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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麻醉品管理局

时间:2024-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且,这一报告从中期报告到正式出版,均遭到了联邦麻醉品局和安斯林格局长的强烈反对。联邦麻醉品局分析英国政策后得出结论:咨询委员会对建议采取同英国体系相似的方式作为美国问题的“万能灵药”感到非常吃惊,表明它完全缺乏深入分析。联邦麻醉品局对这些建议一致拒绝,认为英国体系的支持者“以看似智慧的炫耀掩藏了他们的无知”。研究认为第一条基本是正确的,英国的麻醉品问题相对较少。

毋庸置疑,1957年“美国医学会精神卫生委员会报告”和1958年“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医学会中期报告”标志着美国医学会对成瘾问题的关注。[60]而艾尔弗雷德·林德史密斯(Alfred R.Lindesmith,1905—1991)把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医学会麻醉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视为“美国毒品问题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这个领域两个重要行业第一次携手,二者在这一领域都是重要的,并且都拥有重要的实践职责。可以肯定地说,如果这两个行业在处理毒品问题的方式上发生基本的改变,那么它们必然会随之发挥重要的影响。[61]然而,事实证明,林德史密斯对于形势的判断过于乐观了,夸大了委员会报告的影响力。

图6-2 艾尔弗雷德·林德史密斯

因为在联合委员会报告正式出版前,[62]这一文件的印数非常有限,主要由委员会的委员和两个协会的理事会使用。所以,这些文件鲜为人知,其影响力可想而知。而且,这一报告从中期报告到正式出版,均遭到了联邦麻醉品局和安斯林格局长的强烈反对。

1958年2月24日,普洛斯科致信安斯林格,就联合委员会的中期报告征求局长的意见。3月4日,安斯林格在回信中严厉批评了委员会的报告,“对报告中如此多的明显的不确切之处、确切的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显而易见的模棱两可、重大的遗漏和明显的错误陈述表示不可思议”。为此,他建议,“报告的起草者应该同我们的人坐下来做必要的修正”。[63]

随后,联邦麻醉品局组建了一个由国会议员、国内外医药界的专家、律师和执法官员组成的25人的咨询委员会,其中就包括霍尔·博格斯和普雷斯·丹尼尔等强硬派,而且委员会由博格斯担任主席,全面研究联合委员会的中期报告。5月26日,博格斯致信普洛斯科,指出咨询委员会正在研究其中期报告,并已经准备了100页的文件,来讨论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因时间紧张尚没有最终完成文件,但他答应,一旦完成评论报告会告知普洛斯科,并进行讨论。[64]

7月3日,咨询委员会完成了报告,严词批评了联合委员会的中期报告,尤其是对于委员会倡导美国实行“英国体系”[65]提出质疑。联邦麻醉品局分析英国政策后得出结论:咨询委员会对建议采取同英国体系相似的方式作为美国问题的“万能灵药”感到非常吃惊,表明它完全缺乏深入分析。而美国医学会精神卫生委员会的报告提出的参考也建议采取英国体系的部分形式。联邦麻醉品局对这些建议一致拒绝,认为英国体系的支持者“以看似智慧的炫耀掩藏了他们的无知”。[66]是日,安斯林格将咨询委员会报告的初稿提交给《美国医学会杂志》主编奥斯丁·史密斯,并请其给予评价。22日,史密斯复信安斯林格,指出,因报告太长,尚无法全面地研读,并咨询是否可以再提供一些报告的复本,以便请其他同事共同研究。[67]对此,安斯林格非常高兴,24日又提供了一份报告复本给史密斯。[68]

在通过媒体获悉咨询委员会完成评议报告初稿之后,7月11日,鲁弗斯·金作为联合委员会的主席致信安斯林格:希望能够获得贵委员会的报告,以便修改可能的任何错误,特别是事实性的错误陈述和不确切之处。同时提议联合委员会同咨询委员会坐下来讨论相关的报告。[69]15日,安斯林格复信鲁弗斯·金,并附上了评议报告的初稿。[70]24日,鲁弗斯·金回复安斯林格,会考虑评论中提出的问题,同时希望能够再获得6份复本,以便联合委员会中其他委员能尽快读到报告。[71]28日,安斯林格在复信中指出,因为委员会没有得到拉塞尔·赛奇基金会的资助,无法及时印制报告,所以尚不能够提供更多的复本。同时因博格斯在海外访问,因此两个委员会见面讨论的时间和地点要待完成和通过最终报告后再商定。[72]

