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 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D
[考点] 附期限的合同
[解析]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的合同。附期限与附条件的合同的本质区别是,期限在未来必然届至而条件在未来则不一定必然产生。
本题中,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而乙去世是必然发生的,因此该租赁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
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租赁合同是期限到来时效力终止,所以是附终期的合同。
82. 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 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 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考点] 添附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有如何处理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答案为D。C选项中认为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是不对的,乙对装修后的房屋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所以折价后肯定会少于全部装修费用。
83. 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 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 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 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 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A
[考点] 租赁物维修费用的承担
[解析] 《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甲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题中,租赁物非因为承租人乙的过错毁损,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于是乙自行予以维修,依法费用应由甲承担,A项是正确答案。
84. 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 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 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 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B,C,D
[考点] 不定期租赁的解除
[解析]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本题中,双方口头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因此该租赁合同是不定期合同,由此可见,A项错误,B、C项正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因此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的义务。D项正确。
85. 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 属于有权代理
B 属于无权代理
C 属于表见代理
D 属于间接代理
答案:C
[考点] 表见代理
[解析]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因,发生有效代理的效
力,区别于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中,朱某本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又以大鹏公司的名义和粮油公司订立合同,属于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粮油公司不知其已辞职,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故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表见代理,C项正确。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它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无权代理或有权代理,更不是间接代理。A、 B、D选项错误。
86.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大鹏贸易公司所作的糖蜜交易属于何种类型的合同?
A 委托合同
B 买卖合同
C 行纪合同
D 间接代理合同
答案:B
[考点] 买卖合同
[解析]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前虽是大鹏贸易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但在本题中,某粮油公司作为出卖人而不是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与大鹏公司构成真实的糖蜜所有权交易关系,B项正确,A、D项错误。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粮油公司和某食品厂之间虽构成行纪合同,但题中间的是糖蜜交易的类型,所以C项错误。
87. 大鹏公司取得仓单后,获得何种当事人资格?
A 存货人
B 仓单持有人
C 仓储合同受让人
D 货物受领人
答案:B,D
[考点] 仓单转让的法律后果
[解析]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签发的证明存货人财产权利的凭证。《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贷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持有仓单的人称为仓单持有人,其享有受领仓单所载货物的权利。因此 B、D项正确。
本题中存货人是粮油公司,仓单转让只是转让了权利,并没有转让义务,因此大鹏公司是仓单的受让人而不是仓储合同的受让人,故A、C项错误。
88. 如大鹏公司起诉粮油进出口公司,大鹏公司依法可以提出何种主张?
A 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B 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C 主张因受欺诈合同无效
D 主张因受欺诈撤销合同
答案:A,B
[考点] 违约责任的追究
[解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题中,粮油公司交付给大鹏公司的只是一级糖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在此情形下,大鹏公司可依粮油公司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主张解除合同,或受领交付但要求按一级品价格付款并请求粮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B项正确。
《民法通则意见》笫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欺诈为订立合同的原因时,合同才为可撤销。本题中将特级降为一级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不能以欺诈主张合同撤销或无效。选项C、D错误。
89. 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 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 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 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C
[考点] 公司章程的修改
[解析]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00条和第 83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同时该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上述两条结合起来表达的意思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修改是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章程的修改自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生效。但是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办理登记,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里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章程的生效要件。因此,C正确,A、B、D错误。
90. 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 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 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 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C
[考点] 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的效力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该合同并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因此C为正确答案。
91. 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 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D 该票据有效
答案:D
[考点] 票据的效力
[解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彼此不产生影响。即使制作票据的原因无效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只要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生效的要件,即发生效力,《票据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而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本题中的票据有效,D正确。
92. 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 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 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 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A,C
[考点] 背书的连续性和涂销背书的法律后果
[解析] 《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本题中丁涂销乙的背书造成背书不连续,某银行可以因此而拒绝付款,A项正确。基于票据的文义性,乙因为其背书被涂销,所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B项错误。
《票据法》第3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丁涂销乙的背书并不造成其直接前手丙的票据责任的免除,所以C项正确。对背书人的涂销并不造成票据本身的无效,选项D错误。
93.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 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 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 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 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答案:A,B,D
[考点]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
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A、D选项符合题意,而选项 C为错误答案。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选项B也是正确答案。
本题重点考查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关于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虽然这些内容在实体法中规定,但严格说这属于诉讼法的范畴,实体与程序立法交叉规定的实例已经屡见不鲜。对于此,考生应当格外给予关注。
94.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 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 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答案:A,C,D
[考点] 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地位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其中涉及的概念主要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本案中,甲对丙提出代位权诉讼,这时该诉讼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乙的利益,因此乙对于甲和丙的诉讼来说,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乙应当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B的说法正确,不应该选择,答案A、C、D都不正确,为应选项。
95. 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答案:A,B,C,D
[考点] 代位权诉讼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士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因此,A、B为正确答案。
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选项C也是正确答案。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为应选答案。
96. 如果甲在向丙提起诉讼前,已经向乙提起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在甲对乙提起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法院对甲与丙之间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A 延期审理
B 中止该诉讼
C 终结该诉讼
D 继续诉讼,作出判决
答案:B
[考点] 诉讼中止的适用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136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中止诉讼。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97. 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 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 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 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 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答案:D
[考点]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因此选项D为应选答案。
98. 原告对以下何种争议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A 甲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
B 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
C 损害数额
D 医生诊断时是否存在过错的事实
答案:A,C
[考点] 医疗事故案件的举证责任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侵权行为成立,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行为至少符合侵权成立的四个要件,即:侵权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有过错。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如果该举证责任全部附加于原告则会造成原告举证负担过重或原告无法举证的情况,因而造成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法律为了平衡举证负担,针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诉讼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如医疗事故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等。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侵权构成要件中的“有侵害事实的存在”和“有损害结果发生”这两个要件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则要对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对在该医院就诊的事实和损害数额负举证责任,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A、C。
99. 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
A 物证
B 书证
C 视听资料
D 鉴定结论
答案:C
[考点]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解析] 本题直接考查对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理解。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准确区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鉴定结论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其实质在于以载体中记载的具体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常见的书证主要有:合同书、遗嘱文书、票据、来往信函,电文、图纸等。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的符号;书证的载体一般是纸张,也可能是其他物品,例如:墙壁、木板等。
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其实质特征在于以较为直观的一些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是指借助录音录像设备、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1)录音录像资料,是通过录音机和录像机把声音和形象如实地录制下来,然后进行重播的一种资料;(2)电脑贮存资料,是运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数据和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3)电视监视资料,即用电视监视器来观察和监视需要控制的场所、区域或特定的对象。视听资料运用高科技手段,以一定的设备为载体,动态地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于书证和物证。
鉴定结论的特征在于法院聘请的专门机构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科学结论。
因此,本题中的X光片是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以属于视听资料为宜,C为应选项。
100. 假设医院提出甲的病历等有关资料因医院工作人员保管不善而丢失,无法提供,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原告不能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医院有责任时,原告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B 法院不考虑病历等有关资料的证据意义,根据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C 由于病历等有关资料保存在医院,在医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资料时,法院就可以推定原告的相关主张成立
D 法院只有在查清案件的事实基础上才能作出判决如果由于该资料丢失,导致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考点] 因一方过错所导致的证明责任的分担
[解析] 病历资料是证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医院如果无法提供病历资料,就要根据规定的举证分配原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或者另找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C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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