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类群体性事件中的相关利益
诱发环境类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涵盖了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环境因素等,溯其根源为政府、企业与民众在价值与利益上的冲突,外显为政府GDP目标与普通居民生存权间的矛盾,企业利益与居民的环境权间的矛盾,即“利益冲突是环境政治的核心”。因此,环境冲突的化解,在本质上就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协调。
企业的利益需求。在市场层面,企业是最核心的利益博弈主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企业作为一个大的利益集群对环境类公共政策有着愈发增强的影响。由于企业的发展能够带动地方经济的增长,推动政府绩效提高,因而许多地方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在向企业发展倾斜,甚至出现为了经济发展不惜牺牲环境和公共利益的现象。与此对应,部分企业为了节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依据自己的优势与重要性不断对环境类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因此,企业这一利益群体在环境类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影响力巨大,许多环境类群体性事件就是在公众利益和在企业利益不平衡的博弈中产生的。
政府的利益需求。在片面追求高GDP增长、过于注重政绩考核的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在一味地照顾企业,冥思苦想各种招数来发展经济,如为企业“开后门”“先上船再补票”,甚至为污染企业“开绿灯”,牺牲环境和公共利益也在所不惜。在遭遇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反对时,地方政府多偏袒企业,甚至不作为,使得受害民众面对污染的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妥善处理好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政绩考核和民众权益等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
民众的利益需求。公共政策的制定是关于利益的权威性价值分配过程,而环境类公共政策,说到底就是不同主体的利益输入、转换和输出的过程。以厦门2007年PX项目事件、广州番禺2009年垃圾焚烧事件等为例,这些事件都有典型的相似之处:当地立项某一大型重化工项目,民众因顾及项目带来环境破坏的危害,表现出强烈的反对。然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回应,导致民众有怨言、处置结果不满意,最终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政府应该在环境类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让民众得到更多的话语权,例如形成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与听证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在萌芽阶段就阻止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消减其带来的危害,从而避免更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发生。
2.抗争行为后的利益均衡
由于民众通过合法渠道的维权方式受阻,对政府感到失望与愤怒,导致政府与民众关系的严重失衡,最终演化为暴力冲突。然而,环境群体性事件归根到底还是人民内部矛盾。地方政府常用金钱或以其他物质手段来化解此类社会冲突。[1]例如,一些环境污染项目立项,当地政府给民众提供就业机会,给予补偿和整体搬迁。
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谈判过程是一项很复杂、需要技术的工作,其具体环节包括:(1)用情感沟通缓和民众的激动情绪;(2)将反对的民众纳入谈判轨道,瓦解分化后再逐个击破;(3)让反对的民众认识到哪一种要求是“现实的”,并配合一定的武力威胁;(4)达成双赢交易。[2]
虽然民众因暂时得到物质利益而停止反抗,但并没有真正认可政府,环境风险与环境污染导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化解。这种政策博弈还表现为,民众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闹大”和“息事宁人”两种不同心态。对于民众而言,民众希望通过“闹大”此事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从而取得更多的外部力量支持;[3]而地方政府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下,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政府在“息事宁人”的背景下,往往采取退让的策略和民众博弈。
这种理性选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环境类项目在遭遇抵制之后被停工。当地政府对环境类群体事件的理性抉择应该是项目停工、企业搬迁或关闭。很多环境类项目遭遇普遍抵制之后,结果都被取消。对环境类项目的恐惧和对政府的不信任,在每一次抗争行动中都被传播和放大了。为了防止有更大范围、更激烈的抗争行为,政府在维持稳定的压力下只好要求环境类项目和企业停工、搬迁或者关闭。二是加强与民众的合作。由于群体行动的数量呈爆发性的增长,使得政府认识到和民众合作的重要性。只有让民众参与环境类的公共决策,才会较好化解公共危机。例如,厦门市政府先是邀请一百多位市民代表参加座谈会来了解市民的诉求,再接着福建省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决定将PX项目迁到漳州。[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