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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麻醉药品管制

时间:2023-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16年11月22日,费城县医学会举行“毒品成瘾论坛”。这一决议被提交到美国医学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1920年4月26日,在美国医学会第71届年会第1次会议上,“麻醉品现状特别委员会”主席哈里斯把调查报告提交立法和公共关系仲裁委员会讨论。经过研究,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批准了这一动议,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也旋即采纳和批准。

1916年11月22日,费城县医学会举行“毒品成瘾论坛”。布卢梅尔(C.S.Bluemel)医生发言探讨吗啡成瘾者治疗问题,他认为:当《哈里森法》于1915年3月生效之后,它自动地阻止了成瘾者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吗啡供应。但它不能阻止吗啡成瘾者对毒品的生理需求,同时又不能提供医学治疗来根除其需求。虽然其出发点是善意的,而且其最终的和总的结果无疑也是好的,但这一法案带给成瘾者的是没有保证的痛苦。这一法案甚至给吗啡成瘾受害者以公平交易的资格,他们通过获得许可从授权的医生或政府机构手里获得吗啡以缓解其痛苦。尽管这一程序会额外地有助于停止吗啡的非法交易,但在他看来,“治疗这些成瘾者比许可他们可能更好”;他们必须得到治疗以便改过自新,因他们更多地是生理的无能而非道德的。而《哈里森法》的颁行既没有治疗他们,也没有使他们改过自新,因此成瘾者只能成为非法交易者的牺牲品,进而迫使受害者卖淫和犯罪。这样,《哈里森法》改革的初衷令人困惑。[74]

布卢梅尔的担忧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性裁决和财政部的一系列指令中得到了证实。联邦最高法院对维持成瘾疗法的反对,导致了对治疗成瘾的医学疗法早期尝试的流产,财政部的机构结束了任何形式的成瘾治疗项目。《哈里森法》对私人机构此前曾关注的内容展开了综合的“官方”的公共反映,迫使医学界不再涉足鸦片类和可卡因问题。[75]与此同时,《哈里森法》在有效管制成瘾者从合法渠道获取麻醉品以维持成瘾的同时,却滋长了毒品交易逐渐转入地下,从而深深地影响了今天的毒品问题和与毒品有关的犯罪问题。有研究者指出,在1919年“韦伯案”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一名纽约市的毒品医生通过“开列便条”给成瘾者开出了68 282盎司的海洛因、54 097盎司的吗啡和30 280盎司的可卡因。这种情况在1919—1921年进一步恶化,尤其是对于居住在大城市的非医用成瘾者,被迫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毒品,毒品价格随之飞涨,毒品黑市在大城市逐渐形成,成瘾者通过非法活动谋取高额毒资的事件时有发生,毒品犯罪日渐增多。[76]

面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支持性裁决和国内税收局强硬的执法行动,同时鉴于麻醉品滥用已经成为如此广布的罪恶,美国医学会希望通过医学界、制药业利益集团以及州与联邦法律的合作和一致行动来控制这一状况。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1919年6月9日,美国医学会第70届年会第1次会议提出一项关于麻醉品成瘾的决议:

决定,美国医学会恳请联邦政府国内税收局召开一次联合会议,会议的代表由医学界、药品利益集团的批发和零售商代表以及来自各州的代表组成。

决定,一旦举行会议,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的主持人受命指派三人委员会作为美国医学会的代表于会。[77]

这一决议被提交到美国医学会全体代表大会讨论。是日下午,美国医学会第70届年会第2次会议上,来自纽约州的代表埃利奥特·哈里斯(E.Eliot Harris)医生提出一项决议,“命令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研究美国整体的麻醉品状况,既要包括经济方面又要涵盖医学方面,并要求在下次会议召开时,向代表大会提交报告”。其后,哈里斯医生将提出的决议呈递卫生和公共健康(Hygiene and Public Health)仲裁委员会讨论。[78]

经过讨论,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任命了由哈里斯医生担任主席的“麻醉品现状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来自肯塔基州的麦考马克(A.T.McCormack)、来自康涅狄格州的保罗·沃特曼(Paul Waterman)和亚利山大·兰伯特(Alexander Lambert)。[79]可以说,特别委员会的组建为美国医学会全面掌握和了解麻醉品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制订下一步的对策奠定了基础。

