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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

时间:2023-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公民个体权利是有层次的,依次体现为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人身自由是指个体拥有人身自主权、居住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的支配或者控制,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宪政在普遍意义上既代表一套反映以立宪主义的方式妥善解决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问题的价值观念也代表一种建立在良宪之治基础上的制度事实,其价值基础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绝对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人的尊严和自由借助权利语言逐渐成为社会进步和制度建设的核心。为此,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无疑成为重中之重,也是我们宪法制定和实施的终极目的。

公民个体权利是有层次的,依次体现为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不同类型的权利并不总是并列关系,也并非呈现完全均衡的状态,而是有层次递远地组合为个体权利。人身人格权是个体的立身之本,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是权利的核心层次; 政治权利则是个体权利的第二层次,是个体进入政治共同体所必备的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则是指社会成员的一项普遍性权利,但由于社会共同体目前主要体现为国家政治共同体,所以不同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可能导致每个成员享受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程度不一。


人身人格权利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无论一个人在国家或社会或家庭的角色身份是什么,只要他是“人”,他就具有生存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也可以说人身人格权就是狭义的人权。人身自由是指个体拥有人身自主权、居住行动的自由权,不受他人的支配或者控制,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它坚持不违法原则,即一切不违法的都是合法的。人身自由权强调一个人无论采取什么行为都不应被剥夺人身自由,除非他这样做违反了法律 。人格尊严,是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的体现,是个体对自身和他人人格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它要求每个人尊重他人的价值,同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价值。


政治权利是个体进入政治共同体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原子化的个人基于种种理由组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来保障自己的人权。此时形成一种社会关系,一方主体是被个体承认的共同体,另一方主体是被共同体接受和认可的个体。个体除了享有人权外,还享有参与共同体公权力运行或监督公权力运行的权利即政治权利。由于享有政治权利的个体身份是由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所设置,因此,政治权利的具体内容来源于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的明示。而各国具体情况不同,个体资格的赋予就有所不同,个体参与政治的范围也不尽一致。最普遍的政治权利体现即是个体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当然还包括诸如监督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和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对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的统称,是个体基于生活的社会共同体而享有的权利。它并不必然要求社会共同体具有政治共同体的资格,但在当前国家形态下,社会共同体的职能基本上是由国家承担。它主要是指个体有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充分发展个体生产和生活能力的保障以及良好发育个体精神人格和社会人格的权利,是相对独立于人权的一种权利形态。 通常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属于该范畴: ( 1) 劳动权; ( 2) 社会保障权; ( 3) 婚姻家庭权; ( 4) 受教育权; ( 5) 文化科学技术自由权; 6)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不是基于具体请求就可以直接实现的权利,它强调国家有义务给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积极介入,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权利获得实现,最终更充分地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

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不总是一并存在,也不是同时被发现和认知的,它们各自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在国家、宪法的演变中也呈现出不同地位。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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