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新增)
法治思维方式是指人们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和标准判断、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法治”已被普遍地接受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方式。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构建法治所需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二是靠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地培养法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后者往往是法治的目标和归宿,只有在官员和民众法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常态时,我们才能说法治真正地实现了。
1.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就是法律最高,就是宪法至上,就是人民主权至上。【考点延伸】所谓法律最高,即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人人受法律的支配,人人只受法律的支配。法律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我们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就是坚持法律的最高性,坚持宪法的至上性,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性。
2.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的定义是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考点延伸】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3.人权保障:宪法在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公民享受各种平等的权利和自由。【考点延伸】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
4.正当程序: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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