1920年4月26日,在美国医学会第71届年会第1次会议上,“麻醉品现状特别委员会”主席哈里斯把调查报告提交立法和公共关系仲裁委员会讨论。[80]27日,立法和公共关系仲裁委员会主席厄珀姆(J.H.J.Upham)把报告提交代表大会讨论。该报告指出,最高法院的新近裁决把《哈里森法》解释为适用于医学实践,国内税收局据此采取了紧急行动。作为回应,“麻醉品现状特别委员会”建议:(1)重点谴责“毒品成瘾的门诊治疗”;(2)取消所有医学制剂中的海洛因,禁止经营、开列或分发海洛因,同时建议美国应该禁止海洛因的进口、制造和出售;[81](3)应该批准联邦政府和数个州政府为毒品成瘾的预防、控制和治疗提供帮助;(4)建议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的报告能全面获得通过,敦促医学会给委员会的进一步工作以鼓励和帮助。经过研究,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批准了这一动议,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也旋即采纳和批准。[82]

可以发现,“麻醉品现状特别委员会”报告的建议更多是向国内税收局的执法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对此,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心知肚明。因此,考虑到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在某些条件下不允许为习惯使用者提供毒品,然而并没有明确法律中对“其职业行医过程”和“处方”的界定,因此需要对医生决定分发和开列这些毒品时何种行为是合法、何种行为是非法给出充分而明晰的界定,进而明确构成违法行为的确切和翔实的内容,这样,既能使医生避免违法,又能给反对滥用职业特权的执法以具体的帮助。

出于上述考虑,委员会认为,应该呼吁美国司法部长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就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实用性进行协商,消除《哈里森法》中的上述问题和适用的不确定性;并决定,由来自纽约州的黑文·爱默生(Haven Emerson)、艾尔弗雷德·普伦蒂斯(Alfred C.Prentice)、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乔治·麦科伊(George W.McCoy)以及宾夕法尼亚州卫生署的托马斯·布莱尔(Thomas S.Blair)等四人组成麻醉品委员会,批准和指导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实现这一动议的目标。[83]

其间,麻醉品现状委员会分别在华盛顿和纽约市召开会议进行调查,同司法部长的一名代表会晤,委员会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同其进行交流和沟通。作为会议的结果,司法部长办公室同意准备一个方案,希望实现对医学实践的界定,委员会相信这将使《哈里森法》的目标和目的明确,而不以任何方式干涉麻醉品在合法医学实践中的正确使用,但同样不能允许为成瘾者提供麻醉品,包括在医学治疗成瘾的伪装之下提供麻醉品。

委员会还拜访了财政部国内税收局麻醉品分部的负责人利瓦伊·纳特,向其提交了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的意见,重点谴责了给成瘾者分发麻醉品的所谓“门诊治疗成瘾”;同时指出,无论是由私人医生还是由公共机构开办的所谓“麻醉品诊所”,都应受到谴责,敦促麻醉品分部利用国内税收局的全部职权,依照法律来终止这种行为。[84]此外,卫生和公共教育委员会把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的报告制成宣传手册,以教育医生。1921年6月4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又刊出了普伦蒂斯委员的长文——《麻醉品成瘾问题》,对委员会报告中需要强调的部分给予了重点介绍。文章结尾之处甚至这样批评向成瘾者开列麻醉品的医生:“暂停或吊销其行医执照。令其承受法律惩治之苦,愿上帝怜悯其灵魂!”[85]美国医学会的这些决定、建议和行动无疑迎合了国内税收局麻醉品分部开展的反麻醉品诊所运动。

与麻醉品现状委员会通过公共关系保护医学界利益同步,为了让医生的行医过程更好地遵守《哈里森法》和国内税收局的相关规定,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特别咨询了美国医学会药学和化学委员会。对此,药学和化学委员会提出以下五点“管理成瘾药品使用的基本原则”,用于指导医生的行医实践:(1)如果没有必要,麻醉品就不应该被使用;(2)一种制剂中不应持续使用单一的成瘾药品,因为患者可以在没有医生建议的情况下使用;(3)如果能由可待因或其他活性较小的成瘾药品来缓解病症,就不应该使用吗啡和海洛因;(4)医生应该采取措施来严格管制任何成瘾药品的使用,确保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使用;(5)应该特别注意慢性病中成瘾麻醉品的使用,除非无法治愈,否则不得使用吗啡和其他鸦片衍生物。[86]

基于广泛的调查与咨询,1921年6月,美国医学会波士顿年会上,麻醉品现状委员会提出如下更为详尽的意见:

