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况:
(1)国家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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