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由检测单位现场取样的,其抽样方法或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要求。检测数据应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按规定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材料检测单位对收取的材料样品,按要求及时完成检测,出具相应的材料检测报告。
(1)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2)在资质或计量认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
(3)执行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
(4)检测内容、项目齐全,满足工程检测合同约定要求。
(5)由检测单位现场取样的,其抽样方法或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要求。
(6)应有必要的质量合格判定标准、分析计算及内容。
(7)检测数据应真实有效(包括检测数据不合格的试样),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8)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按规定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9)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有缺号、涂改。
(10)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11)材料检测单位对收取的材料样品,按要求及时完成检测,出具相应的材料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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