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政府失灵的表现
政府失灵有很多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干预过度或不足、内部性、外部性、分配不公平等方面。
1.干预过度或不足
一方面,在政府干预中,由于受益者和支付者是分离的,产出的价值与投入的成本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就意味着信息资源被低效率甚至无效率配置的机会大大增加了。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保守的政府官员通常更倾向于投入过多的成本和采取过多的干预行动,而这些成本和行动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可能会滋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政府干预的过度体现在过于宽泛的干预范围、过于强硬的干预措施等方面,其实质是政府干了“不该干”的事。政府干预过度主要表现在剥夺市场主体的决策权、过度剥夺市场主体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市场主体的权利范围等方面。
另一方面,政府干预过程也可能会出现干预不足的现象。政府干预的不足体现在过于狭窄的干预范围、过于软弱无力的干预措施等方面,其实质是政府不干“该干”的事。政府干预不足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即:第一,制度层面的原因。如因制度滞后而使政府不作为或因权责不明而互相推诿等。第二,执行层面的原因。虽有制度的明确规定,但由于干预行为对干预者无利可图甚至带来其他风险而放弃其职责。第三,资源层面的原因。因为干预需要消耗资源,如果资源不足,则不能进行有效干预。[20]
不论是干预过度还是干预不足,本质上都是政府失灵。
2.内部性
由于存在着决策行为的主观性、生产的垄断性以及产出的非确定性和难以度量性,政府机构经常产生一些与其理应发挥的公共职能不太相干的“私人”组织目标,即所谓的内部性。这里所说的“私人”组织目标,指的是满足政府机构自身特殊利益的目标,而不是满足社会公众利益的“公共”目标。例如,预算内部性、技术进步内部性、信息获取和控制内部性分别意味着政府官员在进行决策时将机构自身的预算规模最大化、技术现代化以及获取和控制信息以满足“私”用目的作为机构努力的目标之一。[21]
内部性是由供给方(即政府官员)引起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增加供给,使政府机构的成本上涨,出现了多余而不是必要的成本。如同外部性会影响经济活动的结果一样,内部性也会使政府干预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的(社会希望的)结果之间出现偏差,从而产生政府失灵。当然,两者在表现形式上还是有差异的,因为由市场手段引起的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经济行为者在进行决策时没有或无法将应该考虑的外部成本和外部收益考虑进去,从而使信息资源共享偏离社会有效的共享水平;而由政府干预引起的内部性的存在却意味着政府官员在进行决策时将不应该考虑的内部成本和内部收益考虑了进去,从而使信息资源共享偏离社会有效的共享水平。
3.外部性
政府干预常常会派生出某些并没有在决策时予以考虑的副作用,而这些副作用又被施加给了无关的第三方。这些副作用可能是负的、正的或者兼而有之。例如,当政府机构建立起一套网络使用标准,以防止网络用户因在因特网上下载信息包而使其他用户被迫承担拥塞的外部成本的时候,却造成了某些网络软、硬件开发商的商品销售利润的急剧下跌以及另外一些网络软、硬件开发商的商品销售利润的骤然上升。
政府干预的外部性常常无法预测。这是因为,政府官员所进行的干预决策,往往不是完全地由客观实际情况决定的,而是更多地融入了其主观的愿望和情感(如同情心)。此外,政府官员缺乏足够的信息能力,以及在进行干预时乐于使用笨重的“机器”,也往往容易使政府干预的后果远离社会期望的目标。
4.分配不公平
政府干预的手段不管有多少变种,本质上都是一部分人(政府官员)以“施压”的方式强行将手中的权力有意地交给某些人而不交给另一些人。这势必会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例如,税收来自于所有纳税人,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它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即将这些税收用于资助由所有纳税人参加的市场活动,但事实上,受益者却常常是某些特定的集团。这种分配不公很容易导致某些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和其他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大政府干预的成本,引发政府失灵。
政府失灵还表现在它常常顾此失彼,即在弥补一种市场缺陷的同时往往会导致另一种市场缺陷的产生或加重。例如,对于可实现排他性的公共物品信息,借助于知识产权法,知识商品原创者可以有效地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保护其自身利益,如使其收回成本、获得利润等,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弥补市场在处理这类信息方面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但是,知识产权法在保护了知识商品原创者的利益的同时,又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不公平,即使知识商品原创者成为市场上该知识商品唯一的提供商,从而导致非自然的垄断,引起新的市场失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