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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生之礼---丧礼

时间:2023-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丧礼哀死亡”,在中国文化里,“礼莫重于丧”。《仪礼》中的《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四篇,就是专讲丧礼丧服的,此外在《周礼》和《礼记》中也有若干记载。在整个中国礼仪文化中,丧礼与及其相关的丧服制度是最为浩繁复杂的内容。死者复而不醒,方可办理丧事。接到讣音后,上门哀悼死者慰问生者,谓之吊丧。

“以丧礼哀死亡”,在中国文化里,“礼莫重于丧”。如何对待故去的亡灵,更是人类社会重要文化现象之一。囿于文献的缺乏,夏商以前的丧礼制度难徵其详,而周代的丧礼制度经战国学者们的整理,详细的保存在儒家经典之中。《仪礼》中的《丧服》、《士丧礼》、《既夕礼》、《士虞礼》四篇,就是专讲丧礼丧服的,此外在《周礼》和《礼记》中也有若干记载。中国至少在周代就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丧礼制度,这是后世一切丧礼的基础,两千多年来一直对中国的宗法制度和历代的丧礼起着指导和基础作用。由隋唐讫宋元而明清,历代国家礼典以及对士大夫阶层影响较大的司马光《书仪》和题名为朱子的《家礼》等所记载的丧礼制度,均莫不以之为范本。在整个中国礼仪文化中,丧礼与及其相关的丧服制度是最为浩繁复杂的内容。根据礼经的记载,丧礼的过程,举其大者约有:始死奠、小敛奠、大殓奠、殡、朔月奠、启奠、祖奠、遣奠、葬、虞、祔、小祥、大祥、禫等诸多礼仪。严格来说,完整的丧礼主要包括丧、葬、祭三大部分内容。通俗而言,“丧”是规定活人及死者亲属在丧期内的行为规范,“葬”是规定死者的应享之礼遇,“祭”是规定丧期内活人与死者之间联系的中介仪式。而三者之中,“丧”又是其核心内容。礼之本经《仪礼》之《士丧礼》篇乃先秦士阶层“丧礼”之上篇、即初丧,与记述葬礼部分的下篇《既夕礼》相连成文而不可分割。记载葬后诸祭的《士虞礼》则言及三虞、卒哭、小祥、大祥、禫等情况,《丧服》篇则专述居丧服制规定。此四篇相合,方谓之先秦完整的士阶层三年之丧礼。

因丧礼内容过于庞杂,在此仅本礼经士丧礼略作简说。结合后世之衍变,士庶丧礼主要有如下几个阶段

1、属纩属是放置,纩是新絮。根据《仪礼·既夕礼》和《礼记·丧大记》所说,人临终之前,家属要打扫屋宇,撤去乐器,把病人移据于正寝“適室”,“士处適寝,寝东首于北墉下。有疾,疾者齐。养者皆齐,彻琴瑟。疾病,外内皆扫。彻亵衣,加新衣。御者四人,皆坐持体。属纩,以俟绝气。”撤去床,为病人脱下脏衣,换上新衣,头朝东躺在室内北墙下,家属陪侍在侧。握着病危之人的四肢,“属纩,以俟绝气”。新絮极轻,用来放在临终之人的口鼻之上,判断是否还有气息。因此故,亦有以“属纩”代指临终者之说。(巧合的是,英文里“intubate”一词恰好可与“属纩”平行对译。东西文明之互通处,亦可见一也。)“乃行祷于五祀”,《仪礼正义》云:“孝子不忍亲之死,故当垂危之际,犹必竭诚以祷,翼神之佑助也。”

