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波普提出:“在决策过程中人们自愿的民主的介入就是参与,包括(1)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政策、规划和实施发展计划、监测和评估;(2)为发展添砖加瓦;(3)分享发展收益。”在民主的政治体制下,公民影响公共政策的方式,主要有这几种:一是参加政党或政治团体,希望它们竞选成功,实施有利的政策;二是参加利益团体,希望经由利益团体去影响政策;三是通过影响舆论的方式,使一般民意与自己的意见接近,因而利用民意去影响政策;四是通过直接游说的方式,去游说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去影响投票和决策意向,因而影响政策;五是使用带有威胁性的办法(包括半合法和不合法的办法),如请愿、游行、罢工等。[15]结合环境类群体事件的具体情况,其公民参与的途径与方式有:
1.事前参与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必须把重点放在事前参与。所谓事前参与,是指对重大的环境政策或环境项目在决策前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和了解公众的意见,使得决策实现科学民主。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与事前公众参与不足有很大关系。倘若在事前有充分的公众参与,公众意见能借此得到来自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方面的重视和回应,那么群体性事件是能够事先就得到有效预防的。事前参与是环境事务有效治理的前提,为此必须重视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障环境状况的公众知情权。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涉及的企业或单位和相应的环评机构,应就项目本身涉及的环境问题,选择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与媒介,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或者如新闻发布会和免费印刷品等,公开披露环境影响的相关消息。与此同时,为了公众可以明确建设项目或规划将产生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把信息容量和公众理解力两个因素纳入考量。
信息公开必须遵守以下的流程:一是在环评机构确定之后,先进行相应的简要信息的公布,例如把计划建设项目或是规划内容、建设单位及环评机构等信息传达给公众;二是在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报告书之前,率先将公众参与和环评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三是政府环保部门应在受理环评报告书后,以方便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如在其政府网站门户,公告环评报告书受理的相关信息。
在实践过程中,最典型的就是一些重大项目的环评信息在其环评的早期就已经进行了信息公开,但是民众却强调并不知情。例如,在厦门因为PX建设而爆发的市民抗争中,厦门市政府相关部门反复强调他们的工作合乎规定,相关部门早在环评阶段就已经进行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但实际情况却是当地市民似乎并不了解和知情;无独有偶,在宁波的PX事件中,当地政府于环评阶段同样也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信息公开,而直到项目推进时,公众对此才有了剧烈的反应甚至过激行为。因此,实例表明:单纯在程序层面上实行在环评阶段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的规定,与社会公众一定获知了相关信息并不画上等号。公众是否清楚准确地知道相应的环评信息,这与信息的公开程度和公开方式有十分紧密的关系。相关部门还要明确的是,公众对项目的认知程度、其自身的环境素养和环保意识的变化会引起公众对项目未来环境影响判断的变化。
第二,环境决策参与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同样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大重要原则。公民治理理论要求公民以“积极的公民”资格参与到环境决策中去,在相互依存的环境中和政府有关部门合作,共同管理环境事务和分享环境决策权。公民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不但是公民表明意愿的过程,更是公民实现自身主体性的过程。公民参与环境决策不仅有利于培育“积极的公民”,消减公民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陌生感与失落感,更加有利于在公民和政府之间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使公民在环境决策过程中能够真正发挥出积极作用。
2. 过程参与
作为参与式民主理论在现实领域中运用的实践,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也是公民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积极主动参与到环境治理,尤其是参与到环境决策过程中去,只有这样自身的正当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才能更好地避免被侵犯。由此,需要重新来界定公民和政府官员在环境决策中的角色,即明确公民作为环境决策的主体地位,政府官员的角色表现为帮助和协调公民参与决策,和公民一同努力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环境治理的目标。借此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公民的能动性,进而实现公民对环境的治理。
过程参与既包括环境决策的参与,也包括环境评估的参与。其中,环境决策主要是指环境项目的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在政策筹备阶段,广征民意并向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实行小范围内的试验并对环境政策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在政策制定阶段,公民可以表达自身对政策的意见,拥有对政策一票否决的权利,并且公民可以对政策的每个条文及可行性进行质询和辩论,相关个人和社会组织能够全过程参与政策的制定,继而最大程度地促使制定出能实现好且维护好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尽可能地去减少政策制定带来的环境污染和民众利益受损等不良衍生物。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PE)指出,能起到实际作用的公众参与有以下几个必不可少的方面:(1)辨别出拟建工程或规划所影响到的利益相关者,即受影响的个人或组织;(2)将有利于理解的、准确的、客观的且及时的信息告知公众;(3)在政策制定者和受影响的群体之间开展积极有效的对话;(4)广泛听取民意,深入了解民众真正的需求;(5)对政策实施后的效果及公众对决策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与反馈。
鉴于此,环境决策的多中心化再造,应该重点围绕公民个体层面着实加以展开,重点在扫清不利于公民实行自身权利的阻碍因素,为公民理性地参与创造条件,促成公民参与能力的提升。详细内容可以归纳如下:
一是明晰参与公众的范围。参与的公众不应该只有个人,还需有大众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众的最显著要求是代表性与普遍性兼而有之。在环评过程中,应该落实公众参与环评的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适时使用代表人制度,通过推选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委托人利益的代表参与到环评程序里,真正发挥出公众参与环评的效果,从而使环保领域里形式化的公众参与消失。
