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香港公屋的区位选择与就业问题
(1)公屋带动新城建设
香港特区政府为了推动香港新城建设,开发市郊土地的市场价值,在1972年提出了十年建屋计划。政府对新城的公屋、商业、教育、医疗、工业、交通等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新城发展将集中于市区的人口有效地分散至新界各区。经过20多年的新城建设,新界居民占全港人口的比例由23.3%上升到49.9%,居住公屋的人口占到新界人口的62.8%,缓和了香港居住紧张的问题。
(2)公屋的区位选择以公共交通为主导
在原先公屋的规划阶段中,香港特区政府将土地发展的成本及安置一个公屋单位的成本作为新城选址的优先考虑因素。但从新市镇发展的情况来看,当初的判断有失偏颇,如今在相同的价格条件下,交通网及就业的机会成为居民选择居住地方的先决因素。香港现行的公屋规划是步行为尺度,同时非常注重公交与住区的接驳、步行的舒适性、停车配置等方面。
(3)“自给自足”解决就业
在居民就业方面,香港实行的是新城工业用地与劳动人口互相配合的原则。香港特区政府希望通过廉价工业用地、丰富的人力资源及良好的基础设施吸引私人市场来新城创造就业机会。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特区政府没能处理好生活与配套、居住与就业的关系,导致这项政策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2)新加坡新镇与组屋选址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以建立能够自给自足的新市镇为目标,而非单一功能的住宅区。这类新镇一般从大型综合类居住项目发展而来,能够相对独立于城市中心且有相对完善的配套设施。因为新加坡国土狭小,新镇中政府组屋密度高、层数多,新镇更像是高度集约发展的大城市系统中的一个结点,通过快速交通体系将新镇与城市中心紧密联系起来。新镇内一般会于边缘地带预留10%~20%的土地用于建设工业配套设施。另外,为了增强居民生活的归属感,政府在拆迁安置时也会对新旧住区的距离加以充分考虑。
新加坡分为五个区域,五个区域内共有55个规划区(Development Guide Plan,DGP),其中33个规划区内包括23个新镇(New Town)。每个新镇约4万~10万户,有五至八个邻里(Neighborhood),每个邻里组一般有四至八栋组屋。新加坡组屋采用了“邻里中心”的规划思想。组屋区一般分为三级,不同用地规模与建设规模对应着不同服务范围的居住规模。1991年五个区域概念取代了原先的环形规划概念,新规划的要点在于在市中心周围设立区域中心,且要求区域中心均衡分布于全岛,这样既能提供就近就业的机会,也可以推进居民活动,进而缓解市中心的资源压力。新规划的运用使人们得以享受更高质的多样化住宅。
3)欧美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的选址
(1)美国的公共住宅(可支付住宅)
可支付住宅是美国应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美国可支付住宅主要由社区发展社团(Commun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CDCs)和民间非营利私人公司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到工程施工,政府主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
由于美国城市化进程已趋稳定,非营利发展公司和CDCs在决定公共住宅的规模和选址时,主要基于成熟社区的需要考虑。为了使得低收入住区有良性发展,在片区控制性规划中会特别考虑使其尽量融入大社区,也会将低收入住区的选址定在交通发达的地段以为低收入群体就业提供便利,同时还应注意其选址的多样化。
美国住房与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HUD)自1970年起,以不同收入阶层混合居住的发展策略取代了原先集中建设公共住宅的做法。为分散贫困人口,HUD主要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将待开发的公共住宅单元分散到既有中高收入邻里中;二是将可支付住宅和一般商品住宅混合开发,其中两类住宅的配建比例根据当地住房市场的状况确定。
(2)英国的可支付住宅
英国可支付住宅(Affordable Housing)是地方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行政干预提供的廉价住宅。为防止空间聚集导致的社会问题和反社会行为,英国的可支付住宅一般均匀分布在城市边缘以避免大规模的可支付住宅在城市内集聚,这种布局方式也有利于增进社会各阶层间的交互,使得可支付住宅的低收入群体获得更便利的生活环境。不同社会群体的街道混合居住,形成了更具活力的城市生活景象,也为低收入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除了英美之外,欧洲其他国家也采取了类似政策,即将低收入群体住房分散到一般住区中,以促进不同阶层群体间的交流,例如德国慕尼黑市政府特别规定,房地产商新建的住宅区中必须有20%的面积用于福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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