2、招魂、迁尸复,乃招魂之意。人之初死,生者出于感情而希望奇迹发生,对死者作最后之挽留,此即谓之“复”,即楚辞中所谓的“魂兮归来。”(O Come back,soul!)《檀弓下》云:“复,尽爱之道也。”郑注: “复,谓招魂。”孔疏: “始死招魂复魄者,尽此孝子爱亲之道也。”在《士丧礼》中此过程的描述是:“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扱领于带;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具体就是有生者一人持死者上衣,一手执领,一手执腰,至房顶面向幽冥世界之北方,高呼死者姓名,叫其回家。如是反复者三,意味死者魂魄已归附此衣。然后卷起衣服投掷房下,另一人迅速覆盖到死者身上,翼其复活。虽然人死不能复生,但是这个仪节却充分体现了亲属间无法接受现实的至爱亲情。故《檀弓下》云:“复,尽爱之道也。有祷祠之心焉,望反诸幽,求诸鬼神之道也。”此服,衣浴而去之,不以敛。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相反。死者复而不醒,方可办理丧事。在士丧礼中,招魂、迁尸、楔齿、缀足、设奠、帷堂,这是士人始死,必须安排之六事。“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楔齿是为了防止死者闭口而于饭含不便,缀足则是为了防止死者双脚僵戾不便换寿鞋。设奠是为了鬼神有所依凭之处,帷堂是为了遮蔽死者之面容。

3、讣告、始死奠《士丧礼》:“帷堂。乃赴于君。”郑注:“赴,告也。”告以噩耗,后世以“讣”名之。讣告亲友君主,君主使人吊、襚。亲者、庶兄弟、朋友襚。襚,即赠死者衣被。地位相当者曰襚。《士丧礼》:“君使人襚。”郑注:“谜之言遣也。衣被曰襚。”《周礼?天官?小宰》:“丧荒,受其含襚币玉之事。”郑注:“《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襚。”《少仪》:“臣致襚于君,则曰‘致废衣于贾人’。敌者曰禭。”《士丧礼》云:“君使人襚”则上赠下,亦得云襚。丧家治丧,必有一些自己无法亲自办理之事需要帮助。身份越高,丧礼亦越复杂。先秦时候,一国有君丧,天子及诸侯都要来帮助。向他人或他国通报讣音即报丧。接到讣音后,上门哀悼死者慰问生者,谓之吊丧。这个时候“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吊唁者一般还要有所赠送,对于此时所送之礼,《谷梁传》解释说“乘马曰賵,衣衾曰禭。贝玉曰含,钱财曰賻”。但据《左传》所云:“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未葬以前不能有所赠,生者哭哀的时候不加以吊,事先预备凶事就是不合乎礼。

4、为铭《士丧礼》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赪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某氏某之柩。’”郑注:“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檀弓下》:“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已,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敬之,斯尽其道焉耳。”用死者生前所用之旗旌、或据其身份制作之,以竹竿置于堂前西阶之上。此谓“为铭”。

5、沐浴、饭含亲属易服着素,开始居丧。先要为死者整理仪容。沐是洗头,浴是洗身。水为热洗米水,布用细葛絺巾。沐浴后为死者修剪头发、胡须、指甲、趾甲等。《士丧礼》云:“沐巾一,浴巾二,皆用绤,于笲。栉于箪。浴衣于箧。”“主人左扱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雄盈。”郑注;“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三扱,纳米三次;一贝,三扱则纳一贝。是共扱米九,纳贝三。《丧大记》:“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乃沐乃含,为彼时之常礼。《檀弓下》:“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以食道,用美焉尔。”郑注:“尊之也。食道亵,米贝美。”出于孝亲不忍离别之意,生者不忍亲人空着嘴巴和肚子离去,故设此礼,将米和贝这类宝物放入死者口中以充实之。不用熟食而以米、贝,乃因其自然洁美。此仪节是在沐浴后小殓前。饭,是往死者口中放入米贝等物;含,是往死者口中放入珠玉等物。饭,《周礼》说“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礼记》郑注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含,刘向《说苑?修文》说“天子含实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玑,士以贝,庶人以谷实。”饭含乃士丧之礼,天子则是含玉之礼,大夫为饭玉之礼。《周礼·天官·玉府》所云:“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自天子以至于士人,此礼皆然。后世随着时代的不一,饭含也各有所异。