第一,就《哈里森法》的目的和范围而言,它实际上是政府管制麻醉品滥用和贸易的出色和期望的措施。对医学界要求的解释应该避免模棱两可,尽管包括了这样的词句,“在职业行医过程中”。一些人考虑到医生要给成瘾者开列或分发麻醉品,而支持其例外情况,称他们这样做是努力治愈成瘾;实际上,他们仅是维持成瘾者习惯地使用麻醉品。法院的裁决已经达成了明确的一致意见,强化了这类职业特权的使用不能构成正确的职业行医。

第二,应该对国会的立法做出重要的修正,减少对医学界的税收。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要求医生开列某些成瘾麻醉品的注册费由每年的1美元增加到了3美元,这种增加在当时被解释为战时税收措施是合理的,而战后继续实施则是不合理的。因为《哈里森法》是代表公众利益,而不是把医生作为一个阶层来征税,这种阶层立法对医学界而言既不公平,也不是一项良好的经济政策。委员会建议美国医学会要谦恭地敦促国会,使医生的注册费减少到1美元这一名义上的数额,至少根据这一法律所获取的费用、罚金和其他所有收入都应该由政府拨款和用于严厉的执法。

第三,如果阿扑吗啡(apomorphin)和可待因的生理学影响排除了其成为重要的成瘾麻醉品的可能性,委员会建议美国医学会要谦恭地敦促国会修正《哈里森法》,允许医生不受限制地开列阿扑吗啡和可待因,而限制开列其他成瘾麻醉品则被视为恰当的。

第四,建议美国医学会敦促国内税收局任命一名特别专员助理,主管执行麻醉品法的单独机构,要重点考虑专员助理有效履职。

第五,数个州应该通过统一州法,既与《哈里森法》协同一致又作为其补充,这将基于州的权力来管制任何麻醉品的滥用,惩治罪犯和撤销医生、牙医或兽医的行医执照。对违犯麻醉品立法的处罚,或因医生、牙医、兽医、外科医生、护士、药剂师或其他开业者而造成成瘾,应该吊销其行医执照,另外再由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惩治。

第六,美国医学会敦促联邦和州政府利用其全部的权力和权威来终止所谓的门诊治疗成瘾的方式,无论是由私人医生还是所谓的麻醉品诊所或药房。在委员会看来,唯一正确和科学的治疗麻醉品成瘾的方法是控制成瘾和毒品,任何麻醉品的使用都必须依据医生个人权威,或者是,从直接负责其治疗的医生处获得麻醉品,除此之外,没有机会从别处获得。

第七,事实上,成瘾麻醉品在医学实践中有明确的、有价值的和必不可少的用途,因此应禁止侵犯医生行使其判断自由合法使用麻醉品的权力和职责。委员会建议,不应该批准国会有关限制进口麻醉品到美国的议案,美国医学会应该加以反对,因为现在这种限制无疑会令这类药品更为昂贵和难以获得以用于医学目的,限制总量供应实际上鼓励了成瘾麻醉品走私到美国。[87]

第八,数个州和县医学会恳请美国医学会应该通过自己的行动和通过自己的官员来获得信息,即医学界现在仍在违犯联邦或州麻醉品法的少数成员的信息,这些信息对地方、州和联邦官员有效地对他们指控是必要的。[88]

可以发现,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的报告总体上支持和配合了国内税收局的执法行动。美国医学会波士顿年会讨论了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的研究报告之后,[89]6月9日,立法和公共关系委员会又提出了补充报告,同时建议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继续工作。[90]

这样,美国医学会以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的建议为依托,积极地游说国内税收局修正相关规定,推动国会通过议案修正相关法案,试图保留医生在开列和分发麻醉品方面的权威地位,“任何麻醉品的使用都必须依据医生个人权威,或从直接负责其治疗的医生获得麻醉品,除此之外,没有机会从别处获得”;“禁止侵犯医生行使其判断自由合法使用麻醉品的权力和职责”;同时,努力减少需要交纳的税金。

作为对美国医学会支持的回报,国内税收局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的变化。10月19日,国内税收局向麻醉品代理和其他官员发出执行《哈里森法》的新指令,“在与成瘾问题无关的情况下,行医的医生可以遵照正确的医学实践开列或分发麻醉品,以缓解急性疼痛或任何紧急情况,诸如流感、肺炎、肾结石、截肢等”。这实际上给予医生在治疗急病时可使用麻醉品的权力,前提是这种使用要与医学界已经认可的使用一致。[91]

