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面处理
(1)原构件混凝土界面(黏合面)经修整露出骨料新面后,尚应采用花锤、砂轮机或高压水射流进行打毛;必要时,也可凿成沟槽。其做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花锤打毛:宜用1.5~2.5 kg的尖头錾石花锤,在混凝土黏合面上錾出麻点,形成点深约3 mm、点数为600~800点/m2的均匀分布麻点;也可錾成点深4~5 mm、间距约30 mm的梅花形分布麻点。
2)砂轮机或高压水射流打毛:宜采用输出功率不小于340 W的粗砂轮机或压力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附录C要求的水射流,在混凝土黏合面上打出方向垂直于构件轴线、纹深为3~4 mm、间距约50 mm的横向纹路。
3)人工凿沟槽:宜用尖锐、锋利凿子,在坚实混凝土黏合面上凿出方向垂直于构件轴线、槽深约6 mm、间距为100~150 mm的横向沟槽。
当采用三面或四面新浇混凝土层外包梁、柱时,尚应在打毛同时,凿除截面的棱角。
在完成上述加工后,应用钢丝刷等工具清除原构件混凝土表面松动的骨料、砂砾、浮碴和粉尘,并用清洁的压力水冲洗干净。若采用喷射混凝土加固,宜用压缩空气和水交替冲洗干净。
(2)原构件混凝土的界面,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涂刷结构界面胶(剂);结构界面胶(剂)的进场复验,应符合《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第4.9.2条的规定;界面胶(剂)的涂刷方法及质量要求应符合该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施工图说明的规定。
对板类原构件,除涂刷界面胶(剂)外,尚应锚入直径不小于6 mm的Г形剪切销钉;销钉的锚固深度应取板厚的2/3,其间距应不大于300mm,边距应不小于70mm。锚固销钉用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的要求。
(3)在原构件钢筋的外露部分除锈时,若发现锈蚀已导致其截面严重削弱,尚应通知设计单位,并按设计补充图纸进行补筋。
(4)涂刷结构界面胶(剂)前,应对原构件表面界面处理质量进行复查,不得有漏剔除的松动石子、浮砂以及漏补的裂缝和漏清除的其他污垢等。
2.新增截面施工
(1)新增受力钢筋、箍筋及各种锚固件、预埋件与原构件的连接和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的构造规定和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 50204—2002)的规定。
(2)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留置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3)若试块不慎丢失、漏取或受损,或对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有怀疑时,应经监理单位核实并同意后,由独立检测机构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附录T的规定,选用适宜的现场非破损检测方法推定新增混凝土强度。
(4)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浇筑完毕后应及时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在12 h以内开始浇水养护。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 d;对掺用缓凝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 d。
3)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水质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表面有凝结水。
5)混凝土强度达到1.2 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
1)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2)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或混合料的技术性能确定;
3)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覆盖时,应涂刷养护剂[养护剂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混凝土养护剂》(JC 901—2002)的要求]。
3.施工质量检验
(1)主控项目。
1)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缺陷,应按表6-4进行检查和评定;其尺寸偏差应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对重要部位尺寸所注的允许偏差进行检查与评定。
表6-4 新增混凝土浇筑质量缺陷
注:1.当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时,若发现有麻面、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等外形缺陷,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后,重新检查验收。
2.灌浆料与细石混凝土拌制的混合料,其浇灌质量缺陷也应按本表检查和评定。
2)新增混凝土浇筑时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或超声波法检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3)新旧混凝土结合面黏结质量应良好。锤击或超声波检测判定为结合不良的测点数不应超过总测点数的10%,且不应集中出现在主要受力部位。
检查数量:每一界面,每隔100~300 mm布置一个测点。
检验方法:锤击或超声波检测。
注:超声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的规定执行。
4)当设计对使用结构界面胶(剂)的新旧混凝土黏结强度有复验要求时,应在新增混凝土28 d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当日,进行新旧混凝土正拉黏结强度(ft)的见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ft≥1.5 MPa,且应为正常破坏。
检查数量: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附录U抽样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附录U规定的方法进行。
5)新增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抽样检验结果应合格。其抽样数量、检验方法以及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 50204—2002)的规定;但对结构加固截面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梁类构件,为+ 10 mm,-3 mm;
②对板类构件,仅允许有8 mm的正偏差,无负偏差;
③对墙、柱类构件,底层仅允许有10 mm的正偏差,无负偏差,其他楼层按梁类构件的要求执行。
(2)一般项目。
1)新增混凝土的浇筑不宜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的检查与评定应按《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2010)进行。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2)新增混凝土拆模后,应对构件的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其检查数量、检验方法以及允许偏差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1年版)》(GB 50204—200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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