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
(1/2)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的测定
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
(2/2)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
(1)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资本扣除项:商誉、其他无形资产、由经营损失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等。
(1/2) 《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充足的测定
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5%;一级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6.0%;总资本(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
(2/2)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
(1)核心一级资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4)资本扣除项:商誉、其他无形资产、由经营损失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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