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幼卫生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妇幼卫生工作有了新发展,各地卫生部门调整和整顿新法接生组织和人员,重新培训接生员,充实配备接生用具,到1985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87.87%(其中川区98%、山区76.24%)。1993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了《九十年代宁夏回族自治区儿童发展纲要》,川区普遍开展了孕产期保健管理,实行母子“一条龙”管理,山区也实行了简易孕产妇保健卡管理制度。全区还开展了育龄妇女破伤风内毒素免疫和产后出血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逐步推行了儿童系统保健管理,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提高了儿童的健康水平。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颁布,1996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法》,宁夏妇幼卫生保健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普及新法接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落实产包配给,对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补足政策,新法接生率大幅提高,1999年全区新法接生率达到93.29%(山区87.63%)。2000年,全区又开始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标志着妇幼卫生工作进入了科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自治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一批达到爱婴医院标准的卫生院、县级以上医院产科和保健院(所),配了医疗设备,培训产科、儿科医生,实行了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制度,妇幼卫生工作水平大幅提高。1978年以来,全区妇幼卫生工作得到了加强,妇幼健康指标明显改善。全区新法接生率由1981年的65.81%提高到2000年的95.74%、2014年的99.99%,其中山区新法接生率由1981年的32.75%提高到2000年的92.31%、2014年的99.99%。新生儿破伤风死亡率由1981年的32.75%下降到2000年的0.19‰,到2010年就已经为0,2014年以后取消此数据的收集。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分别由1990年的31.48%、48.6%提高到2014年的99.88%、96.96%。1995年起,全区普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由1995年的35.23%提高到2014年94.77%。婚前医学检查率由取消强制婚检的2004年的3.7%提高到2014年的97.03%;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由1990年的123/10万、49.2‰下降到2014年的14.48/10万、7.95‰;出生缺陷发生率得到有效控制,从2007年的117.11/万下降至2014年的110.47/万。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大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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