6、袭、设重、设燎于中庭袭,即为死者穿戴。由商祝为之。还要“掩、瑱、设幎目、及屦”,“设韐带、搢笏”,设决、握,“设冒櫜之”。“士重木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于庭院西阶之上立木柱或竹杠,用以死者魂灵的依附。此木柱曰“重”。重以长为贵。“甸人置重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幂用疏布,久之,系用靲,县于重;幂用苇席。”《檀弓下》云:“重主道也。”郑注:“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重既虞而埋之,乃后作主。”《士丧礼》:“宵,为燎于中庭。”因庶人无重,以魂帛代之。至宋代,司马光《书仪》云:“士民之家未尝识(重)也,皆用魂帛,魂帛亦主道也。”

7、小殓死者去世第二天,正式穿上入棺的寿衣,谓之小殓。根据礼经记载,此时房中要陈衣陈馔,死者亲属如《孝经·丧亲》篇所云“擗踊哭泣,哀以送之。”踊,丧礼中哀恸之表示。一踊三跳,三踊九跳,称成踊。即捶胸顿足痛哭,表示与亲人永别时极度之哀痛。死者穿寿衣入棺前,还要用衾被裹尸。《周礼》规定,国君用锦衾、大夫用缟衾(白色细绢)、士用缁衾(黑色布)。

8、主人主妇冯尸,踊无算。髻发,坦,免;拜宾,袭絰;小敛奠,代哭;致襚;送宾;设燎。

9、大殓小殓次日就是大殓,房中同样陈列所有的殓衣和供奉死者的各种馔食。根据丧礼规定,士大殓所应加的衣服为三十套。加毕,要用绞带“横五缩三”对尸体进行捆扎。俟棺内铺席置衾完毕,奉尸入棺。盖棺之后,阴阳两隔,亲属擗踊如初。“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根据《仪礼》的记载,若大夫去世,国君要参加小敛和大殓;若士去世,国君则只参加其大殓并要“坐抚当心”。“坐抚当心”者何?古人在丧礼上用接触死者的身体方式向死者作最后的告别,此谓之“冯(凭)尸”,而“冯尸”的方式和名称则因人而异:子女对父母,要抱持尸体的心口,这样称为“冯尸”;父母对于儿子,要执尸体胸口的衣服,此谓之“执尸”;妻子之于丈夫,则执尸体的衣服(未见具体何处之描述),此谓之“拘尸”;国君对于臣子,则安抚尸体的心口,此曰“抚尸”。四者之中,冯尸最重、拘尸次之、执尸再次、抚尸最轻,这是为亲疏关系之隆杀而考量之。“主人奉尸殓于棺,踊如初,乃盖。”“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算。”“祝取铭,置于肆。”“熬”,就是熬黍稷。“旁一筐”,在棺之首足左右各置放一筐。“乃涂”,以木覆棺上而涂之。“踊无算”,自此与亲阴阳两隔,言极度哀伤也。

10、设大殓奠 成服“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注:“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疏云:“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于室内设之。”“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注曰:“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緦麻有床笫可也。”《闲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齐衰居垩室,芐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緦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11、既殡大殓奠之后,盛放死者遗体的棺木谓之柩,停柩待葬的这一段时间谓之殡。古时一般停殡于宗庙,后世则是自己家中。主东宾西,西乃宾位。死者的灵柩停放于家中堂屋之西,蕴意像对待宾客一样对待死者,此即“殡”为名之来历。《王制》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人、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至下葬前,亲属每天早晚均要在殡所哭奠,此曰“朝夕哭”、“朝夕奠”。下葬前两天(或一天,根据死者的身份不同而定)的晚上,还要在灵柩前作最后一次哭奠,曰“既夕哭”。

12、筮卜,迁柩朝祖筮卜即筮择墓地及卜算葬日;迁柩是下葬前一天(天子至上士则需要两天),用灵车载着灵柩,迁入祖庙停放。灵柩迁入祖庙后,再次进行祭奠,此谓“祖奠”或“朝庙、朝祖”。此仪节也是儒家“出必告”在人生中最后一次之体现和解释。《檀弓下》云:“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天子、诸侯或官员的谥号也是于此时行赠谥之礼。

