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言而喻,联邦最高法院于毒品案件上的立场,为《哈里森法》的巩固和推行立下了汗马功劳。《哈里森法》不仅因此走出了早期的合宪性危机,而且令其在此后半个世纪时间里的地位很少被撼动。可以肯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19—1925年做出的一系列支持性判决非鲁弗斯·金坚持的“麻醉状态”(Narcotization)下的无知觉行为,[61]更非行政机构骗局中的“牺牲品”,[62]而是司法机构通过涉及《哈里森法》案件的判决参与禁毒政策制订和实施的能动反映。同时,也应该看到,《哈里森法》合宪性地位的确立,也使其成为了1937年《大麻税法》制订和颁布的蓝本,后者因此于生效之初没有面临同前者一样的合宪性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大麻税法》的执行。
联邦最高法院的能动主义对医学界的影响是深远的。论者曾指出,1914年通过的《哈里森法》是联邦执法机构介入麻醉品领域的法律基础,同时又是美国医学界离开麻醉品领域的开始。[63]此论既概括了司法机构对法案执行带来的影响,同时又揭示了医学界的无奈。
美国学术界出于对“司法惩治模式”的反对和对“毒品合法化”、“减少危害模式”的支持,更多地关注于联邦最高法院在禁毒立法实践中的负面影响。美国诺瓦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史蒂文·威索特凯(Steven Wisotsky)从律师视角出发研究联邦法院对触犯《毒品法》案件的判决,在他看来,司法部门同行政部门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证据和典据,积极地为毒品战击鼓助威。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中,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立场更多是基于政治的需要而非司法知识标准。结果,法院加强了国会的“拧紧螺丝”的刑法程序的决定,从而影响了支持执法和反对个人权力之间的宪法平衡。[64]鲁弗斯·金认为,20世纪20年代,司法机构通过一系列支持性的判例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成为麻醉品分部成功地为其治安活动制造大量的犯罪阶层的参与者,违背了国会的仅是管制一小部分人,如走私者和毒品贩子的旨意。[65]
无疑,二人都认识到美国最高法院在禁毒立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是,从立场来看,二人都更多地关注于最高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负面影响,而忽视了其在保护公民权利和推动禁毒立法实践趋向合理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从研究方法来看,二人多采用静态的和定性的考察,而未能进行动态的和定量的分析,使研究难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也就不能给最高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功用给予更为公允的评价。英国历史哲学家巴勒克拉夫曾指出:“事实证明如果不将这些案例置于诉讼的整体模式的背景下来认识,这种方法有可能引出错误的结论。只有系统的定量分析才有可能最终地提供上述背景。”[66]
确实如此,通过详考联邦最高法院介入禁毒立法实践的过程,可以发现,司法机构的支持性判决使《哈里森法》走出了合宪性危机,而与此同步,所谓“毒品医生”成为了主要的被打击对象。统计表明,在早期的14个判例中,有10个案件指控的是医生和药剂师,所占比例达71.4%。[67]美国财政部的统计年报也显示,1915—1930年,拘捕的《哈里森法》违犯者中,约1/3是医生。[68]
从长远来看,《哈里森法》的颁行成为美国毒品政策转变的关键“分水岭”,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性判决日渐确立了联邦政府以“司法惩治”为核心的禁毒战略,即国际禁毒模式中的“美国体制”,进而导致了毒品问题治理的“医疗模式”的“全面撤退”,而“最高法院解释的《哈里森法》”因此成为“此后半个世纪里联邦毒品战略设计和实施的立法框架”。[69]
研究还发现,最高法院并没有成为政府以禁毒为借口而侵害公民权利的“帮凶”,相反,它在大多数的案件中是公民权利的积极维护者。然而“《哈里森法》早期的执法努力和优先权也导致了一些无意的和意想不到的后果”。[70]虽然这不能完全归结为最高法院判决的负面影响,但也与最高法院不无关系。
总之,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哈里森法》案件的裁决,积极地参与了禁毒实践,这再次证明,“最高法院是一个通过解释法律而制定全国政策的政治组织”。[71]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阿奇博尔德·考克斯同样指出:美国政权机构司法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为立法系统和行政系统的行为充当仲裁者,是保证法律和法令符合宪法——而不是制订国家政策。然而,由于制衡体制的性质不断演变,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对国家政策实具有巨大的影响。[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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