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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言论的自由法律规定

时间:2023-09-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为我们设定了一条基本的言论自由的界限原则,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作为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其被限制的范围与内容应是最小的,公民几乎可以公开发表任何不对国家利益产生即刻且明显危险的言论。商业性言论因其商业性的特点,使其自由的限度更加宽泛,应受到更少的限制。一般性言论发生冲突的最主要类型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无疑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而且通常都是比较难以平衡的案件。



言论自由的本质内涵是思想的表达,由此带来了诸多可见的实用价值。但言论自由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价值,并不需要以能否为社会带来利益为衡量标准。当然,这不意味着言论是无边界的,“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不可急于它的有关外在功用来赋予或剥夺它的存在,但是赞同它可以因与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而受到限制。”言论自由只是基本权利之一,其自由必定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不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或利益为界限。



言论自由的行使同样遵循着这样的基本原则,即只有法律上的限制才成为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也就是说,除法律的明确限制之外,自由地表达言论而不用担心会遭到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或处罚。当然,这样的限制应该是“合理的限制”,简单说来,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立法,不仅要合乎更高位阶法的规定,而且也要合乎情理。关于对自由的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我国宪法第 51 条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以上两条是有关自由的限制规定,而言论自由是自由的一项细目,同样遵循这条原则,即言论自由的行使以不损害他人的合理利益为条件。

言论自由之所以需要被限制,在于过度的言论会引起权利的冲突或者其他利益的受损。对此相关立法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刑法第 103 条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第 105 条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249 条和第 250 条禁止散布煽动民族仇恨之言论,第 221 条和 222 条规定了对于商业性言论的限制。分则第五章第九节规定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 240 条和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惩罚,等等。从中可以看出,对言论自由的立法限制,不仅关涉到公共利益,同样涉及到私人利益。


法律为我们设定了一条基本的言论自由的界限原则,即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然而,这种描述却是抽象的,具体的实践还需要更加细致、充分的事实与理由。也正因为此,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真正解决的难题,不同的时代,面对不同的价值观念,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认识就会不同,对其界限的限定也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价值的衡量与选择始终是言论自由界限设定的动态依据,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会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案件中也会有所不同,等等。总之,虽然我们已经有了一些基本的参考原则,但是仍需要佐以具体的衡量与选择。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性权利。作为“第一代人权”的言论自由,最早及最具典型意义展现的领域就体现在政治生活之中。同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一项消极的权利,要求政府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不予侵犯,而且还是一项积极的权利,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作为政治权利的言论自由,其被限制的范围与内容应是最小的,公民几乎可以公开发表任何不对国家利益产生即刻且明显危险的言论。


商业性言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商家的言论,一类是消费者的言论。前者,主要表现为商家的广告行为,后者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行为。商业性言论因其商业性的特点,使其自由的限度更加宽泛,应受到更少的限制。从商家的角度来看,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各种各样有违真实的言论大量存在,基本为人所熟知;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其弱势的地位,以及微弱的声音,往往不构成对商家权利的直接侵害;从立法与司法的实践来看,现实中也基本持相对宽松的态度。


一般性言论不同于政治性言论主要涉及公共的、国家的利益,也不同于商业性言论主要涉及两个不同类型的主体。一般性言论发生冲突的最主要类型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隐私权的冲突,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无疑占了相当一部分比例,而且通常都是比较难以平衡的案件。苏力与梁治平曾分别撰文《<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对有关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与名誉权冲突的典型案件作出一定的分析。从中我们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一般性言论所引起的权利冲突案件的审理,不仅会遇到理论上的困境,还会遇到事实上的难题,是非与轻重都是一个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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