13、启殡大遣奠至筮卜毕,葬前两日夕哭之后,开始着手准备下葬事宜。启殡在天色微明时候举行,这是丧礼之最高潮。启殡之前,要对着灵柩,诵读随葬物品的清单。然后开吊,就是再次举行奠仪。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历代文献的记载,葬前之祭谓之奠;葬毕“虞”之后,方谓之祭。故曰:“定时而祭为祭,非时而祭称奠”。贾公彦云: “非时而祭曰奠,以其不立尸”。朱子《仪礼经传集解》亦曰:“自葬以前,皆谓之奠。其礼甚简,盖哀不能文……自虞以后,方谓之祭”。

将葬重出,读赗读遣。奠仪完毕,柩车发行,此谓发引。“发引,曰柩车启行也”。“役人举柩就载,设奠柩前,如祖奠礼,奉魂帛就灵车,置主椟于后,乃发引”。引,也叫“紖”或“绋”。《既夕礼》:“属引。”郑注:“属,犹着也。引,所以引柩车。”此乃丧礼之重要仪节,所谓白衣执绋者也。白衣指的是所有参加出殡之人都要穿着白色素衣,引、或绋,即牵拉柩车之绳索。柩车前往墓地,送丧者执引挽车走在前面,谓之“发引”。《曲礼上》:“助葬必执绋。”《檀弓下》:“吊于葬者必执引,若从柩及圹,皆执绋。”郑注:“示助之以力,车曰引,棺曰绋。从柩,赢者。”孔疏:“凡执引用人,贵贱有数。若其数足,则余人不得遥行,皆散而从柩也。至圹下棺窆时,则不限人数,皆悉孰绋,是助力也。”执绋而助葬,乃自古一贯通行之礼仪,也是亲友对丧事助之以力之举动。“出宫,踊,袭。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纁束。”(《仪礼·既夕礼》)

14、路奠 窆奠路奠,是亲友在送葬途中候灵设奠;下棺谓之“窆”,窆奠,即下葬之奠。需要说明的是,先秦丧礼并无路奠仪节,《仪礼》《礼记》亦均无此说。其确切起源时间待考,根据文献来看,唐代即有之。朱子《家礼·卷四》“丧礼,发引”一节中亦云:“亲宾设幄於郭外道旁,驻柩而奠(如在家之仪)。”后世演进为之。遂成习。

15、反哭窆柩藏器,葬事完毕,丧家奉神主返回祖庙或殡所而哭之的礼节谓之“反哭”。《问丧》:“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无所得之也,入门而弗得见也,上堂又弗见也,入室又弗见也。亡矣丧矣!不可复见矣!”《论语·乡党》亦云:“子于是日哭,则不歌。”《资治通鉴·魏文帝黄初元年》:“故虽三季之末,七雄之敝,犹未有废衰斩於旬朔之间,释麻杖于反哭之日者也。” 胡三省注:“《礼》既葬而反哭。《檀弓》曰:‘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反哭之吊也,哀之至也;反而亡焉,失之矣,于是为甚。” 清人梁章巨 《退庵随笔·家礼二》云:“古今既葬,有反哭之礼,今人不讲久矣。”

16、虞祭朝葬,曰中行虞祭。士三月而葬,葬后四日内于殡宫(所)举行三次虞祭,故曰三虞。初虞曰袷事,再虞曰虞事,三虞曰成事。《仪礼·既夕礼》:“三虞。”郑注:“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而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礼记·杂记下》:“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檀弓上》:“葬曰虞。”孔疏:“士三虞,卒哭,同在一月。初虞,已葬日而用柔,第二虞亦用柔日。假令丁曰葬,葬日而虞,则己日二虞,后虞改用刚日,则庚日三虞也。故郑注《士虞礼》云:‘士则刚日三虞。’三虞与卒哭相接,则壬日卒哭也。……士之三虞用四日。”

