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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时间:2023-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68年4月8日,“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案”成了麻醉品和危险药品局主要关注的焦点。司法部正是希望借“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案”找到一个统一的方法,来协调麻醉品法的执法权和危险药品法的执法权。10月27日,尼克松总统签署了这一议案,是为1970年《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毒品滥用的潜在可能性和医学用途,把它们分为五类,确立一个毒品分类的调整体系。

1968年4月8日,“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案”成了麻醉品和危险药品局主要关注的焦点。其中法案的数个版本都引起了国家研究委员会的毒品依赖问题委员会、美国医学会的酒精中毒和毒品依赖委员会的关注,同时两个机构就毒品问题及其管制的医学方面展开评论,强调法案需要管制的是医学和科学问题,因此最终的决定权不应掌握在非医学的立法机构之手。[140]尔后,美国医学会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活动,推动法案能更多地吸纳医学界的建议。

1969年,酒精中毒和毒品依赖委员会同毒品依赖问题委员会的委员们会晤,同麻醉品和危险药品局、国家精神卫生研究所(NIMH)的麻醉品成瘾和药物滥用分部的代表进行谈判,提议以一项立法来合并所有的联邦立法。[141]

医学界的建议实与联邦政府的意见不谋而合。1969年3月13日,司法部刑法分部与麻醉品和危险药品局联合提出了S.2637号议案,即“1969年被管制危险物质法”,要求把联邦各种关于麻醉品、大麻和其他危险药品的法令统一起来。[142]4月18日,托马斯·多德(Thoams Dodd)参议员提出S.1895号议案,这一议案除对1966年《麻醉品成瘾康复法》提出修正,建议成立调查大麻的委员会,除增加麻醉品和危险药品局与海关总署的人力资源外,基本上是对此前提出的“1969年被管制危险物质法”草案的合并。[143]

这些行动正迎合了尼克松总统的“毒品战”(war on drugs)的需要。7月14日,尼克松总统致国会的“管制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特别国情咨文”拉开了“毒品战”的序幕。[144]他提议国会考虑综合的联邦立法以管制毒品,从而修正现行不充分的和过时的法律,[145]这一决定推动了新禁毒立法的迅速出台。

12月16日,S.2637号行政议案与S.1895号议案经过修正和合并,以新议案的形式,即S.32467号议案被递交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讨论。1970年1月28日,参议院以82∶0的投票结果一致同意批准被管制危险物质法。但是,这一议案在众议院却因司法与卫生机构之间的分歧被搁置。

其间,国会邀请美国医学会对悬而未决的议案发表看法。在参议院,美国医学会对包括“1969年被管制危险物质法”(S.2637)在内的一系列与毒品问题相关的议案发表看法、提交证词。[146]据统计,第91届国会上,美国医学会向国会的委员会作证超过了35次。[147]而美国医学会对于“被管制危险物质法”(S.32467)的规定更是直言不讳地陈明了自己的反对意见。

首先,它反对强制要求医生在配制危险物质时进行注册、保留记录和详细的目录。之所以反对,前提是这将加重医生分发的负担,且没有正当理由,因为配药的医生宣布他们不是非法毒品扩散的来源。其次,它反对要求研究者使用第Ⅰ档的毒品进行研究时需要进行特别注册,并且拒绝这类注册的标准。这些反对意见是基于注册要求妨碍了合法的研究,而拒绝标准的规定为司法部长武断地拒绝注册和阻止必要的研究开了方便之门。再次,它反对授权司法部长来管制危险的物质。他们更希望将这些权力授予卫生教育福利部长,因为他们认为毒品管制对医学和科学的决定是必要的。最后,它反对授权司法部长来指导研究,以确定危险物质潜在滥用的可能性。相反视其为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职责,因为他们宣称司法部没有能力来指导这类研究。4月28日,司法部副首席法律顾问迈克尔·索南赖克(Michael R.Sonnenreich)把美国医学会的反对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呈递给助理副司法部长约翰·迪安三世(John W.Dean,III)。[148]

1970年7月,酒精中毒和毒品依赖委员会主席亨利·布里尔(Henry Brill)和法律顾问哈里·彼得森(Harry Peterson)参加了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就H.R.17463号议案和H.R.13742号议案举行的公开听证会,布里尔重申了美国医学会在毒品滥用问题上的立场,强调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医学和执法两个方面,但现在提出的议案主要是执法措施,而对医学措施重视不够。据此他向委员会提出了以下意见:第一,应由卫生教育福利部负责毒品管制立法中的医学决定、教育和研究,司法部可以就毒品滥用立法问题开展研究;第二,不应要求医生为分发第Ⅳ类和第Ⅴ类毒品而进行注册,也不应要求医生进行超出现行立法的记录保存;第三,患者记录的机密性应得到尊重;第四,对医生违犯分发和保留记录的相关规定的处罚应减少;第五,对于需要通过医学治疗来处置的毒品滥用者,应给他们提供医学程序。[149]

然而,根据“1968年第一号改组计划”,财政部的联邦麻醉品局和卫生教育福利部的药品滥用管制署合并到司法部的麻醉品和危险药品局,负责涉及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的法律的执行。司法部正是希望借“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案”找到一个统一的方法,来协调麻醉品法的执法权和危险药品法的执法权。这样,美国医学会的反对意见无疑是对司法部执法和管理权威的挑战,实难发挥效用。

9月10日,S.32467号议案经过修正,以H.R.18583号议案的形式被提交到众议院筹款委员会讨论。10月13日,这一议案最终被两院批准。

10月27日,尼克松总统签署了这一议案,是为1970年《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法案中与毒品相关的主体内容集中于“被管制危险物质法”部分,故又常被称为“被管制危险物质法”。《毒品滥用预防和管制综合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毒品滥用的潜在可能性和医学用途,把它们分为五类,确立一个毒品分类的调整体系。(2)司法部长可以把新毒品纳入管制之下或对毒品进行新的归类。(3)要求每年进行注册、保留记录,并登记被管制物质的库存,促成对被管制物质的合法制造、经营和分发;对一些物质的制造,规定其生产配额,鉴于毒品分类安排的灵活性,允许把这些配额给予其他需要制造的物质。(4)给予了涉及麻醉品、大麻、兴奋剂和镇静剂违法者新的处罚安排,取消了最低强制处罚,对吸毒者同毒品交易者在处罚的严厉程度上作了区分:单纯的拥有被视为轻罪;对进出口被管制的物质给予特别的处罚规定,如第一、二类物质,第一次违法者处以5年以内监禁或15 000美元罚金,或两罪并处,两次及以上违法者,处罚加倍。(5)授权可以在不预先通知,即“不敲门”(no-knock)的情况下,进行行政搜查;在法官或地方官员同意时,允许在证据被破坏或处置前查封证据;行政视察的新规定允许提前视察,没收物新规定允许没收适用于毒品交易的运输工具。[150]

议案第一次提出将通过协调和编制把现行的不同的禁毒立法统一到一个综合的法律之下,从而加强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的法律。它将通过给予联邦执法官员必要的工具,通过有效、快捷和公平的行动改善联邦禁毒法的执行。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对毒品违法案件建立现实主义的处罚机制。与此前的麻醉品和危险药品的法律相比,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是它把交易违法同单纯的拥有违法进行了区分。[151]

必须指出,《综合法》的最终版本已经同其最初的草案大不相同,在管制和研究方面,这些修正至少部分是考虑到了医学和科学的建议。[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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