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表现,自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与法国人权宣言规定宗教自由以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形式规定宗教自由,20世纪中期以后,随着人权运动的高涨,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也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宗教自由越来越受到关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各国宪法在规定宗教自由时,有的规定的是“宗仰信仰自由”,如挪威王国宪法第1章第2条规定:“全体国民均有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利”;希腊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不可侵犯”;有的规定的是“宗教自由”,如韩国宪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任何国民有宗教的自由”;还另有国家规定的是“信仰自由”,如瑞士联邦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思想和信仰自由不受侵犯”,有的国家既规定了“宗教自由”又规定了“信仰自由”,如加拿大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良心和宗教自由”,第2款规定了“思想、信仰、言论和表示的自由”;德国基本法第4条规定:“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
1953年,结合当时的基本国情,对建国后的宗教特征进行了探索,提出了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的宗教“五性论”,成为制定宗教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其次,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宗教进行了革新运动,有力引导和推动了宗教的发展。
1954年新中国颁发了第一部宪法,其中涉及宗教信仰保护的规定共有四条:即第三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7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国的宗教政策在曲折中发展,在此期间,既制定了一些正确的宗教政策也有沉痛的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宗教实行极左政策,使用暴力关闭宗教工作机构,禁止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把宗教工作者作为专政对象横加迫害,甚至把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当作封建迷信而强令禁止。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支配。
在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出台了规范、制约宗教方面出现不正常态势的政策,最能体现这一时段宗教政策的是1991年发表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首次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命题。可以说这一政策是我国实现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理念,建设法治政府、有限政府的体现,有很强的时代特征。
新世纪以来,我国宗教领域呈现出一片新的局面。我国的宗教政策日渐成熟,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日趋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将对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民利益相联系,标志着我国宗教政策进入了新世纪。同时,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得到了提高,公民权利的范围及实现程度得到了较大的增进。尤其是2004年人权入宪以来,人权事业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不断深入,在宗教方面也得到了更深的重视,将信仰自由与人权连接,宗教政策实现了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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