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叠共识”的概念在罗尔斯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就出现了。在那里,罗尔斯提到,尽管公民们对正义的理解有许多差异,但这些不同的政治观念有可能导致相似的政治判断。罗尔斯说这种相似的政治判断是“重叠的共识而不是严格的共识”。这个共识的逻辑含义很简单,那就是“不同的前提有可能导致同一个结论”。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正义论》中只是偶然提及的这个概念,成为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的一个主要工具,用来表示这样一种现象,即“规范这个社会的基本结构的那个政治的正义观,受到了有可能在这个社会中代代相传的那些在宗教、哲学和道德方面的主要学说的各自支持。”罗尔斯把“重叠共识”列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三个主要观念之首(另外两个是“正当优先于善”和“公共理性”)。
罗尔斯所谓“政治自由主义”,既不同于霍布斯(T. Hobbes)的自由主义,也区别于康德(I. Kant)或密尔(J. S. Mill)的自由主义。在霍布斯那里,自由主义是一种权宜之计,即不同的个人利益和集团利益经过一些设计良好的制度安排的协调与平衡,达成一种暂时的妥协;而在康德或密尔那里,自由主义则以一种形上学说或“完备性的”道德学说作为基础。在罗尔斯看来,这两种自由主义都无法解决多元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稳定的问题。权宜之计或暂时妥协是依赖于一时的力量对比的;一旦这种对比发生变化,原有的稳定局面就告结束。康德主义或功利主义作为分别把“自主性”和“个体性”作为核心价值的“完备性的”学说,都只是一家之论,无法撇开现代社会中同时并存着的其他各家各派宗教的、或世俗的“完备性的”学说,而独力支撑社会基本制度。
这里的关键是罗尔斯心目中西方社会的“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此处“多元主义”是指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完备性的”学说;“合理”是指一种在主体间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态度和素质:愿意参与公平的合作,愿意在合作中遵守他人作为平等者通常也会同意的公共规则。“合理的”(reasonable)与“理性的”(rational)不同,后者是指单个主体对实现目标的高效手段作精心选择,或对总体生活计划中的不同目标作明智排序。要形成“合理多元主义”这样一个社会事实,一个社会中不仅要存在着多种多样“完备性的”学说,而且这些学说各自的主张者都要对别人的学说持宽容的态度,愿意与持别家学说的人们作为平等者进行公平合作。罗尔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总体上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这种“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被罗尔斯当作支持包括其“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在内的政治正义观的现实背景或政治文化基础。
在罗尔斯上述观念中存在着一个哲学家身份与公民身份的意味深长的错位:罗尔斯作为一个哲学家但其特征却不像哲学家,因为他作为政治哲学家在论证政治观念的时候不能从某种哲学出发;但罗尔斯笔下的普通公民的特征则很像哲学家,因为在他看来,普通公民在政治生活中最好不仅能凭借公共理性来认可正义观念,而且都能从他们所持的那种类似于哲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体系出发,来理解和支持这种观念。在罗尔斯看来,只有这样,多元主义条件下的“有正当理由的稳定”(stability for the right reasons)才有可能,因为只有这样,他的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观念所得到的才不是公民们基于利益或迫于压力、出于盲目、限于表层的赞成,而是他们的基于理由的认可。重要的是,这些“理由”在不同的人那里是各不相同的。对某一事物,不同人从不同理由出发形成共识,就是“重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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