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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麻醉品管理局

时间:2024-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医学会考虑到需要协调联邦与州在执行州麻醉品法上的协同合作,建议财政部改组联邦麻醉品管制机构,组建联邦麻醉品局。根据这一法案,麻醉品分部从禁酒局独立出来,与负责管理麻醉品进出口的联邦麻醉品管制署合并,改组为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联邦麻醉品局,是为美国“国内和国际毒品管制项目合流的开端”。

美国医学会考虑到需要协调联邦与州在执行州麻醉品法上的协同合作,建议财政部改组联邦麻醉品管制机构,组建联邦麻醉品局。[15]1930年1月23日,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众议员史蒂芬·波特(Stephen Porter)向众议院提出H.R.9054号议案,该议案要求医生如果要在行医实践过程中合法使用麻醉品就需要向禁酒专员申请执照。它授权专员有权制定相关规定、搁置或撤销医生的麻醉品使用执照。该法案同《哈里森法》并不矛盾,又没有表示要废除《哈里森法》,而且执照并没有减少医生每年在国内税收局注册的义务以及每年需要交纳的麻醉品税。实际上,更让美国医学会担忧的是,对于何人有资格获得执照,何人又没有资格,执照的有效期限多长和每个执照涵盖的内容有多少,法案都授权给专员来决定,法案甚至规定专员可以拒绝批准执照同时不用给予不批准的理由。

作为对这一法案的补充,同一天,波特众议员还提出了H.R.9053号议案,提议把隶属于禁酒局的麻醉品分部扩展为联邦麻醉品局,把现行的与麻醉品相关的职责从禁酒专员转移给一个新设的麻醉品专员,同时建议撤销联邦麻醉品管制署(FNCB),把其职能转移给麻醉品专员。根据议案的规定,经过州授权行医的医生、牙医、兽医或药剂师必须等到专员任命之后,在专员制定的相关规定之下才能使用麻醉品。

美国医学会发现两项议案同其最初的设想大相径庭。《美国医学会杂志》社论批评道,这样的“独裁者”在美国的政府框架内从未见过。它呼吁医生和所有利益关联组织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反对两项议案,并把其意见传达给众议员和参议员,即使该议案还没有进入参议院。面对这样的威胁和对法案理解的加深,有识之士,特别是医学界利用其所有的权力,集中起来捍卫医生和相关业界的正当权利,抵制官僚机构进一步的骚扰。[16]

美国医学会的动员颇见成效。3月8日,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委员哈里·埃斯特普(Harry Estep)称,他收到所在区的宾夕法尼亚州阿勒格尼县的美国医学会会员发来的约500封信和电报,抗议通过H.R.9053号议案和H.R.9054号议案。[17]

为缓解来自美国医学会的反对,3月6日,波特议员提出一项新的议案,即H.R.10561号议案作为对H.R.9053号议案的修正,翌日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就此举行公开听证会。3月8日,伍德沃德作为美国医学会的立法顾问伊利诺伊州医学会和芝加哥市医学会的代表出席了听证会,他批评H.R.9054号议案作为对《哈里森法》补充,不但未减轻医生的任何负担,而且还为医生设置了另一项更不寻常的执照制度。但是,伍德沃德的批评意见显然意义不大,因该议案已被提交到对外关系委员会讨论。进而,他主要针对H.R.9053号议案,指出美国医学会理事会、伊利诺伊州医学会和芝加哥市医学会都对此表示了反对。而对于听证会讨论的H.R.10561号议案,因他还没有得到医学会的相关授权,因此无权对该议案表示反对或赞同。就他个人而言,他对是否需要建立联邦麻醉品局仍持怀疑态度。[18]

面对美国医学会的怀疑和抵制,波特众议员同意在与美国医学会和相关的委员会协商之后,再考虑这一议案。3月28日,美国医学会理事会执委会任命了包括美国医学会理事会前主席爱德华·黑克尔(Edward B.Heckel)、美国医学会主席威廉·摩根(William G.Morgan)和威廉·伍德沃德等8人组成的委员会。[19]

3月26日,波特众议员提出H.R.11143号议案。这一议案也提出要在财政部建立联邦麻醉品局,同时提出取消现行的对不含可卡因或厄告宁及其盐、衍生物和古柯叶制剂的古柯叶进口的限制。然而,美国医学会发现,这一议案忽略了美国医学会的要求,即准备建立的联邦麻醉品机构需要同州进行合作;同时也忽略了其要求实验室进口美国国内难以生产的稀少的鸦片和古柯叶的生物碱及衍生物,以用于研究。因此,《美国医学会杂志》社论呼吁,如果该议案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医学会必须反对该议案。医生们应单独或通过其组织把反对意见迅速呈递给众议院的每位议员。[20]

