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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宪法地位

时间:2023-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对财产权对象的规定也反映了国家对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认可。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宪法对财产权相关内容,包括私人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的规定也更加细密。公民私人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有密切联系。


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比民法上的“所有权”更为广泛的概念。从内容上看,财产权以所有权为核心,却又远远超出了所有权的范畴。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私法上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具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从主体上看,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属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即与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它同样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财产权的主体,即谁控制、支配财产。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考察,现代社会,任何社会主体都可能成为财产权主体。任何市场主体在法律上都可以以私人的资格出现,为此任何的市场主体也都可以成为财产权的主体。换言之,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包括以私人资格出现的个人与私人团体,也包括诸如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的国家或公共团体。

 

 财产权的对象。它是指哪些物可以成为主体所拥有的财产。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能够成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呈逐步增加趋势。但有些物在现代社会不能成为财产权对象,如他人的人身。宪法对财产权对象的规定也反映了国家对主体地位的尊重和认可。如果说财产权主体体现的是国家对谁的尊重和保护,那么财产权对象的规定则体现的是国家保护主体利益的多少。主体社会地位的高低需要二者结合起来综合考察。

 

 财产权的实现方式。主体拥有财产并不是最终目的,主体拥有财产是为了利用财产,使财产在主体意志支配下实现自己的愿望,因此,财产所有者必须能通过各种方式运用自己的财产。财产权内在地要求自由,真正的自由必须以享有财产为前提。就公民权利来看,在整个公民权利体系中,财产权处于基础性地位。“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宪法对财产权实现方式的规定不仅是对主体财产利益的保护,实质也是对主体行为自由的确认。它确认了主体运用自己财产的合法途径和方式。

 

 财产权的救济。它是指主体财产权受到侵犯时,宪法明确规定的可以寻求保护的具体程序、方式。由于财产权关涉主体切身利益,实践中财产权主体之间容易发生冲突,因此,财产权是一种很脆弱的权利,容易受到损害。保障财产权必须规定在财产权受到侵犯或损害时主体获得救济的程序及其补偿方式。有救济才有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只能是一种道德宣示。


近现代宪法以规范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财产权在宪法中的特殊地位是由财产权与国家权力、与公民其他权利的密切联系决定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坑蒙拐骗、假冒伪劣商品盛行,企业缺乏信誉,就是产权不明晰,投资者、企业对未来缺乏信心,缺乏稳定预期,抱着能捞一把就捞一把的心态经营企业。“规范市场一定要规范政府行为,没有规范的政府,就不会有规范的市场”,“政府的主要功能是保护产权,试图用加强政府管制的办法规范市场秩序常常事与愿违”。说明以财产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秩序的维护,首要的是依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不是强调扩大政府权力。

 

对公民个人来说,财产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它是自由的个人所必不可少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洛克强调,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它与生存权同样重要,因为人要想生存,就得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

 

20世纪以后,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以社会职务为理论基础,宪法对财产权作保障性规定的同时,又作限制性规定。限制性规定概括起来共有两项:第一是财产范围与使用方式的限制。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第二是私有财产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如西德基本法规定:为公共利益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征收应依法实行,并依法确定征收方式和赔偿金额。对公民私有财产权规定进行调整外,“宪法从只确立公民财产权得逐渐向全面肯定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种社会权利过渡,为了强化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宪法开始用专章、专节或者更多的条款来对国家经济制度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增强,宪法对财产权相关内容,包括私人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的规定也更加细密。明确规定财产权内容,已成为现代各国立宪、修宪的发展趋势。



公民私人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有密切联系。虽然有学者指出国家深层次改革需要“宪法改革,确立一部以保护私有产权为核心内容的宪法,”强调私有财产权相对于公有财产权具有优先性,但在我国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有关公有财产权的任何制度都会影响私人财产权的实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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