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长期以来,监管层禁止信托产品在网上募集资金和进行路演,也不允许通过第三方机构售卖信托产品。而《指导意见》承认了信托与互联网融合的事实,确定了互联网信托的合法地位,这表明监管层已经认识到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潜力。但如何在充分尊重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厘清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方向,制定互联网信托的法律法规,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的发展,还需出台与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措施。
通过前期信托与互联网融合的探索,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互联网信托发展的主要方式已初步显现,并得到广泛认可。首先,通过网络或微信平台加大宣传并推送热销产品,开发客户端APP,让客户实时了解各类理财产品信息;其次,推出对接信托资源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将互联网的普惠性与信托产品相结合,使信托产品“平民化”,实现信托产品的销售和转让;再次,根据市场需求,从事互联网信托产品的开发与创新;最后,自建互联网平台全面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显然,在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还必须加强自律与内部控制,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寻求生存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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