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引起争论的第一个且最为重要的问题是,《哈里森法》对麻醉品的管理是否干涉了医生的行医实践?1915年3月6日,查尔斯·卡明斯(Charles J.Cummings)致信《美国医学会杂志》主编,提出这样的疑问:国会拥有什么样的宪法权力来迫使医生在处理和分发这些药品前进行注册?在他看来:
我没有进行州际贸易,我的商业限于宾夕法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允许我开业时,已经迫使我遵守某些规定,它迫使我进行注册,但通常的规则是不能抢劫我的钱来每年进行注册。[92]
对此,《美国医学会杂志》主编认为,国会拥有通过立法来管理州际贸易的宪法权力。立法机关通过这一法案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同其关于在火柴制造中禁止使用白磷的法案如出一辙。同时,医学会杂志主编亦不得不承认,两项法案都以税收之名来行限制之实,其目的不是征税。也就是说,1美元的税不是为了税收,而仅是使这一法案成为税收法案。[93]
与卡明斯医生关注到的问题类似,麦科伊(W.K.McCoy)医生更是不客气地批评道:这一法律是“专制”的产物。3月20日,他致信医学会杂志主编,开宗明义地指出,“我非常奇怪地发现在诸多对《哈里森法》的咨询中,鲜有负面的批评。”然而,在他看来,国会新通过的《哈里森法》至少在四个方面存在问题:第一,法案中国会篡夺了州的治安权。国会有征税的权力,但对麻醉品而言,国会不是为了征税,而是为了管理其使用、分发和销售。如果国会有能力来管理一种或一组药品的销售和分发,难道不能是另一种,难道不能是全部?如果这些前提是成立的,国会难道不会颁布通用的管理医学实践的立法,联邦政府难道不会篡夺州的权威?第二,定购所列出药品的必要表格是由政府以昂贵的价格垄断的。任何印刷工人都乐意以每1 000份3.5美元左右的价格来完成同样的印刷,而政府的价格则是每1 000份10美元。第三,武断和不公正地把违犯《哈里森法》提升到重罪的高度,实际上这些行为并非是出于其本能的犯罪。实际上数个州的法律为使用麻醉品或意在使用的犯罪——如果这类使用或意在使用被证实——提供了必要的司法机器。第四,《哈里森法》最为严重的缺陷是对违法者过度的惩处。
麦科伊在信的最后指出:应该谴责野蛮和极端惩治法定违法者的行为,因为它是黑暗时代粗暴专制的象征,而且是我们引以为豪的20世纪启蒙的耻辱。“拥有巨人的力量是卓越的,而如同巨人一样使用之则是一种暴政。”[94]
耐人寻味的是,4月3日,麦科伊把《哈里森法》视为是一种“篡权”的信被《美国医学会杂志》刊出。[95]这代表了《美国医学会杂志》理事会的意见,还是仅主编的意见,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推断出来的是,美国医学会显然也对法案的执行存在类似的担忧。
作为回应,《美国医学会杂志》主编评论道,将法律的一般原则应用到具体事例就需要委托行政官员。同其他税收法案一样,国内税收局通过其下属机构来执行《哈里森法》之时,为制订一个完整的记录系统,要求医生对提供给患者的麻醉品做记录。到信件刊出之时,法案没有对医生认为合适的开列处方或分发药品的权利作出限制。如果药剂师认为处方有违立法或出于欺骗之目的,可以拒绝填写处方。杂志主编同时注意到,“现在的豁免条款是专利药品商业的权力而不是法律制订者一致同意的”。[96]
不言而喻,《美国医学会杂志》主编把《哈里森法》视为一道税法,认为法案本身“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对医生开列处方或分发药品的权利作出限制,然而,随着国内税收局来推行新颁行的法案,是否将如法案文本要求的那样来解释,可能需要另当别论。美国医学会的担忧已经显露端倪。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