二是明晰公众参与的方式与时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有听证会、座谈会、民意调查、公告、一般公开说明会、全民表决和公众提问等各类。参照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立法状况和实践情况,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成不变和照本宣科,要根据不同情况下的实际条件,将参与方式进行组合运用。
三是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虽然我国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条文中明确写到了国家积极鼓励公众参与,但是相关的条目里面却并没有阐述清楚公众参与程序的有关信息,公众不能从中明确地了解到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该法律文书只是从形式上确定了公众可以参与,但在现实情况下的公众参与实践仍然处在举步维艰的地步。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开展工作,明确和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避免公众参与只是停留在表面功夫上。
四是加强政府与企业和公众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应该建立起一种制度化的,多元主体都能参与进去的沟通协商机制,借此机制来进行社会治理,解决社会冲突。这种沟通协商机制至少需包含四方面的内容:(1)以政府作为主导的沟通协商机制;(2)自上而下的多层次沟通协商机制;(3)对应自上而下建立的自下而上的多层次沟通协商机制;(4)基于政府内部的沟通协商机制。
环境评估参与是过程参与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建立环境评估的机制,无论是对厘清整体上可能造成的环境损害,还是对最大限度地消减这种潜在的损害,都是十分关键的。因此,在项目动工之时,政府及与项目相关的企业或是单位应该做好一项准备工作,对项目可能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做一个较为全面且客观的评估。
进行环境评估时,在一般情况下,是以受到环境的“直接影响”或以存在“利害关系”作为事实依据来进行识别利益相关者,这之中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世界银行指出,作为项目开发者,其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判定和识别,这方面的内容除了包括项目的可能受益者,还含有可能遭受风险者和利害关系者。并且,世界银行还确定了影响的因素,如影响的居民范围或程度、影响的持久度、影响的强度以及影响是否可以恢复等。[16]根据实际的操作情况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较为普遍地按照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即空间距离来进行识别和判定工作,而评价范围又根据水、气、声、辐射等环境要素对其的不同影响而各不相同,具体而言,分别有大气、水环境、声环境和辐射等影响范围。
作为公众参与方法中最为严格的一种,听证会同样也是环境评估最为正式的参与形式。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听证可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最大的区别是正式听证的最终结果可以作为决策部门做出相应有法律效力决定的依据,而非正式听证主要是向公众或当事人提供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机会,在这种听证形式下,决策部门并不一定以听证的内容来作出最终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提升环境评估的有效性,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去扩大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不断地去增进与发展公众参与的形式,并且在公众参与的实践中提高其组织化水平。建立与公益组织的合作关系,营造平等的沟通氛围,充分发挥出如NGO等各类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推进他们参与到环境评估中去。另外,在政府层面,环保部门或者决策部门更需要广泛听取民意,他们可以通过例如民意调査、听证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除此之外,可以定期由有各公益组织、环保组织代表参与,协同民众推选的代表一起,在各级环保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环境相关事务的审议会。伴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开展此类工作时还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在各级政府官方的网络平台上参与政府的在线沟通、在线咨询和民意调查等,公众将自己的声音直接传递给政府,从而参与到环境政策问题的决策中去。
3.末端参与
完善公众的意见反馈机制。进行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尤其重视环保竣工验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境项目的竣工需要公众参与进行评估和验收,只有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竣工阶段的公众参与主要包括对环境项目的监督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是否安全可靠。同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机制,建构起一套完善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司法救济机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环境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完善和健全环境保护的信访处理和信息沟通机制。环境信访作为收集环境污染信息、反映环境矛盾和解决环境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渠道,应该与信息科技的发展趋势相结合。应该利用先进的技术平台和手段,以疏通信息渠道和环境信访为主线,以解决现实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为核心,进而依法有效地规范群众的环境信访行为以及其他各类环境信访工作行为。
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诉讼是一种由利益受损方采取的极端措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立法过程中极为重要,这源于环境侵害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侵害。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众有权对造成环境损害的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在停止侵害、补救、赔偿损失的措施基础上,对责任人给予行政、民事等形式制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公众可通过环境诉讼参与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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