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第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要受到处罚。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以欺骗、胁迫等形式要求旅游者缴纳附加费用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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