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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理论的概述

时间:2023-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谬误,广义上是指一切与事实或真理不相符合的、虚假、错误、荒谬的认识;狭义上仅指在论证过程中,违反思维规律、不合逻辑的推论。推理和论证要得出真实的结论,一是其前提必须真实,二是从其前提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谬误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都有很多,不可能对其完全概括。



所谓谬误,广义上是指一切与事实或真理不相符合的、虚假、错误、荒谬的认识;狭义上仅指在论证过程中,违反思维规律、不合逻辑的推论。推理和论证要得出真实的结论,一是其前提必须真实,二是从其前提能够合乎逻辑地推出结论。但前提真实这个条件,涉及命题的实际内容,与具体科学相关,逻辑学无法解决这个问题;逻辑学要保证的就是前提和结论之问的逻辑关系,而谬误也常常出现在前提和结论的逻辑关系上。因此,我们这里涉及的谬误,仅仅是指狭义的谬误,即逻辑上的谬误。

谬误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都有很多,不可能对其完全概括。就有人曾这么说过:“谬误可以说与生俱来,与人同在。任何人都不能声言自己对谬误具有豁免权,从来不会在思维与表达中出现什么谬误。”虽然如此,既然论证总是少不了思考和表达,即“为什么这么想?”和“用什么方式说出来?”,那么,论证的谬误也主要与“怎么想的”和“怎么说的”直接地联系在一起了。因此,虽然我们不能完全概括谬误的种类和产生的原因,但我们还是可以看到由于存在两个因素的干扰,常常会导致谬误的出现。

一是论证者主观心理因素。论证是一种推论型的思考活动,但它又不只是逻辑思维的过程,其中包含了大量复杂的心理活动,表现出极大的主观性。如果从心理学家关注的角度来看,“推理的过程是由繁复的试探和谬误所组成的一个极为复杂和非常带感情色彩的行为,它为一些突然出现的——有时是明显不相干的——洞察力的闪光所装饰起来。”这是说,具体实现论证的过程包含了许多心理上的相干因素。同时,从论证存在的主观目的性来讲,论证者追求的是论证的可信性和可接受性,未必一定需要科学性。论证者为了达到可信性,他可能诉诸事实和逻辑;也可能诉诸感情、情绪、态度、信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以增加其论证的可接受性。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在心理学研究的范围内是有意义和相干的;而在逻辑学的研究范围,这些主观心理因素在逻辑上就可能是不相干的了,因为逻辑学只关心:推论的结论是否从所用前提中推出,前提是否足以推出这个结论,这样论证的谬误就可能因此而产生。

另一因素是语言表达的多样性。思想的论证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语言形式来表达,而自然语言具有模糊性和多义性,这就会给论证带来含糊不清、歧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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