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的形式将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是对宪法至高无上法律地位的郑重确认,是重塑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集中反映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概括起来,可将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宪法日予以确定的重大意义梳理为如下几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日的决定中要求举行各种各样的宪法日宣传活动,发扬宪法精神。发扬宪法精神,也就是强调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理念如果能够传播开来,广大民众都能够信仰法律而不是崇拜个人权威,宪法的威信自然就会得到确立。因为法治本就是宪法的精神,而宪法的内容是最简单明了的,最容易被最广泛的社会主体所感知的。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只要宪法权威能够得到确立,人大宪法监督工作的展开将收到更好的实效。对于这一点,从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便可窥见宪法权威对于违宪审查的作用。1803 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是设立司法权的美国宪法的权威。正是宪法权威的设立,正是这种自上而下的对于宪法的信仰,使得最高法院在200 多年间做出的上百件违宪审查的案件都能够得到执行。
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够高,是“信访不信法”在我国成为普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将12 月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毫无疑问,如果真的能够做到全国范围内系统地宣传宪法的内容,以及其背后的精神,这对于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将大有裨益。
我国目前的政治生活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权力过于强大且缺乏内部的分权,来自立法和司法的监督也远远不够。当然这仅仅通过宪法日的宪法教育或者宣传是不可能改变的,但是这也不能否认这种宣传在现行体制下,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宪法的信仰和道德自律水平上。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 而直接与社会民众接触的也是最基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我国能够通过宪法日,加大对于宪法精神的宣传,使行使权力的公务员树立法治精神,提高守法意识,进而影响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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