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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民主

时间:2023-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国选举制度及其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也是其最直接体现。人们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言人,代言人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决策等,保障自己所代表选民的权益。



现代社会两种性质的民主———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都是与选举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制度,因为民主制度实质上就是首先通过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组成各国家机关,然后各国家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人类选举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业已形成目前世界范围内对民主选举的基本共识,即“国际民主选举联盟”对选举所作的定义:选举应当定期并有规律地进行;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不得受任何限制;选举组织机构必须保持中立;根据事先制订的规则,确保自由、秘密的投票和真实、公开的计票;存在根据事先存在的法规,能独立、客观地解决在选举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冲突和争议的机构等。


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主要有代议制度、政党制度、政府制度等,这些都与选举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如政党制度,在西方国家就是各政党通过竞选,在选举中获胜的党成为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竞选中失败的党成为在野党,在野党就要积蓄力量,争取在下一届选举中获胜。再如政府制度,在总统制国家,各党通过竞选,争取使本党候选人当选总统,当选以后,就由本党成员(或以本党成员为主)组成政府;在议会制(内阁制)国家,则由民选产生的议会多数党组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或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各级人大,各级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本级其他国家机关(行政、司法),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其他国家机关受人大监督,人大受人民监督,人民对人大的监督主要通过定期选举以及行使对人大代表的撤换权和罢免权实现。





代议民主理论认为,既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就有权行使国家主权治理国家,这就是民主。但是,全体人民直接管理国家,是不现实、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种既能保证人民主权、实行民,又能有效管理国家的形式——代议制民主,即人民通过定期选举,选出那些能代表人民利益和意愿的人,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他们,由他们管理国家。因此,现代国家的民主只能通过代议制的形式实现,代议民主制只能通过选举的方式实现。


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民主是我国民主的主要形式,民主选举则是首要的形式。因为,第一,民主意味着统治,统治意味着权力,权力来自选举。第二,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再到十七大,都把民主选举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基层民主的首要形式。第三,民主选举是其他民主形式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民主选举,建立起民主体制和架构,才能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比如就民主管理而言,管理科学认为,在特定条件下,管理是否科学以及管理的成败,决定因素在于人——即行使管理权的管理者。就社会治理而言,民主管理首先要选好管理者。


民主就是统治,不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要使某一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掌握统治权。与专制制度由君主或独裁者统治不同,民主制度所说的统治是人民对国家的统治。现代民主国家,政府权力的惟一合法来源就是选举。我国选举制度及其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也是其最直接体现。




美国学者理查德·威廉姆逊指出,人类追求民主,并不仅仅是由于民主具有很多实用主义的价值,如能带来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等,而是因为反映了来自人性中的深刻要求:“相信民主是一种普世性的价值是因为确信人类不应该未经他们同意而被统治。民主是对深深期望得到体面对待的人的回应。民主是人类出自天然本性的期望,期望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都有发言权。对个人最好的保护是由人民来选择管理者,并使之对人民负责”。这些内容,既是讲选举之于民主政治、国家治理的重要性,更是讲选举对于民主意识、民主觉悟的重要性。


民主的产生和发展,需要具备主客观条件。从主观条件看,需要广大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提高民主意识有多种途径,但最重要的途径、最有效的方式是广泛开展民主活动。在所有民主活动中,选举是最广泛、最深刻、最有效的民主活动。因为选举活动参与人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利益体现最直接。自1979年我国人大代表直选范围扩大到县以来,全国已进行了近10轮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涉及选民几十亿人次,选出的人大代表上千万人次,对广大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所谓宪政,顾名思义就是宪法政治,即制定一部宪法,国家一切政治行为都要受宪法的规范,一切政治主体、政治活动都要在宪法的轨道内运行。在一国之内,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政治集团的总契约。宪法对政治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但两者在价值意义上并非处于同一层次,对权力的限制仅具有手段或者工具的意义,而对权利的保障则是宪政的首要的和终极的价值。宪政的这一最高价值,是民主的直接反映,也只有通过选举才能真正体现。此外,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也离不开选举。



第一,选举权是公民首要的政治权利。现代民主国家的任何一部宪法,都把公民权利作为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法国就把《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第一部分,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规定国家制度,第二章就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学者就曾把“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作为宪法定义。在公民政治权利中,选举权是首要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17项条款中,除平等权外,在具体权利中,首先就是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选举是维护公民权利的基石。每个国家的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利益,这些利益都要通过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选举就是最有效、最根本、最有决定意义的利益表达方式。人们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言人,代言人通过制定法律、进行决策等,保障自己所代表选民的权益。

第三,选举使人民对国家权力具有最终控制权。在民主国家中,人民拥有对政府的最终控制权,这种最终控制权就是人民作为选民所拥有的选票。即如熊彼特在他的经典著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中为民主政体所下定义那样:“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第四,选举可以解决权力和权利的矛盾。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宪政的重要内涵,选举是解决这一对矛盾的有效手段。权利和权力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权利大权力就小,权力大权利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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