来说,要积极维护制度的稳定性,而不是朝令夕改,尤其对于宪法等基本制度,更不应随意更改,即使更改也应经过慎重讨论,取得社会共识,否则人们难以建立起对未来的稳定预期。另外,制度不能溯及既往,否则人们的当前行为也会因为未来的制度而产生不可预测的后果,从而使人们无可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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