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类群体性事件使政府公信力下降。一旦发生了环境群体性事件,这无疑表明了体制内的渠道走不通,把政府推到了民众的对立面,导致民众对政府及企业的承诺不再相信,所以采取一些体制外的过激行为方式来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与此同时,在事件之后,如果利益冲突和矛盾过于严重,民众很容易失去理性,用一些激烈的语言和行为方式,一味对政府的过往行为进行否定,这无疑增加了民众与政府之间心理隔阂,加深了心理裂痕。政府公信力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时候,政府给出的回应比较迟缓。在公众的环境维权利益诉求中,公众迫切需要有效的途径去表达和实现。公众进行利益表达主要有两种途径:信访和司法。但是,这样的途径仍然不能完全解决公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期望。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在信访中,政府的责任很难落实,甚至某些地方政府出现“拦访、堵访、截访”的现象;(2)在司法方面,司法途径会受到行政的严重干扰和制约,造成司法途径难以实现,导致不公平的法律。特别是在环境类维权中,所涉及的主体是环境排污企业,而企业又与地方政府有利益关联。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往往对企业有偏袒,从而干涉司法裁决。
二是政府执行力的下降。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对政府执政的良好形象。这种现象折射出政府在执政方面的两个问题:(1)执政当局不能很好地重视环境保护。公众的环境生存权益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相关,假若环境生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就是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重视;(2)折射出政府调解突发应急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欠缺,防患、应对和处理突发应急事件的机制不健全。特别是政府在处置群体事件方面,其危机化解能力不足。
三是政府的责任机制不健全。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权的相关工作,往往是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合作。在民众环境维权时,会遇到部门冗杂,服务态度差,手续复杂、繁琐等诸多类似问题。各部门相互推诿,没有哪个部门会主动承担责任。从环境保护、民众的环境权益诉求开始之时,整体的责任机构是一个模糊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运行机制。
此外,这种责任机制的不健全,还体现在环境污染的社会救助机制之缺乏。国外在污染救助方面比较著名的有美国的“超级基金”制度和日本的公害纠纷补偿法律。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该法案建立了环境保护超级基金制度,即当污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或不愿意承担治理费用时,可以动用“超级基金”。在治理之后,环保部门将提起诉讼,向能找到的责任主体追索治理费用。超级基金只涉及污染责任追究和污染治理,不针对污染受害者的健康赔偿和社会保障。日本在污染社会救助方面也发展较快。日本曾经制定了《公害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并且建立了世界上唯一的流域水污染受害者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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