对于治疗无法治愈疾病时麻醉品的使用,国内税收局专员指示其代理——“一位受人尊敬的医生直接负责遭受无法治愈疾病的患者……要严格限于合法的医学目的,为这些患者分发或开列麻醉品是为了足以正确地治疗上述病例,而且要考虑到:(1)由医生亲自治疗患者;(2)控制剂量;(3)开列的剂量不超过通常由医学界成员所建议的剂量。”[92]如果患者因不小心而致使麻醉品使用量超过必需的剂量,医生应该对此负责。处方必须注明日期、患者的全名、地址,同时用明晰的术语来描述疾病的性质。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把处方或充足的麻醉品放在成瘾者手中都是非法的。[93]

对于国内税收局的新指令,《美国医学会杂志》专门刊发了社论,提醒医生应仔细地阅读这些指令。新指令包括了数个在治疗急病或无法治愈的疾病时使用麻醉品的规定。这些规定比以前发布的更为自由,医生在每个病例中都应严格遵守。如果有疑问,医生应向其所在区的国内税收局咨询,考量所有事实,遵守其规定。[94]

面对麻醉品分部的反麻醉品诊所运动,美国医学会实际上成为了政府行动的积极合作者。至1923年,最后一家诊所路易斯安那什里夫波特诊所关闭。1924年6月10日,立法和公共关系仲裁委员会建议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批准1921年波士顿会议麻醉品现状委员会报告的第6款,即美国医学会敦促联邦和州政府利用其全部权力来终止所有形式的麻醉品成瘾者的门诊治疗。经过讨论,美国医学会代表大会批准了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的报告:无论是私人、机构、官方或政府,无论是何种治疗麻醉品成瘾的方法,致使成瘾者把成瘾的麻醉品置于自己手中供自己使用,对于治疗成瘾都不是令人满意的,只会导致欺诈、延长成瘾麻醉品的滥用并增加犯罪。所以,麻醉品现状委员会建议美国医学会敦促联邦和州政府运用其充分的权力和权威来结束所有形式的所谓的治疗麻醉品成瘾的门诊治疗,无论是由私人医生还是所谓的麻醉品诊所或药房。据委员会的观点,只有同时控制成瘾者和控制毒品才是正确的和科学的治疗麻醉品成瘾的方法,任何成瘾麻醉品的分发必须在医生直接的个人权威之下,或者给成瘾者开列的麻醉品数量保持不变,或者成瘾者除从亲自诊治医生处获得麻醉品外,要控制其从其他渠道获得任何药品。[95]这一声明是美国医学会对行医实践的正式界定和规范,也成为了此后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基石。

1929年11月2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刊发的社论直言谴责随意地开列麻醉品,批评诸如加利福尼亚、印第安纳、缅因、马萨诸塞、密歇根、明尼苏达、内布拉斯加、得克萨斯和堪萨斯州允许整骨疗法专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使用和开列麻醉品,“《哈里森法》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对于限制麻醉品走私有所帮助;但是,只要允许这些类型的开列,限制就没什么用。”[96]

图4-3 位于肯塔基州莱克星顿的联邦麻醉品农场

显然,美国医学会的系列活动推动了国内税收局麻醉品分部反麻醉品诊所的执法行动,打击了“门诊治疗”,同时它反对诸如整骨疗法专家等非正规医生捍卫其独享分发麻醉品的权力的意图也显而易见。三十余年之后,美国医学会自己也承认,在反麻醉品诊所的运动中,医学界对政策的形成发挥了主导作用。[97]而且正是在麻醉品现状委员会的积极推动下,1929年1月19日,美国国会通过“波特法案”(Porter Act),批准在肯塔基州莱克星顿和得克萨斯州沃斯堡建立两家麻醉品成瘾戒治机构,这两家机构由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监管,负责麻醉品成瘾者的治疗和康复。[98]莱克星顿的麻醉品农场于1933年开始建设,1935年正式接收麻醉品成瘾者;1938年,得克萨斯州沃斯堡的麻醉品农场建成对外开放。尽管到20世纪70年代,这里一直是麻醉品成瘾研究和治疗的中心,然而,有研究者称,麻醉品农场的相关治疗并不成功,大多数的成瘾者在离开之后再次复吸成瘾。[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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