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其他防护设施系指隔热、保温、防尘、隔声、防湿、防腐、防灾等各种设施。
1)一般情况下,可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的使用功能等级;
2)当鉴定的房屋对表中各检查项目的要求有主次之分时,也可取主要项目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等级;
3)当按上款主要项目所评的等级为As级或Bs级,但有多于一个次要项目为Cs级时,应将所评等级降为Cs级。
(3)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第3.5.2节第(2)款评定其每种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系统承重部分使用性等级。
(4)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分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较低的等级确定。
(5)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规定鉴定评级外,尚应按现行专门标准进行评定。若评定结果合格,可维持所评等级不变;若不合格,应将所评的等级降为Cs级。
3.6 混凝土结构鉴定单元安全性和使用性评级
1.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1)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等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2)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章中混凝土结构子单元安全性鉴定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评定结果按其中较低等级确定;
2)当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按上款评为Asu级或Bsu级,但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等级为Cu级或Du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鉴定单元所评等级降低一级或两级,但最后所定的等级不得低于Csu级。
(3)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建筑:
1)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到其威胁;
2)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4)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的计算值相比,有下列变化时,可判其承重结构可能有异常,但应经进一步检查、鉴定后再评定该建筑物的安全性等级:
1)建筑物基本周期显著变长(或基本频率显著下降);
2)建筑物振型有明显改变(或振幅分布无规律)。
2.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1)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使用功能问题进行评定。
(2)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章中混凝土结构子单元正常使用性鉴定的评定结果,按三个子单元中最低的等级确定。
(3)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上述第(2)款评为Ass级或Bss级,但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将所评等级降为Css级:
1)房屋内外装修已大部分老化或残损;
2)房屋管道、设备已需全部更新。
3.7 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可靠性评估
1.可靠性评级
(1)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第3.2节第(3)款划分的层次,以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鉴定结果为依据逐层进行。
(2)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可采取直接列出其安全性等级和使用性等级的形式予以表示。
(3)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可根据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评定结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该层次安全性等级低于bu级、Bu级或Bsu级时,应按安全性等级确定;
2)除上述第(1)项情形外,可按安全性等级和正常使用性等级中较低的一个等级确定;
3)当考虑鉴定对象的重要性或特殊性时,允许对本节上述第2)项的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
2.适修性评估
(1)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若委托方要求对Csu级和Dsu级鉴定单元,或Cu级和Du级子单元(或其中某种构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时,宜对其适修性进行评估。
(2)适修性评估按混凝土结构鉴定评级标准要求进行,并可按下列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建议:
1)对评为Ar、Br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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