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由与选举有关的一系列原则、程序和方法经法律规范形式的各种具体制度构成。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我国的选举法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修改和补充,在民主化、科学化方面有了较大发展。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选举工作的实践中逐步确立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权利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现行《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基于我国国情,我国在选举制度的平等选举权原则上作了一些变通。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省、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今后随着城乡差别、民族差别的日益缩小,平等选举权原则将在内容和形式上逐步趋于一致。
我国选举法实行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为主的原则。等额选举在特殊情况下被采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上述职务及其副职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我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今后,随着各方面的条件日益成熟,直接选举的范围会逐步扩大到县以上各级。
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同时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样的规定既坚持了秘密投票原则,又考虑到了中国的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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