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义务 A.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B.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
(1/3)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体现的则是所有权的延伸与限制。 (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 (4)前提条件不同 :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
(2/3) 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的设立:《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3) 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的内容: (1)权利 A.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B.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 C.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义务 A.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B.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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