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是指直接与间接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以及监督控制的组织与个人。具体讲这些组织与个人包括:领导者、官僚机构、政党组织、利益团体、 社会组织、公民等等。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实际参与公共政策的主体的情况也具有较大的差异。
安德森在《公共政策》一书中将政策制定主体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大类:官方的政制定者是指那些具有合法权威去制定公共政策的人们,包括立法者、行政管理人员和司法人员;非官方的政策制定的人或组织,包括利益团体、政党和作为个人的公民。
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之一。在西方国家立法机关主要是指国会、议会以及代表性机构。在代议制国家,议会机关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机关,他们通过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来代表或反映民意(实际上是反映执政党及统治者的意志)。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人民代表的参政与议政活动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与要求,行使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决定权。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政府官员是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之一。西方国家由于行政权力的逐步增大,因此,无论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执行,政府官员的作用越来越大,即使是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也是这样。总统在立法和行政决策方面的权力很大,尤其是在外交政策的制定方面。行政部门由于直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他们在控制政策议题、掌握政策信息以及决定政策方案的选择上有更多的权力与机会。
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主要通过司法审查权和司法解释权的行使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对经济政策(包括财产所有权、合同、企业劳动关系)以及社会政策(如福利政策)的制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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