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和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征不尽相容,在互联网信托出现之初,监管层对其持观察和默许的态度。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互联网信托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但如何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并对互联网信托进行监管,还需要在实践中做积极的探索。
互联网信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信用委托,其业务过程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网站条款的规定,为自己的利益,将自己财产上的权利通过受托人(互联网平台)转给受益人(如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等,受益人按规定条款通过受托人转给委托人其原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互联网信托业务通常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和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征不尽相容,在互联网信托出现之初,监管层对其持观察和默许的态度。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互联网信托的法律地位得到确立,但如何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并对互联网信托进行监管,还需要在实践中做积极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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