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1 结构可靠性分类
结构功能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能否达到规定要求,是以结构的两种极限状态来划分的,其中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主要考虑安全性功能,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主要考虑适用性和耐久性功能,这两种极限状态均规定有明确的标志和限值。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最大承载力或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等);
(2)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的塑性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定限值。当结构或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破坏(包括裂缝);
(3)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3.1.1.2 鉴定的类别及适用范围
按照结构功能的两种极限状态,结构可靠性鉴定可以分为两种鉴定内容,即安全性鉴定(或称承载力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或称正常使用鉴定)。根据不同的鉴定目的和要求,安全性鉴定与使用性鉴定可分别进行,或选择其一进行,或合并成为可靠性鉴定。各类别的鉴定有不同的适用范围,按不同要求,选用不同的鉴定类别。
1.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
(1)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2)房屋改造前的安全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的检查。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有安全问题。
2.可仅进行使用性鉴定的情况
(1)建筑物日常维护的检查。
(2)建筑物使用功能的鉴定。
(3)建筑物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专门鉴定。
3.应进行可靠性鉴定的情况
(1)建筑物大修前的全面检查。
(2)重要建筑物的定期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鉴定。
(4)建筑物超过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
(5)为制定建筑群维修改造规划而进行的普查。
当鉴定评为需要加固处理或更换构件时,根据加固或更换的难易程度、修复价值及加固修复对原建筑功能的影响程度,补充构件的适修性评定,作为工程加固修复决策时的参考或建议。
当要确定结构继续使用的寿命时,还可进一步作结构的耐久性鉴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