与此同时,安斯林格还希望利用个人的影响力来向医学界施加压力,他以个人信件的方式分别致信《美国医学会杂志》等14种杂志的主编,希望杂志能够刊登其信件:一位医生给一位女成瘾者开列过量吗啡,维系其成瘾达6年之久,而其为了支付医生费用,不得不从事卖淫工作。美国医学会—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委员会所支持的为成瘾者提供麻醉品恰恰会使成瘾者诉诸于犯罪或卖淫活动,以支付其毒资。[73]尽管我们不清楚这些杂志刊发其信件的情况,但是就已有档案来看,《今日卫生》、《美国医学会杂志》、《美国公共卫生杂志》都拒绝刊出其信件。《美国公共卫生杂志》主编乔治·罗森(George Rosen)甚至建议,因决议是美国医学会通过的,将安斯林格的信件刊登在美国医学会的杂志上更为合适。[74]现代医学》杂志则同意刊出。[75]

不仅如此,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医学会联合完成的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的出版也遭遇到以安斯林格为代表的联邦麻醉品局的阻挠。1961年4月,林登史密斯为报告撰写了导言,并提交所在学校的出版社——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出版。获悉此消息后,联邦麻醉品局芝加哥地区主管乔治·贝尔克(George Belk)立即向联邦麻醉品局局长助理斯皮尔汇报此事,同时建议请其工作人员爱德华·卡斯(Edward R.Cass)确保提前获得该书。[76]根据指示,卡斯到出版社进行调查,旋即遭到包括来自林登史密斯和出版社在内的诸多抗议,尽管事后安斯林格辩称这仅是例行公事,是为了提前获得出版的报告。[77]

1961年出版的《麻醉品官员手册》则进一步指出,“英国体系”的麻醉品立法管制同美国的并无二致,因此,所谓的“英国体系”就是“安斯林格体系”,是“美国体系”。[78]这一观点实是安斯林格一再强调和刊登在《美国医学会杂志》上的信件的翻版。[79]另一方面则指出,美英两国麻醉品成瘾的本质不同,前者遭受折磨的是“街头成瘾者”,而后者则是医学成瘾者。[80]纽约州卫生局和精神卫生局也刊文批评“因为英国已经成功地管制麻醉品成瘾,因此美国应采用这一体系作为我们自己的麻醉品问题的解决之策”这一观点。他们认为这一提议是基于三点假设,一是英国没有严重的麻醉品问题;二是它们的体系不同于美国的;三是英国通过现行的方式解决了曾经存在的严重的麻醉品问题。研究认为第一条基本是正确的,英国的麻醉品问题相对较少。第二条一定程度上也是正确的。而第三条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81]这些认知成为美国官方拒斥“英国体系”的原因所在。

实际上,尽管英国与美国都实行严厉的毒品管制政策,仅允许开列处方以用于合法的医学目的,禁止“不加区别”地管理成瘾者。但是,两国毒品管制政策的基础或前提是完全不同的,即谁是给成瘾者开列处方的决定者?英国体系中的决定权由医生掌控,而美国的决定权则在政府。[82]联邦麻醉品局对于英国体系是一种误读还是无视,这种政府的态度无疑是为“美国式”或“安斯林格式”毒品管制政策的存续张目,为美国这一时期继续实行的严惩毒品立法寻求正当性基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医学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委员会的中期和最终报告不会得到联邦麻醉品局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异见”一定程度上表明联邦麻醉品局在麻醉品事务上地位的下滑。[83]斯托的研究也指出,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医学会的合作,尤其是美国律师协会对越来越严厉的法律处罚的质疑,对麻醉品管制模式的最终改变意义重大。[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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