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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能源合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时间:2024-10-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避免上述合作障碍的发生和扩大,双方能源合作须有高效的组织协调。在两岸能源管理机构对接协商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海基会及海协会的会商机制上商谈两岸能源合作并促进协调机制的建设。可借助CEPA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织模式,争取达成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下设“两岸能源合作委员会”的共识,进而通过达成“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逐步形成合作机制。

为避免上述合作障碍的发生和扩大,双方能源合作须有高效的组织协调。这种常设协调机构的设计则需体现两岸能源战略合作的当前、远期及灵活的安排,以促进两岸循序渐进地推动能源经贸向能源安全合作等全方位合作目标的实现。

1)现阶段可行的方式

在两岸能源管理机构对接协商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在海基会及海协会的会商机制上商谈两岸能源合作并促进协调机制的建设。可借助CEPA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的组织模式,争取达成在“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下设“两岸能源合作委员会”的共识,进而通过达成“两岸能源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逐步形成合作机制。

2)长远的目标

如两岸能源合作在机制化的轨道上逐步完善和推进,则可以探讨两岸官方直接合作的可行性。例如可通过两岸的能源管理机构,即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和商务部台湾的“经济部能源局”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能源合作机构的建立。

3)更灵活的方式

两岸能源行业协会可以促成某个能源合作管理机构的成立,既可以组成有专门章程和人员常设性机构,也可以组成相对松散的比如研究论坛等形式的专门针对能源开发建设领域问题的讨论和磋商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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