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谁来评价政策的质量
阅读各种新闻,经常能发现这样的现象:一项政策刚出台,马上就能获得来自制定机构及其专家的大量好评,而政策的实际运行情况却往往未必如此。很难猜想这种政策颂歌,能为政策制定质量的真正改善与提高带来什么益处。
照理说,任何一项政策后果的完全展现,都有一个很长的滞后期,根据国外政策专家的研究,这个滞后期通常有10年到15年的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一项重大政策的质量评价,是很复杂的工作。那种第一时间的评论大多是缺乏根基的。一个好的政策评论空间的存在,是需要有成熟的公共领域与完善的市民社会作为基础的,而这些条件我们目前并不够完备。因此,评价一项科技政策质量与后果的任务,只能通过另一种方式来实现。那么,究竟该由谁来评价一项科技政策的质量呢?
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政策测度链条,应该包括如下三个环节:测度主体、测度手段与测度对象。为了保证测度结果的客观与公正,这三个环节涉及的问题是:由谁来测度?采取何种测度手段能够取得更好的结果,测度对象的外延边界问题。本文只探讨第一个问题。
任何政策在出台之前,都宣称要公平与公正,这是政策的伦理约束;其次是政策的质量与效率问题,这是政策作为公共物品的价值指标。然而,事物发展过程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导致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存在政策失灵的可能性。一项好的政策可能会极大地推进事物的发展进程,而一项错误的政策不但造成巨大的资源损失,而且其负面效果很难消除。
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可能性与风险无形中都加大了。为了有效地避免未来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政策失灵”、“政策黑洞”与“政策阴影”效应,保证制定的政策符合伦理要求,则应本着最先切蛋糕者,必须最后分得蛋糕的原则,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策初衷不至于从起点处就失真。基于此,为了保证最起码的政策评论质量,政策的评论主体必须是政策的受众,即只有政策受众才能真正提供客观的、有价值的评价意见,以及发现一项政策存在的质量缺陷。
切蛋糕的游戏,必须保证政策制定者应主动回避对政策质量的判断,否则,这种评价与测度很容易出现失真现象。危害更大的是,这种负荷利益的政策评价,往往会成为制定者的探空气球。常言说: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无法进行真正比赛的;同理,它也无法达到真实政策质量评价的目的。所以,对这种目前流行的政策评价主体,必须采取退出与回避机制。
那么,应该由谁来评价一项政策呢?在笔者看来,评价应该由这项政策的主要受众做出,因为只有政策受众才是最关心自己切身利益的。比如对当下科研体制中流行的数量化考评体制的评价,只有科技共同体才最有发言权。如果让非政策受众的其他行业的人员评价,一则容易出现评价群体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二则由于对政策目标与实施后果的陌生,导致评价本身的质量不高,这样如何能够达到评价一项政策的质量的目的呢?
因此,只有具体政策受众展开的政策评论,才能真正发现相关政策的运行质量。同时,这种做法还有一种好处,即可以最大限度地划定评论主体的边界,否则,就容易出现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有意或无意地误导而引发群体无意识地起哄与非理性等现象,出现所谓的“舆论暴力”。再者,政策评论主体边界的扩大是有条件的,换言之,一个高度发达的民主社会,应倾向于采用公共选择的一致同意的模式。
然而,我国的现实背景是民主化进程还没有完全实现,公众的科学素养还不够高,达不到完全参与的要求。这就决定了参与政策质量测度的评论主体,最好是该政策的直接受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现政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本身存在的先天缺陷,从而达到真正改善政策质量的目的,否则,将出现议而不决的断裂局面。
这并不是要限制公众参与政策质量评价的权利,而是说,只有事关民生的政策,才要求广大公众积极参与政策质量的评价,因为广大公众拥有足够的、关于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这种条件决定了公众有权积极参与事关民生的政策质量评价,而且这种评价往往很准确。比如对医疗改革政策的评价,政策制定者的评价结论就缺乏可信性,而广大公众的评价结论,才能揭示出医疗政策中存在的真正问题。还有诸如公众对最近物价连续上涨的CPI指数的评论,这是由于公众对此有充分的经验和常识。相反,对一项远离民生的具体政策,则只有具体的政策受众的评价结论,才能真正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因为,他们是这项政策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或者受损者。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好的政策质量评价的实现不是依靠人数的多寡,而是靠政策真正受众的理解与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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