在中国人看来,生命是由魂、魄构成:魄,是肉体,是有形的;魂,是意识神魂,是无形的。死者之“魄”长眠于地下,无法复归,但其“魂”却是永存的。《士丧礼》主要说的就是“送行而往”和“迎魄而返”:把死者的肉体送往墓地安葬,再把其灵魂迎回家中致祭,以与家人而常在。虞祭,就是安定死者神灵的精气,以免其彷徨的祭祀。虞祭的时间与次数也有等差,一般是在下葬当天的中午。周人在此时还要立“尸”,就是代死者受祭之人。“尸”之立,男者以其孙或孙辈为之,女者必异姓,以其孙辈之妇为之。《曾子问》:“‘祭必有尸乎?若厌祭亦可乎?’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祭殇必厌,盖弗成也。”《士虞礼》郑注云:“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丧主不能漫无目标地祭祀,因此要找一个人来代表死者,使生者的心意有所归属。虞祭之时,丧家皆穿送葬之丧服,吊者亦着送葬吊服。

虞祭之礼,初虞主人主之。再虞,诸弟主之。三虞,长孙主之。初虞无定日多以下葬当日,亦有次日者。再虞用柔日乙丁己辛癸为柔日,三虞用刚日甲丙戊庚壬曰刚日。初虞祝辞‘哀荐袷事’,再虞祝辞‘哀荐虞事’,三虞祝辞‘哀荐成事’。初祭曰虞再祭为裕三祭为成。(《前人书札》)

17、卒哭“三虞之后,如遇刚日,再设祭,谓之卒哭。是日也,设牲醴猪羊侑食以丧,祭易吉祭”。三虞而卒哭,三虞之祭的次日天明,是卒哭之祭。从第三次虞祭到三月之后的卒哭,死者已经逝去百日,丧家哀痛之情有所减杀,故而有“卒哭”之仪。“卒”,即停止无休止哭之意。卒无时哭而已,但朝夕哭仍行之。卒哭之祭后,则惟朝夕哭,不无时哭,故名其祭曰卒哭。“百日卒哭者,谓改无时之哭而朝夕之哭也。俟卒哭后,孝主始可薙发、易素服,于邻里则亲至其家,稍远者修书致谢,庶于情礼兼备焉。”《仪礼·既夕礼》:“三虞,卒哭。”郑注:“卒哭,三虞之后祭名。始朝夕之间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仪礼·士丧礼》言“士”之阶层丧礼,大夫则“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杂记下》)。贾疏亦云:“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卒哭,是整个丧礼仪节中的一个重要分界点,卒哭之前的祭祀属于丧祭,卒哭之后则属于吉祭。《檀弓下》:“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祔于祖父。”郑注:“祭以吉为成。”孔疏:“以虞祭之时,以其尚凶祭,礼未成。今既卒无时之哭,惟有朝夕二哭,渐就于吉,故云成事,祭以吉为成故也。”

18、祔祭《士虞礼》:“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将旦而祔,则荐……明日,以班其祔。”郑注:“班,次也。祔,卒哭之明日,祭名。祔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卒哭次日的天明举行祔祭,当日夕时则要举行荐祭。此即《檀弓下》所云卒哭之明日,祔于祖父之意。新死者尚无自己的庙可居,只能暂时附于自己昭穆之班相同的祖庙受祭,故而称为祔祭或祔庙之祭。“祔祭者,告以祖考也。卒哭之明日,奉新神于祠庙。父则祔于父之祖考,母则祔于父之祖妣。祔祭三献礼、题主,仪同家祭。”

19、小祥又叫练祭,此为一周年之祭。小祥之后可以戴练冠,中衣也可以穿练衣,领口可以着镶红色的边,但是男子腰间的葛绖依然还不能去除。小祥后,未除服者均以轻服易重服,此服之变,谓之“受”。承受轻服之意也。《释名?释丧制》:“期而小祥,亦祭名也。孝子除首服,服练冠也。祥,善也。加小善之饰也。”《礼记?曾子问》:“孔子曰:闻之小祥者,主人练祭而不旅,奠酬于宾,宾弗举,礼也。昔者鲁昭公练而举酬行旅,非礼也。孝公大祥,奠酬弗举,亦非礼也。”孔疏:“练,小祥祭也。旅,谓旅酬。故奠无尸,虞不致爵,至小祥弥吉,但得致爵于宾,而不得行旅酬之事,大祥乃得行旅酬,而不得行无算爵之事。”此言小祥奠后可致酒于宾,而不行众宾旅酬之礼。《礼记?间传》:“期而小祥,练冠、縓缘,要绖不除。男子除乎首,妇人除乎带。”此言小祥后改服练治之布冠,中衣服练治之布衣。“练冠”,孙希旦《礼记集解·卷九》解说极祥:“愚谓小祥谓之练者,始练大功布为冠也。丧冠不练,故《丧服传》:‘冠六升,锻而勿灰。’为父小祥,冠八升,为母,冠九升,皆加灰练之。以其祭言之曰小祥,以其冠言之曰练。练衣者,练大功布为中衣也。为父小祥,衰七升,为母,衰八升,皆不练。其中衣升数与衰同,而加灰练之,又染为黄为之里,以其在内可差饰也。”

