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市场与政府的选择
根据以上研究,可以看出,简单地阐明市场作用与政府干预作用的谁强谁弱是不太现实的,因为这两种手段在信息资源优化配置问题上都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市场手段具有极强的资源配置功效,但它却存在自身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市场失灵现象;政府干预在纠正信息市场失灵方面堪称楷模,但政府干预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其自身同样具有无法清除的缺陷,同时也不能完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一个既定的经济活动,究竟应该选择哪种或哪些手段呢?
可以从两种手段发生作用的条件来考察这一问题。
从发生作用的条件来看,市场手段是一种自组织手段,不管人们(经济行为者、社会公众、政府官员等)喜不喜欢,也不管现行的经济体制接不接受,它都会在市场运行中自行发生作用。因此,只要有市场,就一定有存在于其中的市场手段。经济活动会自发地选择市场手段,并且不会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而迫使市场手段完全退出舞台。政府干预是一种人的行为,是否选择该手段完全取决于政府官员的决策。
由此可见,市场手段总是一个必选的手段,是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事实上,市场手段的作用不仅表现在自我调节市场行为方面,而且还表现在能动地改善政府干预行为和弥补政府失灵方面。例如,在政府干预的作用下,经济活动中的某些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可能只存在唯一的生产和提供者。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垄断性生产和提供,以及随之而来的信息资源共享低效率甚至无效率就无法避免。市场手段的注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如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未来可能的进入者通过了解相关的信息可以成长为间接的竞争对手,进行可替代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提供等。又如,专利法的作用会使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技术的唯一拥有者,从而引发垄断行为。将市场因素注入政府干预领域中,可以缩小政府失灵的影响范围,如通过专利技术贸易促进市场竞争,从而减轻垄断性程度等。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C.L.Schultze)在《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用》一书中所指出的,将市场手段的力量渗透到政府干预领域中,至少可以带来以下几个潜在的好处:[22]
①可以减少政府干预对整个社会和官僚化的需要。
②可以减少政府对信息以及详细的、经常出错误的成本-收益分析的需要。
③促使政府改革(如在私有领域中提供一种促进技术变化的动力),以使政府干预向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努力。
既然市场手段是一个必选的手段,那么,前面的问题就可进一步归结为是否有必要再选择政府干预手段的问题。
一般来说,政府干预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出现的。是否选择以及如何选择政府干预手段,需要结合市场失灵的具体情况,并顺序地思考以下问题。
①市场手段所引发的市场失灵究竟有何表现?
②市场失灵是否影响到了信息资源配置和共享效率?
③政府干预能不能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④政府干预需要投入多大的成本?
⑤政府干预会引发哪些政府失灵?
⑥政府失灵对信息资源配置和共享效率有何影响?
⑦政府干预是否比不干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努力更好?
⑧是否还有除市场和政府之外的更好的解决方案?
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不应仅仅是粗线条的。为了防止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需要谨慎而又大胆地深入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权衡利弊得失。
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如同市场手段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一样,政府干预手段一般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些极度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早已证明了这一点。一般来说,政府干预是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而提出来的,通常只尝试用于解决那些信息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23]因此,政府干预的市场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在弥补市场失灵方面是否具有针对性。例如,当市场出现垄断行为时,反垄断立法和其他相关的政府干预措施可以有效地减轻该市场缺陷,而与之无关的政府干预措施则无法奏效,甚至产生消极的影响。
可见,在经济活动中,信息资源配置手段的合理选择是极其困难和复杂的,它既不是在完善的市场和有缺陷的政府之间的选择,也不是在经常失灵的市场和完善的政府之间的选择,而是在经常失灵的市场和肯定有缺陷的政府之间寻求某种妥协,以达到扬长避短、相互补遗的目的。现实而合理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在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以政府干预之长弥补市场之短,同时又以市场之长来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和政府两种机制的最优组合,即经济学家所推崇的“凸性组合”。[24]在具体地进行市场和政府干预决策的时候,应该全面而合理地进行不同程度搭配的比较和选择,包括市场手段应该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政府干预应该从哪些角度、在哪些领域、哪些时段、以何种方式和原则进行,不同的手段应该如何做到合理搭配和相互弥补等。对于每一个问题,还应该注意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和研究的方式来回答。例如对于政府干预的角度问题,决策者应该考虑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推行体制方面的调整和改革以促使市场机制日趋完善,还是在某些方面直接对市场进行功能上的替代;是以“胡萝卜”的方式(如减免税收、低息或贴息贷款等)进行干预,还是以“大棒”的方式(如惩罚性税收征稽、高息贷款、惩罚性价格规定、淘汰产品目录的定期公布等)进行干预,或者以“胡萝卜加大棒”的方式进行干预等。总之,要使“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保持一种合理的结构,并做到双管齐下。
当然,在实际操作时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因为从对信息资源配置和共享效率影响的程度来看,不论是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政府干预的后果都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令人难以捉摸。因此,在进行政府干预决策时,决策者都会普遍感到无从下手。但不管怎样,这却是一个必须努力的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手段难以使信息资源配置变得有效率的地方,政府干预手段可能也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市场手段和政府干预手段双管齐下,可能也不能解决问题。此时,作为一种补充或替代,非营利的基金会以及其他一些非市场组织可以出面组织一些活动,如承担人力的再培训或在私人资助下提供各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等。
【注释】
[1]http://www.pinggu.org/bbs/Archive_view_29_55355.html.
[2]http://www.66wen.com/06gx/shuili/shuiwen/20070406/51702_2.html.
[3]吴俊培,许建国,杨灿明编著.公共部门经济学.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
[4][英]米德著.混合经济.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89.
[5]Kenneth J.Arrow.The economics of information,Basil Blackwell Limited,Washington,DC,1984.
[6][美]布拉德利·希勒著,王福重译.经济学基础(第4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7]凌晓东著.机制转换中的宏观经济调控.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4.
[8]W.A.McEachern.Microeconomics:a contemporary introduction.Ohio: South-Western Publishing Co.,1994.
[9]http://www.mpa.org.cn/upload/00018.ppt.
[10]赵凌云主编.经济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1][美]布拉德利·希勒著,王福重译.经济学基础(第4版).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12]http://baike.baidu.com/view/476057.htm.
[13]R.H.Coase.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2).
[14][美]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15]http://engine.cqvip.com/content/f/81102x/2005/000/007/jj24_f9_ 15488296.pdf.
[16]http://col.njtu.edu.cn/jingpinke/07jpsb/ldjjx/html/ly_bk_zcy.html.
[17]http://www.51lw.com/article/cmip/1480.htm.
[18][美]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19]http://www.51lw.com/article/cmip/1480.htm.
[20]http://www.economiclaws.net/jiaoliu/list.asp?id=144.
[21][美]查尔斯·沃尔夫著,谢旭译.市场或政府.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22]C.L.Schultze.The Public Use of Private Interest.Washington,D.C.: Brookings Institution,1977.
[23]查先进.面向高速信息网络的信息资源有效配置.情报学报,1999,18(3).
[24]http://www.51lw.com/article/cmip/14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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