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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前的准备与评定方法

时间:2023-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若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出表3-8中Bs级界限,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3-8中Bs级的界限,评定为Cs级。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3-16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注:1.表中m为建筑物鉴定单元的楼层数。
2.当计算的含有低一级构件的楼层数为非整数时,可多取一层,但该层中允许出现的低一级构件数,应按相应的比例进行折减(即以该非整数的小数部分作为折减系数)。

(3)当上部承重结构的正常使用性需考虑侧向(水平)位移的影响时,可采用检测或计算分析的方法进行鉴定,但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级。

1)对检测取得的主要是由风荷载(可含有其他作用,但不含地震作用)引起的侧向位移值,应按表3-12的规定评定每一测点的等级,并按下列原则分别确定结构顶点和层间的位移等级:

①对结构顶点,按各测点中占多数的等级确定;

②对层间,按各测点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根据以上两项评定结果,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侧向位移使用性等级。

2)当检测有困难时,允许在现场取得与结构有关参数的基础上,采用计算分析方法进行鉴定。若计算的侧向位移不超出表3-8中Bs级界限,可根据该上部承重结构的完好程度评为As级或Bs级。若计算的侧向位移值已超出表3-8中Bs级的界限,评定为Cs级。

(4)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上述第(2)款和第(3)款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按各种主要构件及结构侧移所评等级,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

2)若上部承重结构按上款评为As级或Bs级,而一般构件所评等级为Cs级,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①当仅发现一种一般构件为Cs级,且其影响仅限于自身时,可不作调整。若其影响波及非结构构件、高级装修或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则可根据影响范围的大小,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等级调整为Bs级或Cs级。

②当发现多于一种一般构件为Cs级时,可将上部承重结构所评等级调整为Cs级。

(5)当需评定振动对某种构件或整个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响时,可根据专门标准的规定,对该种构件或整个结构进行检测和必要的验算;若其结果不合格,应按下列原则对上述第(2)款及第(4)款所评的等级进行修正:

1)当振动仅涉及一种构件时,可仅将该种构件所评等级降为Cs级;

2)当振动的影响涉及整个结构或多于一种构件时,应将上部承重结构以及所涉及的各种构件均降为Cs级。

(6)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上述第(5)款的规定,而直接将该上部承重结构定为Cs级:

1)在楼层中,其楼面振动(或颤动)已使室内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或已明显引起人体不适感;

2)在高层建筑的顶部几层,其风振效应可使用户感到不安;

3)振动引起的非结构构件开裂或其他损坏,可通过目测判定。

3.5.3 围护系统

(1)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该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及其承重部分的使用性等级进行评定。

(2)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3-16规定的检查项目及其评定标准逐项评级,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表3-16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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