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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

时间:2023-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网络带来了信息发布和使用的自由性,打破了知识产权的传统地域性和时空性特征,加速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进程。[20]知识产权在激励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共享信息的自由。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影响是巨大的。

6.4.1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无形产权,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有机结合的权利,通常包括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缩写为WIPO)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即著作权);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与WIPO相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为TRIPS)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没有包括科学发现权,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强调突出了“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种信息主要指“商业秘密”)。总之,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的权利,总是随着知识特别是科技进步而发展的,它所涵盖的范围在历史的进程中是动态的,使得在科技进步中不断问世的新型知识产权尽可能囊括其中,如计算机软件、网络数据库等。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知识产权客体是“无形”的“知识”,因而不像有形财产那样可以有形控制和占有。这种“无形”使得无限个人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均可使用,且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法律如不赋予特定人以专有权或“特权”,客观上便会使无限个人对同一项知识财产同时拥有产权,该知识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这样“知识”也就无“知识产权”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互惠协定外,依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范围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日益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技术合作的障碍。例如,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发明,若不在美国等国申请发明专利,则在该国不受法律保护。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此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是一种具有经济的(派生出收益权)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

知识一旦公开就难以防止他人无偿使用,因此,经济学家把知识产权这种无形产权视为一种易逝产权(fugitive property rights)。但知识的生产是需要耗费成本的,若不能对生产者的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就不会有足够的知识被生产出来,或即使生产出来,生产者因为成本得不到补偿也必将选择不公开,会造成知识得不到有效共享,阻碍社会创新。同样,若对权利人进行过多的保护,也会造成信息消费者因获取成本太高而选择不消费知识产品而使知识因无法被社会广泛共享难以发挥其作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经济、鼓励创造、进行文化和科学技术交流。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既要保护产权人的权利又要考虑公众利益,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二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三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和传播的原则;五是有偿转让的原则。

然而,信息时代的网络环境给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带来了一些冲击和变化,具体表现为专有性的弱化、地域性的淡化、时间性的调整。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虽没有变,但智力成果的形式发生了变化,新形式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随着网络的高容量、高速度的扩散传播而很可能有极大的增长。另一方面,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信息的网上扩散传播激发知识创新,作为一种平衡措施,应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加以适当限制和弱化。网络带来了信息发布和使用的自由性,打破了知识产权的传统地域性和时空性特征,加速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国际化进程。未来应该基于利益平衡原则,根据不同信息的不同特点和不同使用方式作适当的调整,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期进行适当的缩短或延长。可以说科学每前进一步,知识产权保护就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通过法律制度安排,根据不同知识产品的生产成本、自然寿命、外部性等因素,赋予知识产品生产者对其创造的知识产品以一定时间的垄断产权——知识产权,以换取知识产品生产者将其创造的知识向社会公开和在知识产权期限届满后对其产权的放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利益的扩大,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和信息专有权之间的平衡正被动摇,特别是对网络信息的公共获取产生影响,也为信息资源控制提出了挑战,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日益强调和突出。Napster一案就是很好的例证。[20]知识产权在激励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共享信息的自由。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影响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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