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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时间:2023-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五年。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概念与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的规定意味着全国人大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因此,就其地位而言,全国人大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大之上,也不能与它并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这表明,我国实行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机关组成方式。根据现行选举法和组织法,代表以间接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军队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总数不超过3 000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五年。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1982年《宪法》已经过4次修改,共有31条宪法修正案。同时,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由全国人大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修改基本法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外),但有两个限制:一是修改不能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二是只能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地说,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6)其他职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一弹性条款为全国人大处理难以预料的新问题、重大的紧急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全国人大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集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必要的时候,经主席团提议、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大会议;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5、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以及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都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则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疑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全国人大现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 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备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 

(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概念与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它隶属于全国人大, 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五年。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立法权,有权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3)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下列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4)任免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 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督,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部门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由有关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二,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6)其他职权。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所以,与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不同,它没有宪法上自己的弹性权力。在宪法列明的职权之外,常委会的其他职权必须经全国人大授权方能享有;在授权范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例如,1990年4月,全国人大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要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也就是授予常委会以领导、监督基本法委员会工作的权力。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疑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及通过法律案和其他议案、选举和罢免各国家机构领导人时,均须遵守以下四个程序: (1)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国家机关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4)决定公布。

(3/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他们是全国人民派往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该类工作可列举为: (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 (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 (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包括: (1)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虽然是从人民中选举产生的,但他们与普通公民有所区别,其中最为主要的就在于他们所承担的特殊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上述义务的承担也是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够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所设立的。 4、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1)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代表职务:(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些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2)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辞职被接受的;(2)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3)被罢免的;(4)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5)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代表的补选。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原选举单位补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疑难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殊的身份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特殊身份保障主要体现为人民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方面。根据中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5)人身特别保护权。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根据宪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此保证他们能够真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为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客观的依据。 (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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