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入的资源对科普事业发展起主导作用。我国《科普法》指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并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工作。”
在《科普法》第四章中,还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好后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常年向公众开发。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予以补贴,使其指出运行。《科普法》还规定,“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
我国通过法律措施保证政府的投入对科普事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重视公众科学素养的提高,重视对科学普及的资源投入。发达国家的科普经费投入都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负责科普工作的相关政府机构管理。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都在努力确保甚至大幅加大政府的科普经费投入,并通过严格管理的科普项目资助计划等措施,保证政府科普经费得到最有效使用。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国家科学基金会、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和能源部是政府财政投入的主要部门,它们在各自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普工作主要是通过其非正规科学教育计划和一年一度的国家科技周予以实施的。目前,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科普预算已占基金会总预算的1.3%,即每100美元的预算中就有1.3美元用于支持科普,强度是相当大的。美国航空航天局的科普工作是包含在其科学教育计划中实施的。NASA一直坚持把其航天飞行计划经费的1%~2%用于科学教育活动。
各国政府科普经费资源主要用于如下三方面:资助主办全国科技周之类的大型科普活动;支持开展日常的科普项目和活动;支持基础性科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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