20、大祥《礼记·杂记下》云:“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由初丧计,第二十五月谓之大祥。大祥除衰杖。此日必祭。祥,小祥曰常事,大祥曰群事。大祥之后,丧家服饰逐步恢复正常。《仪礼?士虞礼?记》:“期而小祥,曰荐此常事,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释名?释丧制》:“又期而大祥,亦祭名也。孝子除演服,服朝服缟冠,加大善之饰也。”《杂记下》:“祥,主人之除也。于夕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郑注:“为期,为祭期也。朝服,以期至明日而行祭亦朝服,始即吉,正祭服也。”此言大祥祭之前夕,服朝服。明日祭,亦服朝服。朝服缟冠,衣十五升布。以上均言三年之丧。如一年之丧,则十三月而大祥。《礼记·杂记下》:“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撢。”郑注:“此谓父在为母也。”按父在为母服齐衰杖期,故十一月而练,即小祥;十三月而祥,即大祥。

21、禫祭“由初丧计,不计闰月,第二十七月谓之禫。此日设祭,曰禫祭。禫者,祭名也,其与大祥间一月。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者之言澹,澹然平安意。禫祭除服之祭也。亲友以礼相赠者,谓之吉分。”禫祭是除服之祭,丧家服饰与居丧自此不再有任何禁忌。《仪礼·士虞礼》:“中月而禫。是月也,吉祭犹未配。”郑注:“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礼记·檀弓上》:“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郑注:“缟冠素纰也。言禫明月,可以用乐。”郑玄之孙郑小同所撰《郑志》亦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禫谓二十七月。既禫,徙月而乐作,礼之正也。”但王肃与郑玄意见相左,则以二十五月而禫。

在《仪礼》的记载中,以上凡虞祭、卒哭、祔祭、小祥、大祥、禫祭,均有严格的礼节程序、服饰规定和固定的文本格式。禫祭除服之后,每逢忌日则禁饮酒作乐。《祭义》云:“君子生则敬养,死则敬享,思终身弗辱也。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

现《仪礼》有《士丧礼》存世,《天子丧礼》、《公卿大夫丧礼》已亡。朱子《仪礼经传目录》云:“所谓士礼者,特略举首篇以明之。其曰推而致于天子者,盖端指冠婚丧祭而言。”在《后汉书·礼仪志下》中,有“大丧”一篇,是现存最早的一篇天子丧礼之文献。此不赘引。

《礼记·檀弓下》云:“丧礼,哀戚之至也。”《杂记》曰:“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懈,期悲哀,三年忧。”《左传·襄三十一年》:“居丧而不哀,在感而有嘉容,是谓不度。”古人对于居丧的表情、居住、饮食、服饰、活动、言谈等等规定,在《仪礼》和《礼记》中的《杂记》、《檀弓》、《曲礼》、《丧大记》、《闲传》、《丧服旧制》、《问丧》、《三年问》等篇均有明确记载。如:居父母之丧,其居处,起初要“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绖带”,行卒哭祭之后,“拄楣翦屏,苄翦不纳”,过了小祥,“居垩室,寝有席”,大祥后“居复寝”,待举行过禫祭礼,才可以回到床上睡觉;饮食上则是其“三日不食”,“既殡食粥,朝一溢米,暮一溢米”,卒哭后“疏食水饮,不食菜果,期而小祥,食菜果;又期而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禫,禫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平时“丧不贰事”,“父母之丧不避泣涕而见人”,见人“非丧事不言”,“言而不语,对而不问”,“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丧者不遣人,人遗之,虽酒肉,受也”。“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

