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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鉴定原则

时间:2024-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应进行现场检测鉴定。符合或基本符合抗震鉴定标准要求,即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主体结构符合鉴定标准要求,而少数、次要部位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可结合建筑维护修理进行处理。改变用途的房屋仍然应采取加固措施,以达到该类房屋的抗震要求。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1.建筑抗震鉴定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1)资料收集,包括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或修改通知单)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对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应进行现场检测鉴定。

(2)调查,包括建筑现状与原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有无增(扩)建或改建以及其他变更结构体系和构件情况,调查施工质量和维修状况,如有无剥落、开裂、不均匀沉陷、腐蚀,变形缝宽度不足或缝隙被堵塞等的非抗震缺陷。

对震后建(构)筑物,尚应仔细调查经历该地区烈度的地震作用下,建(构)筑物的实际震害及其破坏机理。

(3)根据各类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并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建(构)筑物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1)建筑结构布置的规则性、结构刚度和材料强度分布的均匀性;

2)地震作用传递途径的连续性和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分析;

3)结构构件、非结构构件间连接的可靠性;

4)结构构件截面形式、配筋构造等的合理性;

5)不同类型结构相连部位的不利影响;

6)建筑场地不利或危险地段上基础的类型、埋深、整体性及抗滑性。

(4)对现有建筑的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提出抗震加固对策。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实际情况,考虑使用要求、城市规划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有关建筑物原有缺陷等非抗震问题也应一并考虑,加以阐明。整体抗震性能的评价分下列五个等级。

1)合格。符合或基本符合抗震鉴定标准要求,即遭遇到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2)维修处理。主体结构符合鉴定标准要求,而少数、次要部位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可结合建筑维护修理进行处理。

3)抗震加固。不符合抗震鉴定标准要求而有加固价值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加固。大致包括:

①无地震作用时能正常使用的建筑;

②建筑虽已存在质量问题,但能通过抗震加固使其达到要求;

③建筑因使用年限久或其他原因(如腐蚀等)导致抗震所需的抗侧力体系承载力降低,但楼盖或支撑系统尚可利用;

④建筑各局部缺陷较多,但易于加固或能够加固。

4)改变用途。抗震能力不足,可改变其使用性能,如将生产车间、公共建筑改为不引起次生灾害的仓库;将使用荷载大的多层房屋改为使用荷载小的次要房屋等。改变用途的房屋仍然应采取加固措施,以达到该类房屋的抗震要求。

5)淘汰更新。缺乏抗震能力而又无加固价值的建筑,应结合城市规划要求予以拆除。若是不能拆除的,则要按城市规划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如:在单层厂房内设防护支架,危险烟囱、水塔周围划为危险区,拆除装饰物、危险物及卸载等。

2.建筑抗震鉴定的区别对待

各种情况建筑物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例如: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可按结构体系、结构构件的配筋、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等因素对整个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可按结构体系、房屋整体性连接、局部易损部位的构造及填充墙和框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个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例如,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中梁柱节点的连接形式,判明是框架结构还是梁柱结构,是双向框架还是单向框架;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例如,女儿墙、出屋面砖烟囱等构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如煤气泄漏或化学有毒物溢出)的部位。

(3)综合评定时,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应区别对待。例如: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中,当填充的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砌体部分因侧移刚度大而分担了框架的一部分地震作用,受力状态与单一的砌体结构不同;框架部分也因两者侧移的协调而在连接部位形成附加内力。

3.建筑的分级抗震鉴定

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这是筛选法的具体应用,分述如下。

(1)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一级鉴定的内容较少,方法简便,容易掌握又可确保安全;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

当有些项目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必须进行第二级鉴定。

(2)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第二级鉴定的方法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

两级鉴定的方法,用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办法,来解决建筑物中繁杂的抗震问题。

4.建筑的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应符合下列宏观控制要求。

(1)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

(2)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将引起变形集中或地震作用的集中,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进行鉴定。

(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结构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承受重力能力的部件或构件,进行鉴定。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4)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符合抗震要求并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的抗震鉴定要求。

(5)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对装配式单层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6)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该符合不致倒塌伤人的要求;对位于出入口及临街设置的构件(如门脸等),应有可靠的连接或本身能够承受相应的地震作用。

(7)结构构件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抗震规范规定的最低要求。

(8)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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