迫于美国医学会的压力,H.R.11143号议案经过修正,满足了主要的反对者——美国医学会的意见,财政部长同意联邦同州合作共同阻止麻醉品的滥用。而企图使联邦政府凌驾于州政府之上来管制麻醉品和麻醉品成瘾的H.R.9054号议案,因缺少正当理由而被搁置。但是,美国医学会努力把《麻醉品进出口法》的修正案,即允许进口美国无法获得的鸦片和古柯叶的生物碱及衍生物合并到H.R.11143号议案的努力,则被否决。[21]

6月5日,经过修正之后的重组联邦麻醉品机构的波特议案——H.R.11143号议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14日,美国第71届国会通过了H.R.11143号议案,即“建立财政部麻醉品局和其他目的法案”(Public Law 71—357),议案的主要规定包括:(1)麻醉品局局长可以授权或指挥局内的官员和雇员,可以赋予后者各种权利、特权或职责,也可以任命他们到局长认为有需要的任何地方,以帮助侦查和防止麻醉品非法进入美国;(2)撤销根据《麻醉品进出口法》建立的联邦麻醉品管制署,并把其一切权利、职责交付麻醉品局局长;(3)麻醉品局局长应以他的判断力决定粗鸦片和古柯叶的进口数量;(4)财政部长应与部分州合作以限制麻醉品的滥用,因此,他被赋予以下权限:与州合作起草类似的立法;与州交换毒品使用和滥用的相关信息,安排机构间的合作和法庭上的指控。[22]

是日,胡佛总统签署了议案。根据这一法案,麻醉品分部从禁酒局独立出来,与负责管理麻醉品进出口的联邦麻醉品管制署合并,改组为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联邦麻醉品局(FBN),是为美国“国内和国际毒品管制项目合流的开端”。[23]9月23日,哈里·安斯林格被胡佛总统委任为第一任局长。[24]

哈里·安斯林格(1892—1975年),出生于宾夕法尼亚州的奥尔图那。1926年,他被任命为财政部禁酒局国外管理分部主管。1929年,晋升为禁酒局助理专员。1930年9月,安斯林格被任命为新成立的联邦麻醉品局局长。他担任此职位一直到1962年,开创了美国禁毒史上所谓的“安斯林格时代”,对美国的毒品管制政策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图5-2 联邦麻醉品局局长哈里·安斯林格

安斯林格担任联邦麻醉品局局长后,开始积极参与统一州麻醉品法的第四、五份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时寻求改变此前的只是以咨询为基础的状态,谋求与美国医学会同等的地位。在他看来,管制印度大麻潜在的成瘾性远比大麻有限的医用价值重要。因此,推动正在酝酿中的统一州麻醉品法,把印度大麻纳入其中就成为联邦麻醉品局的“首要任务”。然而,这一首要任务却遭到了医学界的极力反对。伍德沃德和制药行业主张把大麻可选择性地纳入,而联邦麻醉品局则主张不仅要把大麻纳入《统一州麻醉品法》,而且还要取缔它的医学用途。但联邦麻醉品局和安斯林格未能如愿以偿,第四份草案仍把大麻列为可选择的规定。统一州法全国专员会议批准了这一草案,同时命令委员会准备最终草案。[25]

1932年9月15日,统一州麻醉品法第五份草案继续把大麻条款作为可选择的补充规定,10月8日,统一州法专员委员会全会以26∶3票通过了第五份草案,并即时生效。[26]《统一州麻醉品法》共26款,其主要内容集中在第1、2、5、20款。其中,大麻被定性为“麻醉品”,被纳入管制之列,虽然管理大麻的条款仍然仅是整个法案的追加条款,但与鸦片和可卡因管制水平并无二致,任何人未经许可制造、拥有、出售、开列处方和经营鸦片、可卡因、大麻和其他危险毒品及这些毒品的衍生物都属于违法。[27]

可以说,统一州法制订过程中,美国医学会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其灵活的策略又赢得了制药行业和工业大麻行业代表的支持,最终决定了统一州法管制大麻规定的走向。伍德沃德指出,“诚然,把所有提出的意见都纳入这一议案之中,或者消除法案中所有的被批评的条款是不可能的。但是,对医学界而言,他们认为法案的主体部分是合理且公平的”。[28]同时,需要注意,基于联邦治安权的有限性和联邦管制的缺位,以争夺制订统一州麻醉品法的主动权为媒介,美国医学会与联邦政府之间呈现出一种隐性对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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