《论语·阳货》篇记孔子答宰我之言: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宰我以三年之丧太久而向孔子提出一己观点,夫子以不行三年丧则于心不安。职是故,宰我被后世亦曰“不仁”。故而《三年问》云:“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孟子·滕文公上》曰:“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中庸》曰:“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

儒学圣贤之义认为丧礼源于人子的爱亲、思亲、孝亲之情,此乃人之本性。正如《礼记·三年问》所云:“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故人于其亲也,至死不穷”。人在丧亲之际悲哀痛伤,这是人情之常,而“礼”的部分功能正是为了抒发人情之设。因此哀痛之情是丧礼中最重要的部分,所谓“丧贵致哀”“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檀弓上》)。然而孝子在丧亲之际若哀戚过度,或自残形体,或因而羸病,甚且伤生,则有失人性。儒学圣贤认为礼缘人情而作,不可违反人性,所以必须有节制。因此先王制礼,使“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丧服四制》)。故虽然居丧之制对丧主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古人同样也给出了“毁不灭性”的规定。《丧服四制》云:“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檀弓下》:“丧不虑居,毁不危身。丧不虑居,为无庙也;毁不危身,为无后也。”郑注:“谓憔悴将灭性。”《三年问》“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父母亡故,子女悲痛欲绝,但不能任由子女伤痛颓废终身,故规划一定时限逐步收敛情感,恢复正常。如亲始丧,可以擗踊无数,大殓之后则只能朝夕哭,既葬则卒哭,此皆为顺应人情之故。诸如这种从哭踊无数直到不许再哭之规定,无不体现了制礼者的良苦用心所在。故《孝经·丧亲章》亦云:“三日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唐玄宗注曰:“不食三日,哀毁过情;灭性而死,皆亏孝道。故圣人制礼施教,不令至于殒灭。”孝子居丧,哀毁不可无度、乃至伤生,否则更是有亏于孝道。唐玄宗此说甚是。

传统儒学丧礼理论中有四大原则:恩、理、节、权。“恩”,是指与自己愈亲近的人,私恩愈厚,因此要服最重的丧,为父“斩衰三年”此“以恩制者也”;“理”,即公义,是被社会人世间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在这里,儒家特别指的是公私之别:居家时以孝为重,在朝则以忠为重,《丧服四制》云“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所以为国君也服“斩衰三年”,此“以义制者也”;“节”,即节制,一切丧礼行为皆以礼来节制之,服丧到第三日可以吃东西,不能饿坏。三个月后可以洗洗头脸,不能脏出病来。最重的丧也不能服过三年,不可以死伤生,此“以节制者也”;所谓“权”,即丧礼可以权宜而行。在服丧期间本不该饮酒食肉,但若丧主有病在身,吃点有营养的食物亦无妨,此亦不以死伤生之义。如“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等,此皆“以权制者也”。凡此种种,从这些原则中皆可看出儒家由伦理秩序及于政治秩序的架构。

《礼记·既夕礼》。

皋:通“嗥”,呼而告之。某复:某,死者之名;复,返也。三:连号三次,一号于上(天),一号于下(地),一号于中(天地之间)。《丧大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仪礼注疏·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中说:“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

既,已也。《仪礼·既夕礼》一章专门讲述葬前二日已夕哭时与葬间一日之仪节。既夕哭就是夕哭之后,丧家开始安排落葬事宜。

引自《前人书札》句。

《仪礼·士虞礼》:始虞用柔日…哀荐袷事,适尔皇祖某甫。飨!再虞,皆如初,曰:哀荐虞事。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

《宋书·王准之传》载刘宋时王准之之言:“郑玄注《礼》,三年之丧,二十七月而吉,古今学者多谓得礼之宜。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故二十五月而除,遂为定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缙绅之士,多遵玄义。

《礼记·曲礼下》:“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后世遂以“读礼”代指居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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